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02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1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 《湖南省土地利用规划条例》
2
、政策文件
(1)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3)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3
、技术规范
(1)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32号)
(2)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14号)
(3)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66号)
(4)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92号)
4
、相关规划
(1) 《郴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2) 《郴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2005-2020)》
(3) 《永兴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4) 《永兴县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
1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为重点,按照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建设用地,落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统筹规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实现县城土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
、原则
(1)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结合县域实际情况,充分体现和落实“五个统筹”的基本要求。
(2)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顺应国家“中部崛起”和湖南省“3+5”城市群发展战略的要求,积极融入“郴州半小时经济发展圈”,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合理安排各项用地,使土地资源禀赋转化为经济优势。
(3) 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提高城乡土地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4) 切实保护耕地,重视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共生、共融。
(5) 确保规划指标既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又切合县域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增强规划大纲的针对性、控制性和可操作性。
(
三
)
规划期限与范围
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2020年为目标年,2010年为近期目标年。
规划地域范围为永兴县行政管辖范围,土地总面积为1979.00平方公里,包括全县的25个乡镇。
2005年,全县土地总面积197900.47公顷,其中农用地176257.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9.07%,建设用地10972.3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54%,未利用地10670.1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39%。
农用地中耕地34487.48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9.57%,园地845.45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0.48%,林地121848.62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69.13%,牧草地4808.78 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2.73%,其他农用地14267.59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8.09%;建设用地中建制镇用地1117.19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18%,农村居民点用地5988.69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54.58%,独立工矿用地534.81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4.87%,交通用地1215.29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1.08%,水利设施用地1525.57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90%,特殊用地590.83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5.39%。
2005年,全县土地利用率为94.61%,比全省土地利用平均水平高3.65个百分点。土地垦殖率为17.43%,较郴州市平均水平高3.39个百分点。
2
、土地利用以农用地为主,兼有多种类型
全县土地利用以农用地为主。2005年,全县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89.07%,较湖南省平均水平高4.42个百分点。农用地中比重较大的为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61.57%,较湖南省平均水平高5.44个百分点。土地利用类型较为多样,全县共有13个二级地类和33个三级地类。
3
、土地利用地域差异明显
全县地势东高中低,西部次高,受特殊的地形地势条件影响,全县土地利用地域差异明显。县域东部山区地势较高,林木生长条件优越,林地面积较大;县域中部为丘陵地区,农业生产条件优越,人口密度较大,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比重较大;县域西部由于矿产资源蕴藏较多,矿业发达,矿业用地面积较大。
县域总人口由1996年的61.52万增加到2005年的63.59万人,人口增加了2.07万人,而耕地在1996-2005年间却减少了682.30公顷,人均耕地从1996年的0.057公顷/人减少到2005年的0.054公顷/人,低于全省人均耕地的平均水平,更低于全国人均耕地的平均水平,接近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人均耕地警戒线,人地矛盾日趋突出。
2005年,全县单位面积建设用地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17.02万元/公顷,较湖南省平均水平低2.13万元/公顷,同期全县单位面积建设用地GDP产出为46.57万元/公顷,只相当于湖南省平均水平的93.69%。
3
、低产农用地比重较大
全县共有低产耕地、低产园地、低产林地等低产农用地30110公顷,占郴州市低产农用地的10.81%,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5.21%,较郴州市平均水平高0.80个百分点。
4
、土地生态环境问题趋于严重
水土流失是自然和人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广大的山地丘陵面积和较强的降雨,使县域水土流失的潜在危险性较大,而植被破坏、土地利用强度过大或利用方式不合理等人为因素,则直接促成水土流失的发生。
2005年,全县水土流失面积755.5平方公里,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8.17%,平均侵蚀模数1988.38吨/平方公里·年,平均每年流失表土393.58万吨。水土流失不仅使土壤结构劣化,土地肥力下降,同时也使河床淤高、库塘淤塞,对农业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危害。
此外,土地污染、土地损毁等现象也趋于突出。
1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潜力
县域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潜力3972.91公顷,其中待整理耕地面积42223.06公顷,可补充耕地1251.54公顷,村庄待整理面积6342.25公顷,可补充耕地1784.64公顷,待复垦土地174.77公顷,可补充耕地119.91公顷,适宜开发的宜农未利用土地1117.62公顷,可补充耕地816.82公顷。
