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文件
郴统办[2007]25号
郴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县(市、区)按季度试算能源消费总量、
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各市、州按季度试算能源消费总量、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的通知》(湘统办[2007]65号)要求,郴州市统计局决定从2007年1季度报告期开始,按季度试算能源消费总量、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请各县(市、区)统计局在上报季度能源消费总量、单位GDP能耗等指标时,要严格按照(湘统办[2007]65号)指定的《季度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案(试行)》和《数据上报格式及要求》组织实施。各季度的核算数据均为1至本季度累计计算,上报时间为季后25日前,今年1季度和1-2季度数据上报时间为8月25日前。
《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各市、州按季度试算能源消费总量、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的通知》(湘统办[2007]65号)从郴州统计信息网文件通知栏目取。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统计 能耗 试算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