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干,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平阳村九组。
被申请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汪泽秋,局长。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准确公开其所保存的信息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申请人申请准确公开其保存的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14年6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平阳村九组2012年以前的土地性质”,2014年6月2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告知书称“因你申请的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更正和补充。”2014年6月26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补正说明书,将申请内容更改为“申请公开2011年6月25日,(新〔2007〕0023号)编号为000136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范围内的土地性质。”该补正说明书中申请的内容日期是2011年6月25日,范围是(新〔2007〕0023号)编号为000136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内的土地性质,就是为了准确的表达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同时为了方便被申请人能准确的回复其保存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准确公开其保存的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特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2014年6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平阳村九组2012年以前的土地性质”。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申请人作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更改和补充。2014年6月26日,申请人将申请公开的内容更改为“申请公开2011年6月25日,(新〔2007〕0023号)编号为000136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范围内的土地性质。”201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作出了《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告知书》,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性质问题作了答复:“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其中有部分未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复议机关查明:2014年6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平阳村九组2012年以前的土地性质”。 201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其进行更改和补充。2014年6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补正说明书》,将申请公开的内容更改为“申请公开2011年6月25日,(新〔2007〕0023号)编号为000136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范围内的土地性质。”201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作出了《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该范围内土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其中有部分未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国有土地)。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分别于2014年6月5日、6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和《补正说明书》,并于2014年6月17日、7月10日作出书面答复,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2011年6月25日,(新〔2007〕0023号)编号为000136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范围内的土地性质”,被申请人告知其该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内容明确,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的《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0月17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报表
申 请 人 |
刘干 |
|
被申请人 |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
|
第 三 人 |
无 |
|
收案日期 |
2014年8月27日 |
|
案 由 |
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准确公开其所保存的信息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申请人申请准确公开其保存的信息。 |
|
审 查
意 见 |
中华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分别于2014年6月5日、6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和《补正说明书》,并于2014年6月17日、7月10日作出书面答复,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2011年6月25日,(新〔2007〕0023号)编号为000136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范围内的土地性质”,被申请人告知其该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内容明确,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的《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当否,请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
|
处 室 负 责 人 意 见 |
分管副处长:
|
处长:
|
厅领导批示 |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