2
、中低产耕地改造潜力
全县中低产耕地达22041.53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78.06%。这些中低产耕地在同等耕作水平下,历年平均产量比生产条件较好的耕地低20%左右。如能针对限制因素加以改造,农作物单产水平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将会得到较大的改善。
3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
2005年,全县单位面积城镇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106.39万元/公顷,较湖南省平均水平低14.77万元/公顷。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132.88平方米/人,与郴州市平均水平基本相当。全县城乡共有低效利用、闲置未用土地66.7公顷,其中城镇、独立工矿和农村居民点低效用地分别为1.2公顷、8.4公顷和53.4公顷,对这类低效用地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利用强度和水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以及土地利用参与宏观调控的原则与要求,围绕国家中部崛起战略、湖南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郴州市“经济强市、生态大市、旅游名市”发展战略以及永兴县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确定县域土地利用战略目标是:以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建设用地的规模化布局与理性增长为中心,统筹区域和城乡土地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布局,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
二
)
土地利用战略重点
1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保护农用地,特别注重耕地的保护并将基本农田的保护放在首位。
县域耕地、基本农田主要分布在县域中部盆地和西部丘陵地区,该区域又是城镇和第二、三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与城镇建设及第二、三产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规划期内将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坚持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以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加强基本农田建设,重点保护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积极改造中低产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基本手段。规划期内,坚持统筹安排各类和各地区用地,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各行业的发展应充分利用闲置、低效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控制外延扩张。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安排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金银冶炼项目区的建设。
3
、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规划期内,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协调城乡土地利用,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遵循“以工带农、以城哺乡”的思路,在加大重点建制镇建设力度的同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证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的用地需求,特别是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农业现代化生产条件建设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方面的用地需求予以优先安排,同时将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与城镇用地增加相挂钩,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4
、协调区域土地利用
由于地形地貌差异明显,县域西部、东部和中部土地利用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差异也十分明显,形成了非均衡发展的态势。西部主要为矿业用地区,县内煤炭开采业主要集中于此;中部既是优质高产农田集中区域,也是城镇用地和金银冶炼项目区集中区;东部则是林地集中区,其发展水平落后于西部和中部。在发展过程中,不同地区之间存在重复建设、相互争夺资源与市场等利益性矛盾,区域之间的功能协同性较弱。从长远发展看,各区域应围绕自身条件充分挖掘优势与潜力,形成区域独有的比较优势,促进区域分工与协作,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5
、坚持土地利用与生态保护相协调
土地利用活动是人类活动与作为自然环境重要组成因子的土地生态系统结合的产物,因此土地利用活动必然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稳定,必须坚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利用,特别是对县域生态环境脆弱的西部丘陵区和生态环境优良的东部山地,要注重土地利用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配套落实。
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4287.48公顷(其中2010年不低于34427.48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218.00公顷。规划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769.49公顷(2006-2010年控制在316.52公顷以内),灾害损毁耕地预计200公顷(2006-2010年预计60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不少于769.49公顷(2006-2010年不少于316.52公顷)。
到202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2744.64公顷以内,较2005年增加1772.26公顷,其中201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1740.04公顷以内,较2005年增加767.66公顷。
到2020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9464.74公顷,较2005年增加1233.21公顷,其中2010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8750.94公顷,较2005年增加519.42公顷;到2020年,全县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超过3989.26公顷,较2005年增加1746.42公顷,其中201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超过2933.32公顷,较2005年增加690.48公顷。
到2020年,全县交通用地规模不超过1674.68公顷,较2005年增加459.39公顷,2010年交通用地规模不超过1423.56公顷,较2005年增加208.27公顷。
到2020年,全县水利设施用地规模不超过1605.22公顷,较2005年增加79.65公顷,其中2010年水利设施用地规模不超过1565.54公顷,较2005年增加39.97公顷。
(三)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目标
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769.49公顷,其中土地开发补充耕地283.66公顷,耕地整理补充耕地346.79公顷,村庄整理补充耕地61.17公顷,废弃地和灾害损毁地复垦补充耕地77.87公顷。其中,2006-2010年间土地开发补充耕地116.68公顷,耕地整理补充耕地142.65公顷,村庄整理补充耕地25.16公顷,废弃地和灾害损毁地复垦补充耕地32.03公顷。
(四) 土地生态保护目标
