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统发〔2007〕22号
郴 州 市 统 计 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信誉建设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属及中省驻郴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郴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信誉建设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郴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信誉建设考评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依法加强统计工作标准化建设和统计信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郴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郴政发[2006]2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计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依法治统、求真务实的原则,切实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统计数据准确性、上报及时性考评,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增强统计意识,依法加强统计工作和如实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真正做到“不出假数”、“真实可信”,使统计为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富民强市、构建和谐郴州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二、考评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信誉建设考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商贸餐饮服务企业,住宿业(星级宾馆),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地质勘探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金融保险、居民服务(含物业管理)、交通通讯企业以及文、教、卫、体、广电、科研院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考评内容
(一)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情况。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信息化建设等3个指标。
(二)统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和实施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2个指标。
(三)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与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时完成各级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报表,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完善,上报统计报表填写规范、手续完备,上报统计数据有根有据并做到准确无误等6个指标。
(四)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统计普法学习,对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进行内部监督审查,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单位领导支持统计人员坚持依法统计等4个指标。
(五)统计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培训,统计人员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统计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等3个指标。
四、考评计分办法
考评分5大项18个分项指标,总分值为100分,各分项指标的分值和具体工作标准要求及分类记扣分规定见附件。
五、组织实施
对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信誉建设的考评工作每年都要开展,并与统计巡查或统计执法检查同步进行。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市、县(市、区)统计局分别组织实施。市统计局负责对规定所属直接统计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考评,也对县(市、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抽查考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所统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考评。
六、考评等次的确定和运用
1、考评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且统计数据质量可靠、连续3年经统计执法检查或统计巡查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统计局综合评定或经县(市、区)统计局综合评定并报经市统计局抽查认定,由市统计局授予“统计信誉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对这类单位在2年内免予统计执法检查,第3年复核一次,复核达不到要求或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由市统计局予以撤销其荣誉称号。
2、考评得分在80-90分(不含90分),且统计数据质量可靠、检查时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为合格单位。对这类单位,如次年发现统计工作有问题,则要列为被检查考评对象;如次年统计工作有所改进,自评分达90分以上者,可向所在地统计局提出申请,由统计局对其进行重新考评。
3、考评得分在70-80分(不含80分),且统计数据质量基本可靠、检查时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为基本合格单位。对这类单位,次年列入应检查考评对象。
4、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为“统计信誉缺失单位”。对这类单位,如有统计违法行为除依法查处外,还要由新闻媒体曝光,并列入次年重点检查考评对象。
以上考评结果,属市统计局检查考评或抽查认定的单位,由市统计局通报;属县(市、区)统计局检查考评认定的单位(不包括市统计局抽查认定的单位),由县(市、区)统计局通报。
七、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信誉建设考评的目的意义,加强对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对企事业单位的考核检查,必须严格规范;对考评记分,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以确保考评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郴州市企业事业单位信誉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附件:
郴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信誉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指标名称 |
总分 值(分) |
工作标准及分类记扣分规定 |
实际 得分 |
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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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情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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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 |
4 |
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包括委托代理中介机构代理人员)依法达到要求的记满分,否则不记分或酌情扣分。大中型企业或较大的事业单位有多个内设机构且有统计职能的(如工业、投资、劳动工资、高新技术、建筑业、房地产等)均应配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每少配1名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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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计人员持证上岗 |
3 |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的记满分。如只有一名统计人员的单位,未持证上岗的不记分;有多名统计人员的单位均应持证上岗,否则,每少1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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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计信息化建设 |
3 |
配备有统计用微机的记1.5分,统计信息实行网上直报的记1.5分。否则,均不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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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统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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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度 |
1 |
制定统计员工作职责和统计负责人工作职责的分别记0.5分(以上墙制度或本单位制度汇编为依据)。否则不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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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和实施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
3 |
①凡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的记1分;②凡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调查表保存5年以上的记1分;③凡本单位建立、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统计台帐和年度报表永久保存的记1分。达不到要求的,均不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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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与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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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及时完成各级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报表 |
12 |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或者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统计站报送和提供各种定期统计调查、抽样调查和普查资料,做到不迟报、不拒报的记满分。年内拒报统计资料1次及以上的不记分;迟报一次扣3分,屡次(2次及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扣8分,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及时改正的扣12分。由市、县(市、区)统计局有关人员根据平时考核情况进行记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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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总分 值(分) |
工作标准及分类记分规定 |
实际 得分 |
7、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
1 |
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相关问题的会议1次以上,能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作用的记0.5分,没有的不记分(以会议记录为准);统计人员年内撰写统计分析1篇以上,能为本单位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记0.5分,没有的不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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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原始记录建立健全 |
5 |
主要统计指标数据来源的原始记录,做到齐全、完整、填写标准、传递规范、管理科学的记5分,否则,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查看原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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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完善 |
5 |
设置主要指标统计台帐(有条件的单位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帐)且登记、管理规范的记3分;上报统计数据与会计核算相关数据相衔接的记2分。否则,每有一个问题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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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报统计报表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
2 |
上报统计部门的各类报表填写规范,做到有填报人签字,统计负责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填报日期的记满分。对年报不签名盖章、月报2次以上不签名盖章的不记分,填写不全的每少一项内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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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报统计数据有根有据、准确无误 |
45 |
上报的统计报表应以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为依据,与有关会计报表(或会计核算中心返回数据)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年度数据与进度数据相衔接,且经评估认定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记满分。扣分情况如下:①检查的主要指标中发现有一项指标数据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数值相差5-10%的扣5-10分,相差10.1-15%的扣15.1-20分,相差15.1-20%的扣25.1-30分,相差20%以上的不记分;②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不记分。③报表技术性差错扣分由市、县(市、区)统计局根据平时考核的差错情况扣分,每笔差错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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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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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统计普法学习 |
2 |
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郴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按照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组织本单位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参加普法学习的记1分,否则不记分;组织本单位所有统计人员参加普法学习的记1分,每少1人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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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总分 值(分) |
工作标准及分类记分规定 |
实际 得分 |
13、对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进行内部监督审查 |
1 |
及时组织统计人员对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进行内部监督审查,并将监督审查报告报送同级或者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确保统计资料真实性的记满分(以市、县(市、区)统计局相关专业人员评估认定的监督审查报告为依据)。否则不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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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配合统计执法检查 |
5 |
统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按要求予以配合的记满分。在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所需资料和情况的,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不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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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单位领导支持统计人员坚持依法统计 |
2 |
单位领导支持统计人员坚持依法统计,做到“不出假数”、“真实可信”的记满分。领导人授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不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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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统计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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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统计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培训 |
1 |
企事业单位重视对统计人员进行计算机应用知识培训,使统计人员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能做好统计报表数据处理工作的记满分。否则不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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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统计人员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
3 |
统计人员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种统计专业培训(含年报会)的记满分。以市、县(市、区)统计局各专业平常掌握的情况为依据,每少参加1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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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统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
2 |
凡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每两年要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完成72课时的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按规定做到有关统计人员全部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并成绩合格的记满分。每少1人扣1分。由市、县(市、区)统计局根据掌握的情况记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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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注: 1、以上18个分项目记分保留一位小数,扣分均为扣完本项分为止。
2 2、统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的,作为
“一票否决”,取消考评资格,并依法从严查处。
3 3、统计违法行为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参考湖南省统计局湘统[2000]30号文件。
主题词:印发 统计 信誉建设 考评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