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4-01013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郴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郴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的管理,规范托管班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托管班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是指由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用餐、休息、住宿、课余辅导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泛指“托管班”、“接送班”、“学生服务社”、“小饭桌”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校外托管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校外托管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工商、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安监、消防、住建、房产、城管和行政执法、交通运输、价格、税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班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班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校外托管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的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措施、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五)城管公用事业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经营场所的燃气设施使用安全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
(六)住建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房产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经营场所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和监督管理。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负责对提供住宿的校外托管班进行安全监督,对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按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依法协助做好非法校外托管班取缔工作。
(八)消防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并加强对校外托管班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其开展防火安全工作。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从事校外托管班学生接送活动按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校外托管班收费指导标准和校外托管班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辖区内的校外托管班进行登记和巡查报告,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举办校外托管班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后,分别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许可;提供用餐服务的,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住宿服务的,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 举办校外托管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并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中小学在职教师严禁举办校外托管班,不得在校外托管班兼职。
第八条 校外托管班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危房、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校外托管班。校外托管班开办方或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及时负责依程序申请各类鉴定。
第九条 校外托管班应配备主管人员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应按不低于1:20的比例配备。
第十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根据托管服务协议的约定保障学生的途中安全;
(二)学生未按时到达校外托管班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符合有关要求,预防传染病;
(二)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三)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四)餐饮器具消毒保洁设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五)配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六)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
(七)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半年。
不自行配餐的,应当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
(八)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九)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混用,并做到每日清洁、定期消毒,做好记录;
(十)场内设紫外线消毒灯,每日对室内空气、物品、玩具等进行紫外线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十一)学生休息场所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校外托管班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教育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配备保安或门卫值勤人员,有效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安全。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班可以配备校车。配备校车的校外托管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校外托管班提供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往返于学校与校外托管班、校外托管班学生家庭之间的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有关规定;校外托管班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提供校车服务的费用,由校外托管班与学生监护人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主动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送学生监护人、学生就读的学校及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伪造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校外托管班经营活动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查处。
第二十条 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办校外托管班或在校外托管班兼职领取报酬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班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班发现传染病疫情未报告的,或经营场所违反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班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托管班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