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城市广场、桥梁、电力、电信、人防、交通安全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项目。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和行政执法、水利、房产、消防、交警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件或意见。
第四条 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审查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各方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约束的制度性规定手段,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审查不免除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综合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综合竣工验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
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合并为一次竣工综合验收。
第五条 综合验收备案审查内容为:
(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是否按国家强制性规定设计标准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小品、雕塑等)是否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组织实施;给排水工程是否按设计文件和国家施工规范组织实施;城市路灯工程是否按招标文件、承包合同以及国家施工规范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是否合理;环卫设施和依附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各类管线(包括强电、弱电、供水、燃气等)以及工程设计包含的水土保持设施等其他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开发项目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划建设;园林绿化是否按规划设计建设完毕;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指标(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面积、停车泊位、廉租房配建比例、户型等)实施开发建设;建筑节能技术要求是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交通安全设施是否落实;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完善的其他事项是否完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工程综合验收和备案审查:
(一)大中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工程;
(二)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大中型公共建筑项目(包括酒店、宾馆、商场、市场等);
(四)重点区域、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工程综合验收备案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立项批件;
2.项目用地审批批件;
3.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
5.各单项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条件。
第八条 综合验收和备案审查程序:
(一)项目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综合验收和备案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组织验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二)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组由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园林、房产、水利、消防、交警、管线单位、接管养护单位等部门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按项目涉及验收内容组成。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开公布综合验收项目审查内容、时间和综合验收组及其成员,并将公示内容和结果的相关资料一并纳入综合验收资料。
(四)综合验收组应审阅有关交工和竣工验收资料,听取建设单位汇报,进行现场踏勘、工程实体质量实测实量,对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书面工程验收意见。
(五)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整改完成后,由综合验收组予以认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验收组意见予以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核发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第九条 分段完成的道路或单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且全部工程内容完成后统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条 总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其前提条件是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具备分期交付使用的配套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市规划部门在下达规划设计要点、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该建设项目配套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一期工程报建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配套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或公用设施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是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养手续时,应当提交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经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不能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未综合验收备案或者综合验收备案不合格擅自使用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综合验收备案办理中,办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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