郴政办发〔2017〕27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2.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4.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执行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5.坚持属地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出租汽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各县市的巡游车车身颜色必须与市城区巡游车颜色相区别,并保持本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车身颜色的统一,现有颜色与市城区相同的,应当更改到位。规范外地(含本市各县市)巡游车进出市中心城区,具体线路走向及停靠点由公安交警部门商交通运输、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确定后再向社会公布实施。
(四)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力规模。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人口数量、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完善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评估和调整机制,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及时调整运力规模,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五)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巡游车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管理、无偿使用的监管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轻出租汽车经营成本,提高驾驶员收入待遇。自2016年8月1日起,出租汽车行业停止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费获得经营权且经营期尚未到期的,按照投入资金、剩余时间折算出相应的余额予以退还。有偿使用费退还后,原核定经营期限不变。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管理,每轮期限为6年。
(六)规范经营权管理。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经营权期满后,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优先再配置给服务质量优良的经营者。对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收回经营权。
(七)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1.规范经营承包方式。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租赁)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企业,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办理服务监督卡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2.建立集体协商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租赁)费标准。
3.利用互联网技术改革利益分配方式。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八)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逐步推行政府指导价。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巡游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九)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1.鼓励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巡游车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2.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3.提升行业服务水平。鼓励出租车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十)健全退出机制。依法开展以乘客投诉、第三方测评、安全营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巡游车经营者,取消经营资格。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不稳定责任事件、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对应车辆的经营权。加强对驾驶员营运服务的监管,建立健全驾驶员准入退出机制,强化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管理,对存在服务劣质,带头聚众闹事、煽动或组织非法罢运等行为的驾驶员,依法吊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十一)规范网约车发展
1.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细化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要求和程序。通过建立政府管理的出租汽车运营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网约车运营信息的有效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设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必须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所属网约车的车辆、人员数据,车辆运营轨迹,接单记录等有关运营信息,必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乘客的评价反馈、第三方机构测评、执法稽查等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考核评价,定期公布并实施奖惩。
2.规范网约车运价。根据我市实际,对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保持相对稳定,并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报当地发改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网约车需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十二)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严禁网约车从事巡游和非预约经营活动。网约车不得从事固定班线运营。网约车不享受巡游车现有的油补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网约车平台公司或相关信息平台开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应当遵循免费互助或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不盈利原则。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四)完善服务设施。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市中心城区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一定数量的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巡游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六)强化市场监管
1.创新监管方式。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
2.依法打击非法营运。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3.改革行业监管体制,加强行业监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要求,逐步下放出租车管理权限,进一步完善属地管理、市区联动、市级指导的出租车汽行业监管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与行使相应权限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预算等。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健全领导机构。为深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郴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维稳办、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运管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改革领导机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八)强化舆论引导。市城区及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沟通,做好政策解读,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十九)维护行业稳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营运秩序,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预警机制,依法及时排查处置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改革扎实有序地推进。
(二十)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且符合准入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在六个月内按本实施意见及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补充完善准入手续。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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