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郴州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全民创业的决定》(郴发〔20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两城”建设战略部署,不断完善和落实创业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创新创业促就业机制,激发创业热情,拓宽创业渠道,提升创业能力,壮大创业主体,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扶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体系、培训体系、服务体系和考核体系。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全面激发创业活力,实现2009-2010年两年可选用的创业项目不少于600个、帮助10000名城乡劳动者实现成功创业、带动就业50000人以上的目标任务。至2010年,全市全员创业活动指数达到16%以上,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达到30%以上,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创业服务满意率达到95%以上,创业环境满意度达到良好,初步形成以大、中、小型创业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通过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成功创建,在我市建立健全创业环境优良、创业服务配套、创业资金充足的创业长效机制,为我市今后开展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实现我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的良性循环。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9月底前)
1.市委、市政府制定加快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文件以及《郴州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创业扶持配套政策。
2.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县市区两级建立创业指导中心。
3.开通“郴州创业网”专业服务网站。在《郴州日报》设立“创业在郴州”专栏。在郴州电视台设立“就业集结号”专栏。
4.编发《创业指导手册》,将政策法规、资金筹措、开业登记、创业知识、创业项目等内容制作成“创业线路图”。
5.不定期刊发《郴州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简报》。
(二)实施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
1.建立创业服务对象数据库动态管理制度,每月各县市区创业指导中心申报创业对象跟踪服务名单。
2.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湘劳社工字〔2009〕48号文件要求成立创业担保中心,为创业对象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
3.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筛选创业扶持对象,重点跟踪服务。
4.市级以上工业园区、湘南学院、郴州职业技术学院、郴州技师学院和各县市区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点,由市政府授予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点匾牌。
5.各级创业指导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创业项目推介会,每次推介项目不少于30个,开展咨询和项目评估活动,确定扶持项目。
6.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发布创业信息、创业优惠政策,并保持与创业者之间信息对接,协助创业者办理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场地租赁、人员招聘等事宜。
(三)总结阶段(2010年12月)
1.由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全面总结推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
2.整理相关资料,迎接国家考核评估组的考核验收。
3.对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创业成果突出的创业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完善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全民创业的决定》(郴发〔2009〕1号)的相关规定,明确各项鼓励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鼓励扶持所有有创业愿望的人员自主创业,帮助创业实体完善和扩大。
(二)加大创业资金投入,拓展创业融资渠道
1.设立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设立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两级每年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合理安排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初次创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
2.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创新应收账款、仓单、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渔权抵押等新型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对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利用国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企业,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引入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支持初创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业者通过典当方式获取创业资金,引导民间信贷资金支持创业。
3.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依法建立审批、担保、贷款发放的“一站式绿色通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小额贷款审贷效率。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担保运行机制,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成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确保担保基金规模年均增长5%以上,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建立小额担保工作目标责任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回收考核奖励工作,按照当年实际贷款发放额和到期回收率,分别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用作工作经费。
(三)加强创业能力培训
1.扩大培训范围。积极开展以返乡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等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的意识和能力。
2.创新培训模式。针对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改进培训内容,创新“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
3.提升培训层次。将创业培训的重点向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专利持有人及有市场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转移,通过创业大讲堂等形式,积极探索在大中专(技工)院校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并在部分大中专(技工)院校的在校学生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工作。
4.开展创业师资培训。采用多种方式建设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通过开展师资培训、教研活动、参观考察、教材开发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创业培训服务机构及师资和咨询指导人员的培训水平和技能。每年培训中、高级创业培训咨询师不少于 30人。
(四)优化创业服务指导
1.健全创业服务机构。市、县市区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的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建立创业指导服务站,社区(村)设立创业指导服务室。免费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后续跟踪服务等 “一条龙”创业指导服务,形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四级创业指导服务体系。
2.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点。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争取政府投资、鼓励多方投资等方式,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园、创业街和创业孵化区等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建设。全市建好45个以上定位准确、设施配套、功能齐全、规模达标、服务高效、成效显著的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点,为初始创业者提供发展空间。重点抓好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市城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嘉禾铸造、永兴冶炼、安仁建筑、东江旅游等有本地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点建设。
