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在内容上要重点把握“四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廉洁立法,防止新制度“带病上岗”,从制度层面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根据郴政办函〔2010〕15号)文件要求,郴州市科学技术局在科技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对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进步奖评审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
我们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中央纪委有关要求,坚持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工作原则是突出重点,严格评估;运用成果,稳步推进;注重治本,建章立制。工作目标是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推动科技工作发展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制度、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为研究建立和推广制度廉洁性评估长效机制积累经验并提供依据。
通过试行学习调研,试就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内容一浮浅分析: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在内容上要重点把握“四性”
一是评估制度的廉洁性。要按照市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方案中“三个是否”(即是否符合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是否将预防腐败要求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是否存在容易滋生腐败的漏洞)的标准,组织实施好廉洁性评估,严格监督科室、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三个是否”要求、认真贯彻中央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部署、并将反腐败要求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切实用制度管人、管事,从源头上堵住腐败漏洞,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追求廉政价值目标,严格按规则办事,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二是评估制度合法性。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这是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大原则问题。要监督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和单位,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立法和出台规范性文件,做到下位法与上位法不矛盾、不抵触,政策之间“不打架”。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增设许可、处罚、收费和强制措施,违法规定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条件,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损害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评估制度科学性。要监督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和单位,在制度建设中注意前瞻性,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确定合理政策导向,以引领经济社会活动,推进改革发展进程;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划分职权、设计程序,既充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依法管得住、管得好、管到位,又严格规定相应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在对制度的科学性进行评估时,既要看实体内容是否科学,也要看制定程序是否科学,要看一项制度的出台,是否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公开发布、备案审查等必要的程序。
四是评估制度严密性。制度能否称得上是完美、没有漏洞,关键要看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实现了 “无缝链接”。譬如说“郴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度,我们要对其进行廉洁性评估,就要审查其执行的主体明确不明确、需要进行公开的内容全不全、实行公开的方式方法科学不科学、相关的配套管理措施落实未落实、责任追究到位未到位,等等。如果这其中有一个环节疏漏,都会导致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严密、无缝的制度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应当对腐败的预防起到一种堡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