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7〕33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郴州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管理,实现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共建共享和动态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输油、照明、公共监控视频、广播电视以及人防、综合管沟(廊)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共享应用及动态更新等相关应用管理。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信息数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信息数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日常管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
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要协助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密管理
第五条 郴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图及综合图文资料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属于涉密信息系统。
第六条 保管、使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及管理系统的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七条 保管、使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机关、单位应当明确涉密人员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涉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应当熟悉和掌握涉密网络保密管理的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法律知识,签订保密责任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八条 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涉密计算机实行专管专用,不得接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网,不得安装其他应用软件;承载地下管线数据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按照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共享应用
第十条 郴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采用“专线接入+授权+使用”的方式,实现各政府部门、权属单位数据和系统的共享应用。
第十一条 各政府部门、权属单位在经郴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管理部门授权后,可以对已授权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进行查询利用。如需查询利用其他权属单位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需经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开放信息管理系统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四章 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郴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应满足国家、省相关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郴州市地下综合管线普查技术规程》、《郴州市地下综合管线数据建库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及时修改补充到综合信息系统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和竣工资料;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并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竣工测量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或日常维护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或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中缺少数据信息的管线,应当告知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测定未建档的管线或缺少数据信息管线的信息数据,编制地下管线图和综合图文资料,并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数据信息、工程档案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测量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且具备地下管线测量专业范围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单位在实施地下管线测量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的技术规范、标准,并对测绘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并将地下管线成果资料录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图、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各自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时,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城市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应用及动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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