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宏观控制土地利用行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编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宣,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苏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本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年,1997-2010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30年。
第四条 本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包括苏仙区所辖全部土地。共有土地面积134227.9公顷。
第五条 本规划所指的规划用地区界线是指土地资源配置上定性、定量、定位、定序的控制线,不作行政和权属界线。
第六条 编制本规划的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保证土地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七条 本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具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能擅自修改。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
第八条 土地利用类型结构
一、本规划区1996年有农用地121836.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0.80%。其中耕地19688.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70%;园地1798.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0%;林地92583.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9.00%;牧草地4117.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0%;水面3648.2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70%。
二、本规划区1996年有建设用地6276.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70%。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5239.40公顷,占总面积的3.90%;交通用地654.60公顷,占总面积的0.50%;水利水电设施用地382.70公顷,占总面积的0.30%。
三、本规划区1996年有未利用土地6114.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60%。
第九条 土地利用主要特点
一、地貌类型多样,土地分布的垂直差异大。苏仙区地势南高北低,东高西低,相对高差1806米。地貌为山丘、岗、平、水兼有,以山地为主,山地占总面积47.31%,丘陵占17.67%,岗地占9.47%,平原占23.26%,水面占2.29%。这种地貌的土地空间分布差异明显。耕地分布在海拔300米以下的占72%,分布在300-500米的占14.4%,分由在500米以上的占13.6%,而用材林地70%分布在海拔500米以上。
二、土地利用不充分,综合效益不高。全区土地利用多为传统的自给自足模式,规模集约利用尚差,城镇化建设水平不够高,土地综合效益不够高。
三、土地后备资源较为丰富,开发潜力大。全区1996年待开发土地资源有15794.46公顷,其中宜耕地1380.5公顷,占可开发土地总面积的8.7%,宜牧地1263.6公顷,占8%。
四、农用地面积大,森林覆盖率高。全区农用地达121836.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0.80%。在农用地中,林地比重最大,占总面积的69.00%,森林覆盖率为40.40%。
第十条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破坏和污染严重。区内煤矿、有色金属矿和选厂点多面广,造成土地严重污染和破坏。全区受矿毒污染的耕地达1100公顷。占耕地面积的5.5%,且大部分是水田。
二、水土流失日趋突出。由于部分地方出现滥伐乱采和乱挖,森林植被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地表受到严重侵蚀。全区森林覆盖率由1976年的44.7%下降到1987年的40.4%。水土流失面积达272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且情况日趋严重。
三、低产土地资源比重大。全区现有中低产田4700公顷,占耕地面积的23.80%;低产园地600公顷,占园地的28.8%,低产水面661.60公顷,占养殖水面的17%。
四、耕地面积减少较快,重点建设项目及城市区发展占用耕地量大。近两年,耕地减少54公顷。
第三章 土地利用的方针与目标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的方针是: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基石国策,做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在严格保护耕地,优先安排农业用地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其他各业用地,协调部门与区域间用地矛盾;坚持土地供给制约土地需求;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的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的总目标是:按照土地利用方针,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农业用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适度开展土地整理,充分利用产,开发土地后备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的具体目标是:
一、确保耕地总量19688.8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6657.80公顷,保护率81.60%。
二、各类建设用地总面积控制在9178.70公顷以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576.20公顷以内,(含新增水面),其中允许占用耕地控制在620公顷以内。
三、农用地保持121932.80公顷,比1996年增加91.40公顷。其中耕地持平不变;园地增加300公顷;林地减少211公顷;牧草地减少176.90公顷;水面增加251公顷。
四、通过对土地的集约利用和耕作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将土地利用率由目前的95.40%提高到2010年的97.70%;耕地复种指数由1996年的140%提高到190%;单位土地面积的国内生产总值由1996年的1.14万元/公顷提高到1.67万元/公顷。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四条 规划期内本规划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原则是:
一、优先安排农业生产用地,特别是粮食生产用地;
二、建设用地中优先安排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适当安排城、镇建设用地;
三、农村居民用地以内部挖潜为主,充分利用空闲地,通过旧房改造,利用原有宅基地。
四、林、牧、渔业用地应充分利用“四荒”资源,除改善生态环境必需退耕还林,不能乱占耕地;
五、建设用地应尽量占用劣地,不占或少占好地。
第十五条 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1996年实有耕地面积19688.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74%。规划1997年-2000年建设占用耕地387.33公顷,开发补充耕地387.33公顷;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232.67公顷,退耕还林30公顷,开发补充耕地262.67公顷,期末仍保持耕地为19688.80公顷,其总量动态平衡。
第十六条 扩大园地。园地由1996年的1798.00公顷。分别扩大到2000年的1865.00公顷和2010年的2031.00公顷,新增园地面积的比重由1996年1.30%分别提高到2000年的1.40%和2010的1.50%。
第十七条 适当调减林地。林地面积由1996年的92583.80公顷分别调减到2000年的92524.80公顷和2010年的92372.8公顷。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996年的69.00%分别调减到2000年的68.90%和2010年的68.80%。
第十八条 牧草地略有减少。牧草地由1996年的4117.00公顷分别调到2000年的4052.90公顷和2010年的3940.70公顷。牧草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996年的3.10%。规划到2000年居民点及工矿用地6257.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30%。到2010年居民点及工矿用地达到7542.60倾,占土地总面积的5.20%。
