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1-01031
郴政办发〔2011〕58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立健全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3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原省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我市自2005年底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大大减少,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立足长远,标本兼治,形成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合力。要逐步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拓宽到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领域,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面覆盖。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预存支付管理和使用监控
建筑业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或者工程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并由建筑业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签署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预存和支付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障金预存情况核实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盖章的“三方协议”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凡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应按工程造价15%作为农民工工资首付保障金存入中标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所在地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凡工期超过6个月的工程,其首付保障金不得低于开工6个月工程量的15%。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首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帐号、付款金额、时间和支付凭证等相关凭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出现下列情况,依法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程序: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筑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法人或者工程负责人隐藏、逃跑或者死亡,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地醒目位置将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等情况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清算工资保障金申请,并提供公示结果资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该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按有关程序将保障金退还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
三、明确职责分工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应当按照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做好“三方协议”的备案工作,对未备案“三方协议”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坚持层级管理原则,由负责受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手续并签订“三方协议”。对跨层级办理保障金支付手续并签订“三方协议”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认可。同时,加大建设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
房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对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严格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对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不再核发新的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要在各个建设项目建立规范的工资支付制度,制作工资支付表,将工资直接发放到每一个农民工手中,严禁委托非金融机构或“包工头”、班组长等代发工资;切实承担起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农民工工资,工程完工时应结清全部工资。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建筑业企业可采取停工措施督促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提前支取保障金。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深入工地检查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逐步建立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联系人制度、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按月报告制度等,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在建筑行业深入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在施工工地的醒目位置张贴《工资支付告知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让农民工知法、用法、依法维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的建设项目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对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两个拖欠”的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依法处理。已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的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则上在哪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障金,就由哪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拖欠建设工程款引起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兑付工程款。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但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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