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职能职责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房产管理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的房产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房产市场监管政策,承担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责任;组织实施房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等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承担全市房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开发企业备案、资质等级初审和资质管理;参与房产开发项目的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房产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四)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负责市城市规划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核准和廉租住房租住审批;承担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回购、交易和廉租住房出租相关的管理事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承担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
(六)负责市城区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屋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造和落实房产政策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市城区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的房产市场管理;负责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担保等交易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等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业务服务人员的资格管理。
(八)承担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许可;负责城市房屋征收单位资质管理;指导、监督征收过程中的补偿与安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征收进行查处,协助做好房屋征收工作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市城区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城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房屋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普查,编制危旧房屋改造计划;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承担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经营修缮等管理工作。
(十二)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委托我局承担的房屋装饰装修执法职责。
(十三)组织开展住宅产业化产学研用的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县(市)房产管理、房产开发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收支概况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实行部门综合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正处级、行政机关)、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副处级、局直属事业单位)、住房保障处(副处级、局直属事业单位)、房屋征收管理事物处(副处级、局直属事业单位)、园区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所(正科级、局直属事业单位)、白蚁防治研究所(正科级、局直属事业单位)、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正科级、局直属事业单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正科级、局直属事业单位)、房产信息中心(正科级、局直属事业单位)。核定编制数268名,其中:全额编制42名,自收自支编制226名。收入预算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支出预算既包括局机关及局直属事业单位基本运行经费,还包括保障性住房工作经费、市城区个人购房奖励资金等项目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506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896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4172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16年年初预算数5068万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4281.2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8.89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82.3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25.56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含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含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5068万元,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3101.55万元,系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在职和退休人员基本工资、退休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6年初预算数1966.45万元, 系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主要用于公房维护及改造、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经费、房产信息系统与房产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市城区个人购房奖励资金、房产推介会和房交会等工作。
四、“三公”经费预算及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8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4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2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本单位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减少了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