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2-01006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9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加强其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二、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要强化街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治安管控力度,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报或发现涉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立即出警处置、第一时间核查甄别;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发现来历不明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血样等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帮其寻找父母和家庭;要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二)坚持积极主动救助保护。公安机关接到求助电话或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对病卧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实行首接负责制,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并办理好交接手续进行救治。要建立健全社区流浪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机制,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提供方便。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仍然无效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其中有国内家庭申请收养的,民政部门依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依法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五)加强未成年人流浪源头预防和治理。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相关教育或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三、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郴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级做好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实现救助网络全覆盖。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目标管理,抓紧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健全落实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主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市救助站(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本市的救助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及户籍在本市的流浪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流浪人员的跨省、市救助工作,接收各县市区救助站送来的外省、外市籍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并做好入站后的救助管理工作。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发挥城市综合管理的职责,加大对城区街面的管理与巡查,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和劝导流浪未成年人,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教育部门要指导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学生的帮教工作,落实救助机构教师待遇。卫生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流浪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救治工作,不得拒收和遗弃;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工作。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并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司法部门要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文化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的监管,对容留流浪未成年人过夜的网吧,应依法予以查处。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负责所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接回在市内的本辖区的救助对象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苏仙、北湖两区设立街头救助机动队,由公安、民政、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抽派专门人员组成,负责城市辖区街面和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护送、引导救助工作。救助机动队接到城市数字化管理指挥中心或“110”指挥中心及市民报警电话应当在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置,将流浪未成年人送市救助站接受救助,对处置效率和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纳入城市管理绩效考核范畴。
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做好流浪人员的帮扶工作,对困难家庭要建立救助帮抚档案,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形成部门、乡、村、监护人、学校“五位一体”的救助保护网络。做到辖区内无未成年人流浪、无遗弃家庭成员、无因家庭暴力外出流浪、无安置后人员反复流浪,从源头上减少流浪乞讨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出现。
(三)加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配备专用救助车辆,保障工作需要。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对专业性强的岗位可实行聘请社工购买服务方式,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四)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履职履责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落实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认真核查落实;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县市区,扣减目标管理和综合治理考核相应分数,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爱护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