规划期内,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提高土地生态环境质量,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到2020年,全县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达到61.77%,较2005年增加0.2个百分点。各类生态保护区总规模达到2740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3.85%,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65%以上,退化土地恢复治理率达到80%以上,其中县城生态保护用地133公顷。
(五) 土地利用效率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地利用率达到95.64%(2010年达到95.02%);土地经济密度达到10.11万元/公顷(2010年达到5.05万元/公顷);万元GDP占用土地面积降低到0.10公顷(2010年降低到0.20公顷)。
五、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一)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
1、将保护耕地置于土地利用的首位,对现有耕地实行严格保护,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2、适当增加园地规模,基本稳定牧草地规模,着力搞好园地内部结构调整,尽量提高草场利用率。 3、保护和经营好现有林地,严禁过度采伐和毁林开垦,通过荒山绿化、植树造林、低产林改造等营造林措施,增加林地面积。 4、适度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扩张,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和人均用地面积。 5、适度扩展交通用地规模,改善交通条件,保障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对土地的需求。 6、合理开发未利用土地。
(二)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
1、农用地
2005年,全县农用地176257.9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9.07%;规划到2010年,全县农用地176299.03公顷,较2005年增加41.1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9.08%;到2020年,全县农用地176521.37公顷,较2005年增加263.4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9.20%。
(1) 耕地
2005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为34487.4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7.43%。 到2010年,全县耕地34427.4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7.40%,比2005年减少60.00公顷。期间建设占用耕地316.52公顷,灾害损毁耕地60.00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316.52公顷。
到2020年,全县耕地34287.4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7.33%,比2005年减少200.00公顷。期间建设占用耕地769.49公顷,灾害损毁耕地200.00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769.49公顷。
(2) 园地
2005年,全县园地845.4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43%。 到2010年,全县园地936.8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47%,比2005年增加91.35公顷。
到2020年,全县园地1210.8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61%,比2005年增加365.39公顷。
(3) 林地
2005年,全县林地121848.6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1.57%。 到2010年,全县林地121946.8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1.62%,比2005年增加98.23公顷。 到2020年,全县林地122241.5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1.67%,比2005年增加392.93公顷。
(4) 牧草地
2005年,全县牧草地4808.7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43%。 到2010年,全县牧草地4799.7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43%,比2005年减少9.07公顷。 到2020年,全县牧草地4778.5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41%,比2005年减少30.23公顷。
(5) 其他农用地
2005年,全县其他农用地14267.5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21%。
到2010年,全县其他农用地14188.2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17%,比2005年减少79.39公顷。 到2020年,全县其他农用地14002.9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08%,比2005年减少264.64公顷。
2、建设用地
2005年,全县建设用地10972.3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54%;规划到2010年,全县建设用地11740.04公顷,较2005年增加767.6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93%;到2020年,全县建设用地12744.64公顷,较2005年增加1772.2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44%。
(1) 城镇用地
2005年,全县城镇用地1117.1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56%。 到2010年,全县城镇用地1605.2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81%,比2005年增加488.05公顷。 到2020年,全县城镇用地2327.7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18%,比2005年增加1210.55公顷。
(2) 农村居民点用地
2005年,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5988.6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03%。
到2010年,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5817.6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94%,比2005年减少171.07公顷。 到2020年,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5475.4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77%,比2005年减少513.21公顷。
(3) 独立工矿用地
2005年,全县独立工矿用地534.8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27%。
到2010年,全县独立工矿用地711.0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36%,比2005年增加176.18公顷。 到2020年,全县独立工矿用地1029.3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52%,比2005年增加494.58公顷。
(4) 特殊用地
2005年,全县特殊用地590.8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30%。
到2010年,全县特殊用地617.0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31%,比2005年增加26.25公顷。 到2020年,全县特殊用地632.1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32%,比2005年增加41.30公顷。
