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1〕15号
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桂阳县、永兴县、临武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郴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郴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纪办〔2010〕34号)精神,我市被列为全省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试点单位。为做好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市直单位和北湖、苏仙、资兴、桂阳、永兴、临武等县市区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有效预防腐败的途径,推动预防腐败工作法制化,努力形成一套有效预防腐败的制度,坚持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进一步从制度层面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及评估主体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刘光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毕华任顾问,市政府党组成员、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周迎春任组长,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李湘惠任副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何青松、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阳春发、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小科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由李湘惠同志兼任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组长,市纪委办公室(监察综合室)副主任史训杰、市纪委调研法规室副主任黄永红、市纪委审理室副主任邓海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科长李萍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科长黄洪标、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科长刘爱平及有关专家为成员。组建制度廉洁性评估委员库,从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司法界及其他相关行业(领域)聘请专家组成。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协调、指导和评估工作,同时,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负责协调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评估主体 1.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单位(含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 2.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重点 (一)评估对象 1.市直单位起草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市直单位起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每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各单位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也应进行廉洁性评估。 (二)评估重点 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人事权、司法权、资金使用权等权力相对集中的内容;涉及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环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存在廉洁性问题的内容;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制度存在缺陷的、以及与人财物管理使用改革措施有关的内容。 四、评估内容 (一)是否符合中央、省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是否落实了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规定。 (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冲突的情况;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等。 (三)评估权力的配置是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程序的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证和听取意见;责任追究的机制是否健全等。 五、评估方式及程序 (一)市直单位代拟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首先由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评估,并填写评估报告表。文件代拟科室将文件送本单位法规科审查后,要送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廉洁性评估。起草科室将文件送交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时,要同时提交起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所涉及内容的复印件,以及在该制度的起草过程中相关的征求意见、论证等材料。纪检监察机构要参与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的全过程,比如参与为公开征求意见而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或者在网站或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以及组织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进行专门论证等。根据起草科室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廉洁性评估,填写评估报告表。 2.各单位对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的评估意见,必须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体现在评估报告表中。 3.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廉洁性评估后,由市直单位办公室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进行必要性审查,重点审查文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发文的必要性;秘书一科审核认定公文确有必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发文后,由公文代拟单位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对公文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由公文代拟单位送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进行廉洁性评估。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在《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表》上盖评估专用章,同时,留存一份备查;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完成后,再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发文。未经廉洁性评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文。 (二)市直单位起草的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起草科室起草好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后,将文件送审稿送交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文件起草科室要同时提交起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所涉及内容的复印件,以及在该制度的起草过程中相关的征求意见、论证等材料。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根据起草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廉洁性评估,填写评估报告表。 2.各单位对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的评估意见,必须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体现在评估报告表中。 3.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廉洁性评估后,送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进行廉洁性评估备案,提交《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表》一式三份,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在《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表》上盖备案专用章后,留存一份备查,再以起草单位名义发布。未经廉洁性评估和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文。 (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及各单位已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1.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对本单位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已发布的,或本单位已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 2.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制度廉洁性评估的要求,对已公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填写评估报告表。 3.评估报告表一式3份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四)异议处理 各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在进行廉洁性评估的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无法把握的,提交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进行审议,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协调指导小组从评委库中选取有关专家,召开会议进行评估审议。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不能把握的,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月底)。起草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方案,召开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动员会议。1月底前,市直单位及试点县市区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2月-11月)。从2月1日开始,对市本级及试点县市区新起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同时,对2009至2010年度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期间,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12月)。对市直单位和试点县市区开展廉洁性评估工作进行总结,为全市全面实施廉洁性评估工作总结经验。 (四)全面实施阶段。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全市全面实施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七、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进行廉洁性评估的,或者不采纳廉洁性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郴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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