3.建立健全创业信息网络。整合资源建立“郴州创业网”专业服务网络平台,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信息。建立和完善创业项目库。在原有创业项目库的基础上,多渠道转化、开发一批行业性、引导性创业项目,满足不同群体的创业需求,鼓励优先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有本地特色的项目,重点鼓励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型、生态旅游型、农副产品深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型、现代物流型、现代商贸服务型等创业项目。设立创业项目(成果)展示厅,定期定点或流动巡回免费展示创业项目、创业产品、创业成果。
4.加强创业咨询专家团建设。招募具备企业管理、市场开发、项目策划推广等背景的专业人才和熟悉经济发展及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充实创业咨询专家团。市本级的创业咨询专家团专家不少于30人,县市区的创业咨询专家团专家不少于20人。创业咨询专家团主要开展一对一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和创业见习服务,指导制定项目计划书、协办开业登记等跟踪服务。
5.营造创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宣传报道形式,广泛宣传自主创业的重大意义、创业理念、创业的基本方法、优惠政策、激励措施和工作进展。各县市区要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永久性宣传标志,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标语、板报、宣传栏等各种宣传渠道,宣传创业政策,及时报道本单位活动开展情况。树立各类创业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激励、技术指导作用,公开评选和表彰100名创业之星,促使更多的人投入到全民创业热潮中来,营造全社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郴州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向力力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毕华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创建工作及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创建计划。
(二)强化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工作的政务环境。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日常业务工作;建立统一的创业保障体系,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完善灵活创业、就业人员和高层次人才的社保政策,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负责做好创业后续跟踪服务工作。
市委组织部: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全市各单位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整合党员远程教育等培训资源,推动创业培训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活动氛围的营造;做好创业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报道创业典型;总结推介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经验。
市委农村工作部、市农业局:负责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抓好农业产业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园区建设;把创业培训纳入农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县、乡(镇)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培训推广中心(站)等开展农民创业技能培训和创业辅导。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民创业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更新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引导投资导向;配合做好创业项目库工作,及时公布创业指导服务信息。
市经委:指导和推进创业基地建设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建立工业领域创业项目库,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发布会、企业对接洽谈会等活动;推动创业活动与提升先进制造业相结合,发展产业集群。
市财政局:落实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财政扶持政策,设立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民创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投资融资体系建设。
市工商局:降低创业准入门槛,简化工商登记手续;落实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主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为各类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市科技局:支持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实体;加快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推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建立科技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落实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中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环境监管,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加快审批手续办理。
市建设局:加强创业基地建设的监管。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城乡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做好创业基地的规划选址和审批工作。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落实和完善在城市管理方面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探索适宜创业的用地方式,保障创业项目、创业园区用地需求。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大中专学校加强毕业生的创业指导,开展创业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完善并落实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负责研究解决外来创业人员子女就学问题。
市统计局:负责构建创业富民统计监测体系;负责做好创业活动中各项指标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和落实创业促进就业的户籍政策;为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执法环境。
市监察局、市物价局: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立创业促进就业活动监督机制,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加大对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创业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创业者合法权益。
市司法局:负责为创业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市民政局:牵头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和城乡低保人员创业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负责强化招商引资,吸引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创业;规划指导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社会服务等企业创立与发展;建立利用外资创业项目库。
市文化局:通过编排节目、演出等形式宣传各类创业典型和先进事迹;大力培养崇尚创业、宽容失败、敢闯敢干、自强不息的创业文化。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负责组织就业困难群体、青年、妇女、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广泛征集和开发创业项目,组织开展创业帮扶和后续支持服务工作。
市人民银行: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三)建立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
为确保各项创业指标完成,将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列入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县市区政府和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督查考核,对工作落实好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各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