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欧阳海烟叶基地单元烟叶工作站改建项目已由桂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桂政发改[2015]130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 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桂阳县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欧阳海烟叶基地单元烟叶工作站改建项目;
2.2 建设地点:欧阳海镇S214线省道旁;
2.3 建设规模及内容: 占地面积7.95亩,总建筑面积2511平方米,建设收购工房、辅助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等。严禁建设办公大楼;
2.4 工期要求: 120(日历天);
2.5 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现行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2.6 保修要求:符合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行业现行中有关规定;
2.7 招标范围:欧阳海烟叶基地单元烟叶工作站改建项目的施工(具体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潜在投标人按照郴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郴建发〔2013〕82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诚信管理手册》;湖南省以外建筑企业依据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还应办理入湘备案登记手续;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 建筑工程专业 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4.1项要求;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其他资格要求:凡列入桂阳县住建局发文:不得在桂阳县境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6 投标人须提供在招标公告期内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
3.6 其他资格要求:………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2号及郴建发[2014]71号文件中“ 综合评标法I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圆整,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投标人需在以下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2016年2月17日--2016年2月23日下午17:00时(以到帐为准)。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和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请从2016年 2月 3 日~2016 年 2 月 25 日(上)午 9:00 时止(北京时间,下同)在《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如通过网络下载,其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与书面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6.3 澄清答疑采用 网上答疑 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
《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重要公示”栏目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重要公示”栏目,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16 年2月25日(上)午 9 时 00 分,地点为桂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湖南省内企业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湖南省外投标人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和《桂阳县政府门户网》上发布。
9.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桂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0735-4448871。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桂阳县分公司
地 址: 桂阳县蔡伦北路41号
联 系 人: 邹先生
电 话: 15886521850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郴州市燕泉路中天大厦503室
联 系 人: 廖琼 周博 李蓓蓓
电 话: 0735-2177465 、2862088、15096109364
代理公司专职人员: 廖琼(4168号) 张敏(1192号) 王尧斌(4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