(5) 交通用地
2005年,全县交通用地1215.2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61%。
到2010年,全县交通用地1423.5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72%,比2005年增加208.27公顷。 到2020年,全县交通用地1674.6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85%,比2005年增加459.39公顷。
(6) 水利设施用地
2005年,全县水利设施用地1525.5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77%。
到2010年,全县水利设施用地1565.5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79%,比2005年增加39.97公顷。 到2020年,全县水利设施用地1605.2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81%,比2005年增加79.65公顷。
3、未利用地
2005年,全县未利用地10670.1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39%。
到2010年,全县未利用地9861.4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98%,比2005年减少808.77公顷。 2020年未利用地8634.4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36%,比2005年减少2035.71公顷。
六、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根据县域土地资源分布的地域差异和土地利用的现状特点,以及规划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定位,将全县土地分为三个土地利用区:中部盆地农业城镇用地区、西部丘陵林业工矿用地区、东部中低山林牧用地区。
1、中部盆地农业城镇用地区:本区位于县域中部丘盆相间地区,包括湘阴渡镇、碧塘乡、城关镇、城郊乡、塘门口镇、黄泥乡、香梅乡、金龟镇、樟树乡、太和乡、柏林乡等11个乡镇。土地面积88016.3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4.48%,人口307467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8.35%。区内土地肥沃,水热充足,人口稠密,城镇众多,产业发达,交通便捷。土地利用以耕地和建设用地为主体,土地垦殖指数高,土地利用效益高。
土地利用方针:本区是城镇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重点布局区,也是优质高产农田的集中区域。规划期内,城镇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应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建设占用永久性绿地和水面。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强中心村和中心集镇的建设。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的力度,大力推广农业新技术,努力提高单位面积耕地产出率。
2、西部丘陵林业工矿用地区:本区位于县域西部丘陵地区,包括马田镇、高亭乡、油市镇、复和乡、三塘乡、油麻乡、悦来乡、洋塘乡等8个乡镇。土地面积41452.0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0.95%,人口24131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37.95%。
土地利用方针:区内林地与矿业用地较多,规划期内,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发展矿产资源深加工,不断提高资源型产品的附加值和科技含量。注重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工作,搞好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和土地整理,积极发展林业和生态农业,逐步扩大生态林和生态经济林面积。
3、东部中低山林牧用地区:本区包括鲤鱼塘镇、千冲乡、大布江乡、龙形市乡、七甲乡、洞口等6个乡镇。土地面积68432.0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4.58%,人口87068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3.69%。
土地利用方针:本区为林地集中分布区,是县域重要的生态功能区。规划期内,以保护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目标,提高林业生产率。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生态林地;加强林地管理,严禁乱砍滥伐。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零星分布的农村居民点向规划的农民新村集中,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抓紧治理水土流失,预防新的生态破坏。
七、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根据县域土地资源特性、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开发利用潜力和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土地利用的要求,将全县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等9个区域。
(一)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是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该区在全县各乡镇均有分布,土地面积30136.1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5.23%,其中耕地29690.8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9218.00公顷。
用途管制规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转用须严格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并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鼓励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其他用地,按规划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
(二) 一般农田区
一般农田区是指对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进行管理而划定的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和直接为耕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本区在全县均有分布,土地面积3733.9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89%,其中耕地3300.50公顷。
用途管制规则: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建设确需使用耕地的,要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矿、取土或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鼓励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三) 园地区
园地区是指发展果、桑、茶及其他多年生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主要是集中成片的园地(已划入其他区的零星园地除外)和规划确定为种植园的宜园荒地,还包含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主要分布在东部中低山区和沿省道212一线的乡镇。全区土地面积1325.4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67%,其中园地面积700.10公顷。
用途管制规则: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园艺业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鼓励区内严重影响园艺生产的其他用地,按照土地
