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4-01010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
郴州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专利事业的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型郴州建设,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湘政发〔201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表彰在郴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郴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郴州市专利奖。
第三条 郴州市专利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注重社会和经济效益。郴州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郴州市专利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郴州市专利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郴州市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郴州市专利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负责郴州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办工作人员、参评专家与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五条 郴州市专利奖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设专利金奖、银奖,其中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5万元;专利银奖每届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3万元。奖励经费在市科技产业引导资金中支出。
第六条 申报郴州市专利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者在本市工作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申报评奖的专利为有效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郴州市内合法实施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四)该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五)该专利不处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
(六)该专利未曾获得中国专利奖、湖南省专利奖或郴州市专利奖。
第七条 郴州市专利奖评审标准由奖励委员会制定,侧重于专利的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和经济价值度:
(一)法律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权利稳定性、可规避性、依赖性、专利侵权可判定性、有效期、多国申请、专利许可状态等因素;
(二)技术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技术先进性、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适用范围、对其他技术的依赖程度、是否有替代技术方案、技术成熟度等因素;
(三)经济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市场应用价值以及所取得的效果、市场规模前景、对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所发挥的作用、是否符合地方经济产业政策需求等因素。
第八条 申报“郴州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郴州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登记薄副本),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系统出具的检索报告;
(四)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可以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税务、审计等机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值、营业额、利润、税收、许可收益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文本等;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为当年的4月底以前;
(二)市属范围内的中央或省在郴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奖励办申报;
(三)市属范围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市区申报,由所在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奖励办;
(四)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奖励办应要求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两次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初审、汇总后,进入专家组评审程序;
(二)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意见。奖励办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提出报请奖励委员会审议的建议;
(三)奖励委员会对建议项目进行审议,决定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
(四)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奖励办提出异议。奖励办组成专门小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并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
(五)公示结束后,奖励委员会确定拟奖励项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六)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评奖按特殊程序进行受理和评审。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向评选出的郴州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奖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优秀组织单位给予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一)对获得郴州市专利奖的项目颁发奖金,奖励给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金应不少于奖金的50%;
(二)对获奖项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对获得郴州市专利奖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湖南省专利奖”的评选。
第十三条 凡在“郴州市专利奖”评审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获得郴州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利奖励等情形的,奖励委员会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和公开,并追回奖金、奖牌和荣誉证书,且申报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利奖;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郴州市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2年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三)参与郴州市专利奖评选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