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3—03001
郴经信〔2013〕44号
郴州市工业和通信业领域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经信局、市高新区、经开区: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和省经信委《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3〕3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全市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经信局、市高新区、经开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认真落实工信部〔2010〕135号和省经信委〔2013〕33号文件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二、请各县市区、市高新区、经开区严格按照《郴州市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见附件)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和大力推进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工作。
三、从2013年起,我委将各地开展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内容。请各县市区、市高新区、经开区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将开展节能评估和节能评审有关情况报我委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附件:郴州市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doc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