利用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调整。控制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审批。
林业用地区是指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主要包括现有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已划入其他用地区的林地除外),规划确定为林业使用的宜林荒地,已列入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及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全区土地面积125548.8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3.44%,其中林地面积120042.60公顷。主要分布于东部低山区和西部丘陵地区。
用途管制规则:林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供营林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鼓励林业用地区内严重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控制林业用地区内耕地用途转变,除改善生态环境的外,其他耕地不得擅自转变用途。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除外)占用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用地,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地内挖沙、取土和放牧。
牧业用地区是指发展畜牧业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主要包括现有的人工、改良和天然草地(已划入其他用地区的除外),规划确定为畜牧业使用的宜牧荒地和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全区土地面积4790.5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42%,其中牧草地4696.57公顷。主要分布在东部低山区。
用途管制规则:牧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畜牧业生产使用。鼓励牧业用地区内严重影响畜牧业生产的其他用地,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控制牧业用地区内的牧草地开垦为其他农用地。开垦牧草地,必须以不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严禁擅自转变牧业用地区供畜牧业生产使用的土地用途。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规划期内建设预留用地。全区土地面积2327.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8%,其中现有城镇建设用地1117.19公顷。
用途管制规则: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应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其用地规模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扩大。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废弃、撂荒土地。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和水面。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满足农村人口聚居需要而划定的用地区域,主要根据农村居民点体系的调整合理确定。全区土地面积5129.6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59%,其中现有农村居民点用地4788.69公顷。
用途管制规则: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村镇建设应严格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合理调整布局。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他用地区内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依据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各项建设用地。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建设用地用于村镇建设。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工矿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包括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独立工矿用地,以及规划期间需新增的工矿建设用地。全区土地面积1029.3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52%,其中现有工矿用地534.81公顷。
用途管制规则: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鼓励区内对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各类乡村工矿企业,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向工矿用地区集中。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控制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标准定额,安排各项建设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尽量减少工矿企业可能带来的污染。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而划定的区域。主要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文化古迹等。该区与其他土地利用区重叠的,设置为复区。全区土地面积2740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3.85%。
用途管制规则: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的土地,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严格控制区内耕地用途转用的前提下,服从特定的保护需要安排用地。鼓励区内严重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用地,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设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
八、土地利用布局
县域农用地布局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依托各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结合湖南省、郴州市及永兴县的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不断优化区域布局,积极建设优势产业基地。
规划期内,逐步形成以湘阴渡、碧塘、黄泥、鲤鱼塘、柏林、大布江、七甲等乡镇为重点的粮食生产和杂家稻制种基地,以马田、高亭、油市、湘阴渡、碧塘、城关、城郊、塘门口、黄泥、金龟、太和、柏林、鲤鱼塘等乡镇为主的冰糖橙基地,以塘门口—黄家坦段便江水域和主要水库为主的水产基地,以柏林、洞口、太和、金龟、樟树、黄泥、碧塘、香梅、鲤鱼塘、高亭、洋塘、悦来、三塘、油麻等乡镇为主的烤烟基地,以东部山区的七甲和大布江乡为主的草食畜牧业基地,以马田、高亭、洋塘、油市、湘阴渡等乡镇为主的无公害莲藕基地,以七甲、龙形市、千冲、大布江等乡镇为主的无公害生姜基地,以城郊、黄泥、碧塘、湘阴渡、马田等乡镇为主的蔬菜基地。
(
二
)
城镇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逐步形成适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空间布局合理、职能结构协调、等级体系配套的城镇体系结构,构建“一核”、“两带”的城镇空间格局。
“一核”指县城,是全县的增长极核。规划期内,要充分发挥县城的极化效应和辐射功能,拓展建设范围,着重发展效益显著的加工制造业、层次较高的第三产业,完善城镇基础设施。2005年县城城镇人口6.7万人,城镇用地规模586.52公顷;到2010年,城镇人口达到9.47万人,城镇用地规模达到900公顷;到2020年,城镇人口达到13万人,城镇用地规模达到1300公顷。
