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1-01027
郴政办发〔2011〕54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推行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满足各级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根据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推行在地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在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在地统计,是指按照行政区域,对在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按在地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的一种统计制度。推行在地统计工作,有利于发挥县市区级统计网络优势,全面掌握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发展变化情况,减少重报漏统少登现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反映区域经济发展总体情况,对完善区域国民经济核算,搞好宏观调控,统筹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推进我市“两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大局观念,积极支持配合,切实做好在地统计工作。
二、认真履行在地统计工作职责。按照在地统计块块核算原则,各类法人单位(包括中央、省、市属法人单位,无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以及其他法人单位),均按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办公)驻地划归所在地统计机构负责调查统计;多经营地单位(包括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均按法人单位(含下属二、三级法人单位)总部驻地划归所在地统计机构负责调查统计;个体工商户由其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统计机构负责调查统计。在行政上实行垂直领导、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业务上难以按行政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统计调查对象和跨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不列入在地统计实施对象,执行向市统计局直报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并定期向县市区统计局反馈。各县市区统计局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履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切实做好区域内各类调查对象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统计管理工作。市统计局在开展在地统计工作中应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促进在地统计工作顺利推进。
三、切实做好在地统计的交接和衔接工作。在地统计工作是将目前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的市直部门单位和中省驻郴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划转到所在地统计机构进行统计,使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经济社会活动全部按在地统计的要求进行统计。全市需要划转的统计调查对象由市统计局负责确定,各县市区统计局要积极主动与新划转统计调查对象联系,及时建立工作关系,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确保统计报表渠道不断、数据不乱。市直和中省驻郴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下属单位与各县市区统计部门的衔接工作,督促各下属单位支持配合县市区统计部门的工作;同时要按要求及时向市统计局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全市及县市区有关资料。各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履行在地统计工作义务,全面、准确、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配合所在县市区统计局做好在地统计工作。
四、切实加强推行在地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行在地统计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创造良好工作环境。一是要加强组织协调。市、县市区两级要适时召开全面推行在地统计工作动员会议,对在地统计工作进行部署。市直各单位和中省驻郴有关单位应督促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切实做好本单位实施在地统计的各项工作,应特别注意做好统计报表联网直报工作,准确及时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二是要切实加大投入。推行在地统计工作后,县市区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任务将大大增加,各县市区政府应切实保障统计部门工作,确保不因力量、经费不足影响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推进。三是要依法加强统计督查。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应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对不按照在地统计规定履行统计义务的各级各单位,依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予以查处,对典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应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四是要加强在地统计工作业务考核。在地统计工作业务考核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地统计工作实施对象的业务考核工作。在地统计工作实施对象应按所在地统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台帐,依法严格执行统计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组织参加统计工作各类会议和业务培训,配合做好统计普法和统计执法活动;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切实做好在地统计的各项工作。在地统计工作的业务考核结果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评估内容。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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