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7〕29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营运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合乘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限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第五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员应有3年以上驾龄,提供合乘车辆必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具有本市号牌且检验合格的7座及以下小客车;
(二)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年检记录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三)合乘出行实际驾驶员、车辆必须与平台注册登记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四)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实行次数限制,分摊部分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六条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合乘服务提供者依法登记的车型、排量,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合乘人合乘的里程,计算能耗成本费用和路桥通行费,分摊到合乘服务提供者和每名合乘人,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
第七条 合乘平台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合并。
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发布合乘信息的,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服务提供者查询合乘人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合乘平台应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将合乘服务提供者的车辆、驾驶员、出行计划等信息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约定信息。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码、出行时间、起讫地点、行驶线路、出行次数等,驾驶员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合乘平台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合乘平台采集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合乘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受理合乘人的投诉。
第十一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以合乘的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禁止签定虚假合乘合同。违反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小客车合乘的,由有关部门按非法营运依法予以查处。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超过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的,或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服务超过2次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凡利用合乘出行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车辆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后,合乘平台不得再为其提供合乘出行供给登记和服务。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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