“两带”指107国道和京珠高速、212省道和213省道沿线城镇带。规划期内,要以交通干线为依托,发挥地方优势,发展特色产业,积极推进城镇建设,适度扩大现有的马田镇、柏林镇、湘阴渡镇等的人口和用地规模,使之成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轴线。2005年,马田镇、柏林镇和湘阴渡镇城镇人口分别为4.68万人、1.51万人和1.54万人,城镇建设用地分别为201.52公顷、52.98公顷和85.53公顷;到2010年,城镇人口分别达到4.72万人、1.96万人和1.81万人,城镇建设用地分别达到230.00公顷、104.81公顷和108.72公顷;到2020年,城镇人口分别达到5.52万人、3.23万人和2.55万人,城镇建设用地分别达到331.45公顷、175.40公顷和152.76公顷。
除以上城镇外的其他建制镇,2005年,城镇人口共4.09万人,城镇建设用地共190.62公顷;到2010年,城镇人口达到4.96万人,城镇建设用地达到261.71公顷;到2020年,城镇人口达到6.73万人,城镇建设用地达到368.12公顷。
规划期内,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搞好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把农村居民点建设纳入统一规划。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要按照规模适度、合理集聚和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对各类村镇实行分类指导,调整集镇布局,合理布局中心村,促进农村人口相对聚集和基础设施共享。对地处偏远、发展条件差、居住人口少的小型自然村进行撤并试点,采取措施做好山区农民下山异地脱贫工作。围绕建设一批人口相对集聚、功能相对完善、设施相对配套、生态环境优美的中心村,加大旧村改造、村庄整理、农村环境整治力度。根据县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状况,确定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严格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按规划目标年全县农村居民点人口和农民建房率,规划期内安排农村居民点用地364.62公顷,同时由于建新拆旧和城镇化推进,全县可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877.83公顷。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分别为5817.62公顷和5475.48公顷,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净缩减513.21公顷。
规划期内交通建设主要是改造现有交通运输线路,努力提高公路的技术等级和通行能力,完善县域公路网络,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为骨架,其它公路为干线,沟通全县各乡镇的快速、通达、安全、舒适的现代化公路网络体系。规划期内主要建设项目有:新建武广铁路、改造212和213省道、改造县道29条、改建及新建乡道450公里、新建客运和货运站、新建客运及货运码头。
规划期内,全县共安排交通用地459.39公顷,到2010年,全县交通用地达到1423.56公顷,2020年达到1674.68公顷。
规划期内水利建设主要任务是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城市防洪、河道治理以及灌区续建配套和水能开发利用。具体工程有:便江县城段防洪工程,达到20年一遇标准;中型水库的改造配套工程,主要有黄口堰水库和石壁垄水库改造配套工程;青山垅水库永兴灌区、便江灌区、黄口堰灌区等三大灌区的干渠和重要支渠标准化;以青山垅灌区为重点,建设一批田间灌排设施、小型水库、农村饮用水等抗旱水源工程。
规划期内,全县共安排水利设施用地79.65公顷,到2010年全县水利设施用地规模达到1565.54公顷,2020年达到1605.22公顷。
规划期内,大力实施“工业园区带动战略”,以园区为工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全县工业用地主要沿省道212线和京珠高速布局,以永兴经济开发区为主体园区,建设柏林冶炼项目区、塘门口冶炼项目区、太和冶炼项目区、黄泥冶炼项目区和洞口冶炼项目区,形成“一园五区”的基本格局。同时,在有条件的乡镇逐步建立产业集聚区,实现工业向集聚区集中,企业向规模发展,主要有油市烟花炮竹集聚区、洋塘烟花炮竹集聚区和湘阴渡替代能源项目区。
规划期内,全县共安排开发园区与产业集聚区用地795.36公顷,到2010年,全县开发园区与集聚区用地规模达到382.94公顷,2020年达到876.72公顷。
规划期内,在抓好便江风景保护区开发、建设和保护的同时,为改善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从县域生态保护实际出发,应进一步扩大生态用地保护面积。
规划期内,重点加强便江风景保护区、注江风景保护区、龙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青山垄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龙王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使保护区用地面积达到2740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目前的7.49%提高到2020年的13.85%。对各类生态保护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确保保护区用地性质不发生改变。
(
一
)
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目标
从粮食安全角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出发,考虑到提高耕地质量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确定规划期内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9218.00公顷,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34287.48公顷。
(
二
)
耕地保护措施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湖南省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县、乡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耕地保护责任制,使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同时,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构建保护耕地合力,在依法落实土地、农业部门分别主要承担耕地数量及质量保护责任的同时,还应落实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中的职责,确保措施配套,形成全社会保护耕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在严格保护的同时,要遵循以建设促保护的方针,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在全县范围内择优选取2~3个耕地比重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的乡镇,建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经费中予以倾斜安排,加大投入,建设标准农田,树立建设促发展的典范,进一步推动全县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3
、切实加强耕地与基本农田地力监测与建设,不断提高耕地质量
坚持“合理利用、用养结合、防止污染”的方针,狠抓耕地地力建设,努力提高耕地质量。一是加强土肥技术推广和指导服务,大力推广平衡施肥、配方施肥、农作物秸秆还田和循环利用等土肥新技术,增肥土地,防止耕地污染和地力衰退;二是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坚持分类指导,帮助农户开展中低产田改造,进一步提高全县耕地的整体质量水平;三是开展新增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耕地质量标准,制定适合全县不同地区的培肥方案,不断提高耕地质量。
4
、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保障耕地持续高效利用
围绕做大做强杂交稻制种等优势农业产业,以城关片和省道212沿线乡镇为重点建设冰糖橙产业带,以碧塘、鲤鱼塘、柏林、大布江、七甲等乡镇为重点发展杂交稻制种基地,壮大产业规模,切实抓好冰糖橙产业化建设、优质稻米产业化开发、杂交稻制种产业化建设三大农业产业化项目,以项目为支撑,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从而全面保障耕地持续高效的利用。
(
三
