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嘉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包括:⑴总则;⑵土地利用现状;⑶土地利用方针与目标;⑷土地利用结构调整;⑸土地利用分区及用途管制;⑹耕地保护;⑺土地整理与开发复垦;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⑼乡镇土地利用;⑽实施规划措施;⑾附则。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目标
一、 土地利用现状
嘉禾县土地总面积69624.1公顷(696.24平方公里)。1996年土地利用结构为:⑴农用地5223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5%;⑵建设用地5368.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7%;⑶未利用土地1202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3%。
1、农用地中:耕地19080.8公顷;园地1617.0公顷;林地27447公顷;牧草地1913.9公顷;水面2174.4公顷。
2、建设用地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210.9公顷;交通用地1428.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72 9公顷。
二、土地利用目标
1、耕地保护目标 到2010年,耕地总量不少于19080.8公顷,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791.2公顷,保护率为88%。
2、农用地保护目标 到2010年,农用地面积达到52874.1公顷,其中耕地19080.8公顷,园地2229.0,林地27459公顷,牧草地1898.6公顷,水面2206.8公顷。
3、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到2010年,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254.4公顷以内,其中新增用地923.1公顷,允许占用耕地320.9公顷。
4、土地开发整理目标:土地开发确保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并略有增加,重点加大土地整理,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整理工作力度。
第三节、土地利用分区及用途管制
嘉禾县土地利用分区及面积共分为九大用地区:1、农业用地区,面积为24769.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3%;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鼓励其它类型用地转为农业生产用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2、园地区,面积为222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2%,园地区土地主要用于园业种植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3、林业用地区,面积为2745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4%,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4、牧业用地区,面积为1898.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7%,牧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为牧业生产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5、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124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城区及建制镇建成区的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控制城镇建设用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按现用途使用。6、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2417.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建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建设规划。7、独立工矿用地区,面积为315.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独立工矿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设施使用。禁止在其它用地区新增工矿用地。8、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面积为123.2公顷,本区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格禁止取土、烧砖、开山、炸石、乱修坟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废水等。9、其它用地区包括除已划入农业用地区以外的部分交通用地、水域用地及未利用土地,共929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3%。
四、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坚持四个原则:1、限额用地原则;2、优先用地原则;3、内涵挖潜原则;4、集中紧凑原则。鼓励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向小城镇和乡集镇集中,向中心村集中,提高土地利用率。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到201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254.4公顷,比1996年增加885.9公顷。其中允许占用耕地340公顷。
1、全县8个建制镇,建成区建设用地面积576公顷,人均占地102.5㎡,规划到2010年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41.4公顷,比1996年增加665.4公顷,允许占用耕地121公顷。
⑴县城建设用地规模为310公顷,人平123.9㎡;
⑵塘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为68公顷,人平99.5㎡;
⑶车头镇建设用地规模为48公顷,人平99.6㎡;
⑷行廊镇建设用地规模为38公顷,人平66.1㎡;
⑸肖家镇年建设用地规模为38公顷,人平65.9㎡;
⑹袁家镇建设用地规模为30公顷,人平94.8㎡;
⑺龙潭镇建设用地规模为20公顷,人平91.3㎡;
⑻石桥镇建设用地规模为24公顷,人平91.6㎡。
2、全县现有9个乡,建成区用地规模105.1公顷,人平64㎡。
3、全县有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2290.2㎡,人均占地89.7㎡。
4、全县独立工矿用地239.2公顷。
5、交通用地1531.8公顷。
6、水面和水利设施用地2959.3公顷。
7、重点项目用地。根据县级重点项目的划分标准,全县在规划期间,确定了40个重点建设项目,新增用地246.7公顷,其中耕地104.1公顷。
第四节 耕地保护
一、 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事关民族生存、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应对全县所有耕地及宜耕后备资源实行全面保护。对规划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列入生态建设计划退耕的耕地实行阶段性保护,对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实行重点保护,确保规划期内总量不少于19080.8公顷。规划期内确定为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山边较差的旱土及宜开垦为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为一般农田,面积为2289.6公顷,对其实行阶段性保护,经批准可以转用。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全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16791.2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88.0%。
第五节 乡(镇)土地利用
一、乡镇土地利用原则
1、优先安排建制镇、乡集镇建成区的用地,居民点建设要逐步向集镇或大居民点靠拢,对100人以下的村庄原则上不批新宅基地。
2、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执行保护基本农田的各项政策,完成上级分配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3、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重点控制农村居民建房和乡镇企业建设占地。
4、积极推行土地整理,重点对基本农田进行整理。
5、按规定划分土地利用分区,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二、编制好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县级规划的控制下,各乡、镇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好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将县级规划所下达的非农业建设占用指标,耕地占用指标及其它相关指标,落实到土地利用规划图上,分段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