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2-01003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政府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限额内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政府定点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政府定点采购管理,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概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市本级10万元以上,县级5万元以上)、低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政府定点采购。
二、工程项目分类
为便于政府定点采购的实施,限额内工程项目按用途分为以下六类,并按六类分别依法确定各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
(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
(三)消防设施工程项目;
(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五)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三、采购方式和内容
(一)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应当在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取施工企业。
(二)定点供应商的确定:从具备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中依法按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根据中标结果,确定年度限额内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每次确定定点期限为两年,严格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建立健全定点供应商诚信考核体系。
(三)采购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可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任选一家直接谈判确定。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四、采购流程
(一)采购申报。采购单位应当根据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提交政府采购需求申请。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先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领取并填写《郴州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报书》,再登录《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系统》填写《郴州市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登记表》,上传《郴州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报书》中规定提供的基本资料,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二)编制审核工程预算。采购单位应当选择一家受市财政部门监督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再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核实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预算数(最高限价)。
(三)根据中标结果确定定点供应商。市政府采购办依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实的预算(最高限价)确定采购方式(直接谈判或询价、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单位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依法确定定点供应商组织采购。
(四)签订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确定后,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五)合同备案。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资料整理成册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政府采购办办理合同审查备案手续。
(六)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工程项目完工后,采购单位应当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完整的相关资料进行工程项目决算评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工程项目决算评审结论。
(七)采购付款。采购单位根据评审结论的工程项目决算价办理付款手续。
五、采购原则
(一)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节约资金原则。对一项资质能够覆盖的同类小型工程项目,应尽量合并为一个项目,避免多次采购,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
(三)节能环保原则。严格落实国家环境标志、节能、节水产品采购等政策,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应优先采购环境标志、节能、节水产品。
(四)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并严格按政府采购计划执行。
六、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限额内工程项目的政府定点采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本通知规定擅自采购。采购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定点采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同时,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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