)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规划期内,为确保耕地数量占补平衡,必须扎实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推进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后备土地资源,加大废弃地复垦力度。
1、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将是县域耕地补充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耕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整理。耕地整理主要应结合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进行,农村居民点整理则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整理潜力较大的“空心村”治理为重点。规划期内,通过耕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分别补充耕地346.79公顷和61.17公顷。
2、土地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开发也是耕地补充的重要方式。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283.66公顷。土地开发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3、土地复垦。县域可复垦土地主要是煤矿等矿区挖损、压占、塌陷土地,其次是自然灾害损毁地。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复垦补充耕地77.87公顷。
根据县域特殊的地形地貌及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布特征,确定4个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重点区域:(1)北部土地开发区,包括洞口、柏林、樟树、金龟、香梅等乡镇;(2)中部土地开发整理综合区,包括鲤鱼塘、黄泥、城郊、城关、碧塘、塘门口、湘阴渡、复合等乡镇;(3)西部土地开发区,包括三塘、悦来、油麻、洋塘、油市、高亭、马田等乡镇;(4)东北部土地开发整理综合区,包括太和、龙形市和七甲等乡镇。同时,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重点项目64个,预计可补充耕地605.12公顷。
(
一
)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1
、城镇用地
严格按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控制建制镇用地,县城城镇人口用地按100平方米/人严格控制,其他建制镇城镇人口用地按50-75平方米/人控制。
2
、农村居民点用地
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审批农村居民点用地,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并积极推进村庄整理。
3
、工矿用地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中相关行业投资强度审定建设用地规模。永兴经济开发区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达到1500万元/公顷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60%;工业项目小区和产业集聚区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达到1000万元/公顷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40%。
4
、交通运输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控制指标按照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1999]278号)的规定核定,其主线路基用地指标根据道路等级、地形特点等应有所差别。
(
二
)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措施
1
、坚持
“
两个集中
”
,强化土地集约利用
全县各类工业项目,统一向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加大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地投资力度。同时鼓励乡镇农民,利用农村的空闲宅基地,大力实施以来料生产、来样订做、来件装配和农副产品加工为主要内容的 “ 三来一加 ” 工程,有效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全县各类工业项目,统一向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加大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地投资力度。同时鼓励乡镇农民,利用农村的空闲宅基地,大力实施以来料生产、来样订做、来件装配和农副产品加工为主要内容的 “ 三来一加 ” 工程,有效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逐步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乡镇农村进行旧村改造,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2
、充分发挥土地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严格执行国发[2004]28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大力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土地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在利益机制的约束下,合理利用土地,以追求土地产出效益的最大化,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
、工业建设用地严格实行按投资额、投资强度限额供地
工业建设用地严格按行业用地管理目标、标准,控制用地规模,将容积率、投资强度等相关控制指标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同时鼓励工业企业按规划要求在现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改扩建,在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4
、严格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
用地项目经依法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供地情况予以公示,并依照合同规定对用地单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投资强度和建筑密度进行投资建设的,依照实际投资额,结合用地指标核定合理用地面积,多余的土地依法予以无偿收回。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年度内对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供地等各个方面的土地利用需求,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得到有效实施。
(
二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未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项目用地规模、布局、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和用地计划指标。
(
三
)
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
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做好用地审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相关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
在供应建设用地时,必须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
五
)
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政绩考核目标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应纳入政府年度政绩考核内容。应建立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对主要控制指标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