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撤地建市以来,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违反城乡规划,盲目建设,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城乡建设布局失调;相当多的乡镇和村庄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规划,不少地方建设混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等。为了促进我市城乡规划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城镇发展重点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城乡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实际,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和村镇的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的法制化。
(三)当前城镇建设的重点,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努力为城镇发展创造良好的区域条件和投资环境。从实际出发,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提高城乡建设投资的社会效益。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用地结构和城市布局,注重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
二、加快城乡规划编制步伐,严格规范规划审批和修改程序
(一)认真编制县域(包括县级市,下同)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合理确定城镇的数量和布局,明确发展重点,选定中心镇,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尽快改变村镇建设散乱状况,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原则上应在2003年7月底以前完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二)加快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各县(市)城和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要在2003年底以前完成。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城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抓紧城市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重点开发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抓紧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各县(市)要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调整或编制到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制定保障实施的相关措施。近期建设规划应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先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备案。
(四)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规划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确定规模,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集中规划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小城镇和村庄规划要注意同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紧凑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注重实效。小城镇和村庄的选址与布局应避免山洪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侵袭的地方,并进行地质灾害的评估与预测。中心镇规划要达到城市详细规划深度。小城镇和村庄的规划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
(五)认真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我市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要认真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界限,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区要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建设必须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严禁随意拆建,不得破坏原有的风貌和环境。
(六)科学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以及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省建设厅《湖南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厅批准后,方可实施。市、县(市、区)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七)切实提高规划编制和设计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规划编制的组织和领导,按照政务公开、民主决策的原则,履行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职能,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专家的作用,确保规划编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做到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按照“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的要求,适应wto的规则,努力增强市场意识,进一步开放规划编制和设计市场,精心搞好城乡规划编制与设计,努力把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精心塑造富有特色的城镇形象。
(八)进一步规范城镇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各级政府审批规划要严格把关,切实提高规划的法定地位。重要的规划方案应组织听证,并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规划审批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审批。各级政府在修改规划时,凡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等主要内容的,必须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三、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化
(一)明确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各县(市)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明确其强制性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组织和调整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报上级城乡规划部门备案。
(二)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顺利实施。城乡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规划局是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郴州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并对县(市)城乡规划部门是县(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城乡规划工作。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严格规划许可证制度和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的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要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制度。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选址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并按法定程序调整和审批规划。凡属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的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
(四)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规划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复核审定各地块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依照城乡一体化原则,切实改造“城中村”,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环境恶化的状况。重点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用途,切实做好城乡结合部规划管理工作。
四、建立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一)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监督检查力量,强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支持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受同级人大、上级城乡规划部门的监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下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就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向上级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报告。要建立规划公示制度,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建设案件举报制度,聘请规划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遵守经过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规划,确保规划依法实施。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划和审批时限,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间,设立规划报建窗口,切实规范和约束城乡规划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三)建立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各部门都要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高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应予以纠正外,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撤职以下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降级以上处分者和触犯刑律者,不得再从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已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依法取消其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对因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行为而给建设单位(业主)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斑点进行用地和项目建设,以及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或扩大建设规模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案件要及时查处,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责任。上级部门要对下部门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限期处理,交报告结果。对不履行规定审批程序的,默许违法建设行为的,以及对下级部门监管不力的,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运行机制
(一)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抓好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长、镇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各乡镇要有主要领导负责规划管理工作。要把城乡规划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县(市)每年要从城市维护费中安排必要的经费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不断提高城乡规划设计与管理水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城乡规划知识。要加强对县(市)长、分管副县(市)和乡镇长的培训,并对其掌握城乡规划知识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要向社会各界普及城乡规划知识,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
二〇〇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