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7-01001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郴政办发〔2017〕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广告管理,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公益广告发布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主要精神,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支持、鼓励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加大扶持力度,逐年增加对刊播公益广告的财政投入。允许企业和媒体将投入公益广告创作的费用列入经营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税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各级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以及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市工商局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编制城镇建成区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文体广新局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中心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设施公益广告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市房产局负责住宅小区(有物管公司的)公益广告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根据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及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确定每一阶段公益广告的宣传主题,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七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户外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八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第九条 郴州人民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80条(次),6:00-8:00、11:00-13:00两个时段,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60条(次)。郴州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300条(次),19:00-21:00期间,播出数量不少于120条(次)。 郴州日报、郴州新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时政类、大众生活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的首页固定位置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其中6:00-24:00期间,数量不少于2条(次)。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通信主管部门的要求,运用手机媒体及短信、彩信、彩铃等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长途客车、火车、机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带有时效性的户外公益广告,在发布期内,广告刊播单位需对公益广告画面进行维护,防止发生破损、脱落、褪色等现象。发布期满后,由各职能管理部门督促广告刊播单位及时清除或更新内容。
市工商局、市住建局等部门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建设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时,应当设置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市城区户外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应遵循以下标准:
市城区立柱广告各腾出一面专门用于公益广告宣传。
市城区三面翻广告各腾出一面专门用于公益广告宣传。
市城区公交站台、人行天桥、灯箱等广告媒介,常年按不少于广告总量30%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市城区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公益广告媒介发布的公益广告比例不少于广告总量的30%。
市城区公交车全年公益广告不得少于发布广告总量的20%;没有车载电视的公交车,每车设置不少于2个广告位常年发布公益广告。
城市建筑工地封闭式围挡(围墙)设置公益广告,政府项目发布公益广告的,其面积为封闭围挡面积的100%,其他项目发布公益广告的,其宣传面积应占围挡面积的60%以上。
政府产权并投资建设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以公益广告名义申请批准并引入市场机制建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优先做好各类公益广告宣传,全年用于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低于60%。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实施规划。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三条 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网站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测评。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工商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文体广新局等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文档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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