第二十条 增加交通用地。交通用地由1996年的654.60公顷分别增加到2000年的1157.80公顷和2010年的1775.40公顷。交通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996年的0.50%分别提高到2000年的0.90%和2010年的1.30%。
第二十一条 增加水面和水利设施用地。水面面积由1996年的3648.20公顷分别提高到2000年的3726.50公顷和2010的3899.20公顷,土地面积的比重由1996年的2.7%分别提高到2000年的2.80%和2010年的2.90%。水利设施用地由1996年的382.70公顷分别提高到2000年的395.00公顷和2010年的460.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996年的0.29%分别提高到2000年和2010年的0.30%。
第二十二条 未利用土地减少。未利用土地由1996年的6114.80公顷分别减少到2000年的5109.00公顷和2010年的3116.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996年的4.60%分别减少到2000年的3.80%和2010年的2.30%。
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
第二十三条 根据土地利用调整方案,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按照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结合土地利用方向性,将规划区划分为九个用地区:农业用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居民点及独立工矿企业用地区、自然人文景观区和其它用地区。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用 地区229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包括现有和规划开垦的耕地、田土坎、农业运输道路、山塘和农田间其它类型的零星土地减去规划被建设占用和退耕还林的耕地。
第二十五条 园地区26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7%。包括现有果、茶园和规划可开垦为园地的后备资源,以及分布在本区内的道路、山塘及其它类型的零星土地。
第二十六条 林业用地区92684.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9.10%。包括现有林地、规划为林地的后备资源、林地间的道路、山塘及其它类型的零星土地。
第二十七条 牧业用地区4113.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0%。包括现有牧草地、规划牧后备资源及牧草地间的其它类型的零星土地。
第二十八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2265.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0%。包括已建区和规划扩建的城镇各类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312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包括原有的和规划的农村集镇、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2018.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包括现有独立工矿用地和规划扩建的工矿用地以及期间的交通用地。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文景观区205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包括现有风景区和规划扩大的风景旅游区以及在该区内的其它类型的土地。它是复合 土地利用类型。
第三十二条 其他用地区444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0%。包括河流、水库、交通以及难以利用的其它土地。
第三十三条 农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使用。不得在农业用地区内进行城镇、乡村、工矿建设。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用农业用地区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田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的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园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从事园艺生产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鼓励园地区内耕地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转为园艺生产用地。禁止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产品的园艺用地。
第三十五条 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鼓励林业用地区内除耕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调整为林业用地,禁止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及防护作用的林地。
第三十六条 牧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不得擅自转变用途。鼓励牧业用地区内除耕地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变为牧业用地。禁止各类建设占用优良的牧草地。
第三十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及建制镇建设。城镇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国家的限额用地标准安排建设用地。其土地未经批准不能改变用途,区内的废弃撂荒地,能耕种的必须恢复耕种。
第三十八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并严格按照村镇规划执行。鼓励零星分散在其它用地区的农村居住点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限额用地标准安排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村镇建设区外新增用地。
第三十九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用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鼓励零星分散的工矿企业向独立工矿地区集中。控制独立工矿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第六章 耕地保护
第四十条 规划保护耕地19688.80公顷。其中基本田保护面积16657.80公顷,占耕地面积的84.60%,一般农田3032公顷。占耕地面积的15.4%。
第四十一条 实行耕地占补挂钩制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开垦同等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予以补充。无法开垦的应交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十二条 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高产稳产农田;
二、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三、专业菜地生产基地,地方名、特、优、新产品生产基地;
四、正在实施和规划实施改造的中低;
五、农业科研、教学示范耕地。
第四十三条 规划期内必须确保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并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展望到203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稳定在2010水平上。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保护制度。
一、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范围、地块、面积、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和奖惩内容。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界址、面积不能随意改变,保护标志不得破坏。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房、建窑、建坟、取土、挖砂、采矿、堆放固体废料和其他破坏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将基本农田弃耕撂荒。
四、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保持和提高耕地质量。
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纠正和查处破坏基本的各种行为。
第四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苏仙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严格管制。
第七章 土地整理与开垦开发复垦
第四十六条 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理的开发复垦,增加耕地650公顷,增加林地265.97公顷,增加建设用地320公顷。
第四十七条 积极土地整理:
一、农田整理突出中低产田改造和地块归并,实行坡地改梯田和田土平整。到规划期末,共整理出耕地218.81公顷。
二、村庄整理抓好60个中心村或新型居民点的建设,并将散居户向中心村或新型居民点集中,到规划期末,共整理11.2公顷耕地。
第四十八条 开发未利用土地,规划期内,努力对土地后备资源开发,从中补充耕地393.99公顷。2000年166.39公顷;2010年227.60公顷。
第四十九条 对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废弃地及灾毁地及时进行复垦、利用。规划到2010年复垦土地266公顷,其中复垦成耕地26公顷。
第八章 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第五十条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总规划由1996年的6276.70公顷扩大到2010年的9178.70公顷,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153公顷以内(含新增水面用地),其中占用耕地620公顷。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划区内的郴州市市区内1996年为830.33公顷,规划新增建设用地969.67公顷,到规划期末总规模达180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08.41公顷。布局如下:
一、白鹿洞城区建设1996年为31.90公顷,规划新增用地控制在107.21公顷,到2010年总规模达到139.1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75.71公顷。
二、白露塘城区建设1996年为32.54公顷,规划新增用地控制在862.46公顷以内,到2010民规模达到89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32.70公顷。
三、市老城区建设用地,保持现状765.89公顷不变。
第十五二条 规划区内的建制镇共5个,1996年已建成区有280.87公顷,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89.53公顷以内,到2010年总规模达到465.4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46.94公顷,占新增用地的24.53%。各建制镇的用地规模如下:
一、良田镇区建设1996年已有43.80公顷,规划新增用地控制在28.89公顷以内,到2010年总规模达到72.6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7.51公顷。
二、坳上镇区建设1996年有10.27公顷,规划新增用地控制在20.21公顷以内,到2010年总规模达到30.4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0.92公顷。
三、栖凤渡镇区建设1996年有51.20公顷,规划新增用地控制在45.69公顷以内,到2010年总规模达到96.8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99公顷。
四、许家洞镇区建设1996年有94.60公顷,规划新增用地控制在151.14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7.31公顷。
五、桥口镇区建设1996年有76公顷,规划新增用地控制在38.2公顷以内,到2010年总规模达到114.20公顷,其中占用地耕地13.76公顷。
第五十三条 规划期内新亲村镇建设用地154.93公顷,到2010年总量达到2440.2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3公顷,占8.39%。1997-2000年新增村镇建设用地44.26公顷,其中允许占用耕地2.5公顷,2001-2010年新增村镇建设用地110.67公顷,其中允许占用耕地10.5公顷。
第五十四条 规划期仙60个中心村建设占地总面积控制在300公顷以内。1997-2000年以内部挖潜为主,只安排新增用地5.00公顷。2001-2010年中心村建设新增用地控制在15公顷以内,新增用地不占用耕地。
第五十五条 规划期内,独立工矿建设新增用地控制在268.47公顷以内,到2010年建设用地总量达到2702.3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29.51公顷以内,1997-2000年新增用地在56.1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0公顷;2001-2010年新增用地222.3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9.51公顷。
第五十六条 交通用地1996年有654.60公顷,规划期内新增用地520.8公顷,总量达到1175.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30.02公顷。新增用地中,铁路9公顷,用地总量达到555.62公顷;公路建设新增用地1111.97公顷,总量达到1486.2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11.02公顷。
第五十七条 1996年水利设施用地382.70公顷,规划期新增用地198.44公顷,到2010年决量达到460.7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7.45公顷。水面1996年为3648.20公顷,到2010年达到3839.20公顷,新增251公顷。
第九章 乡镇土地利用
第五十八条 乡镇土地利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切实保护耕地,尤其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按上级下达指标限制供给耕地,并按规划要求开垦补充耕地。
二、严格控制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特别是控制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
三、落实上级下达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和复垦任务。
四、划好土地利用区,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打下基础。
第五十九条 结合乡镇的实际情况,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规划当中必须与本规划协调一致。
第六十条 各乡镇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补充耕地指标、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开发、整理及建制镇的建设用地规模按《郴州市苏仙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集》安排落实。
第十章 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划区的一切土地利用行为都必须遵循本规划,违背本规划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违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划区内各级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规划的安排,按照本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年度用地计划。年度用地计划实行指令计划管理,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十三条 强化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职能。将本埠实施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十四条 对各项建设用地审批,按规划执行,凡不符合本规划的、未纳入年度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都不能批准。
第六十五条 在实施本规划的过程中,抓好先进典型收集。及时表彰执行土地规划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倡导节约用地、合理用地、集约用地新风尚。
第六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对规划区内各项用地变更及时记载、登记、汇总上报;为政府了解、监督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提供条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划由文件、图件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划由苏仙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