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规划局
郴州出口加工区办公生活配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公 示
郴州出口加工区办公生活配套区位于有色金属产业园内,规划区东临林邑路,南临廖家岭,西与林径二路相接,北至林纬四路,总用地面积61.3公顷.。该方案已经市规划局评审通过,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规划方案予以公示,请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
一、公示时间
二、公示方式和地点
网上公示:http://cz.hnup.com/
三、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网上公众意见留言栏留言:http://cz.hnup.com/
2、传真可发至0735—2320316,请注明“规划公示意见”字样,并留下相应联系方式。
3、信件寄往“郴州市规划局总工办”。
邮编:423000,信封上请注明“规划公示意见”
四、规划咨询电话
0735--2320279
五、公示内容
1、郴州出口加工区办公生活配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2、郴州出口加工区办公生活配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
3、郴州出口加工区办公生活配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图
4、郴州出口加工区办公生活配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
第一部分
郴州出口加工区工业配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
本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功能定位及规模……………………………………2
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 …………………………………… 3
第四章 道路交通控制 ……………………………………4
第五章 绿地空间景观控制及城市设计导则 ………………6
第六章 市政设施控制………………………………………7
第七章 环保环卫控制………………………………………8
第八章 防灾控制……………………………………………8
第九章 规划实施…………………………………………… 9
第十章 附则………………………………………………… 9
第十章 附录………………………………………………… 9
郴州出口加工区办公生活配套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郴州出口加工区办公生活配套区开发建设,营造成良好的发展环境,合理安置拆迁村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对原编制的《郴州出口加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办公生活配套区进行适当修改,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郴州出口加工区办公生活配套区位于有色金属产业园内,规划区东临林邑路,南界廖家岭,西与林经二路相接,北至林纬四路,总用地面积61.3公顷。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纲要》;
3、《郴州柿竹园有色金属科技工业园总体规划》(2003年版);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6、郴州市规划局关于郴州出口加工区工业配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设计条件及要求的通知;
7、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对该项目的有关设想;
8、各种相关设计规范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关注人们不断发展的需求,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和休闲环境。
2、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整合土地,体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要求。
3、有效规划控制的原则:通过有效的合理优化土地及建立规划控制手段,营造适合于21世纪生活观念和发展方式的办公生活区。
4、近远期结合的原则:兼顾不同发展阶段,保证发展与实施的分阶段相对独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使规划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第五条 规划目标
1、建设功能全、效益高、环境优美的办公生活配套区,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对该区域的发展目标定位,为郴州出口加工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合理安置失地农民,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3、依托主要的发展轴和开放空间,营造景观走廊和节点,强化城市景观特色。
第六条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各种规划图(则)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规划文本及规划图(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包括修建性详规、城市设计以及建(构)
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规划管理工作,均应以本规划为依据。
第八条 加黑部分为本规划的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 功能定位及规模
第九条 功能定位
郴州出口加工区办公生活配套区主要为园区生产提供办公、贸易咨询、金融等服务,为产业工人和管理人员提供舒适、方便的生活空间。
第十条 用地规模与人口规模
总规划用地为61.3公顷,人口规模2.5—3.0万人。
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十一条 规划结构
依据规划区的规划定位,结合规划区内的地形情况及用地的市场开发态势,形成了一横一纵的景观轴线,各个中心散布其间,形成系统通透的结构体系。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本次规划公共设施按居住区级配套。其服务体系根据服务性质及需求分为两类,即为园区生产服务的配套公建和为区内居民生活服务的配套公建。
规划在苏仙大道的南侧布置贸易咨询中心,用地0.4公顷。
规划在苏仙大道北侧布置金融服务中心,用地0.43公顷。
规划在苏仙大大道的北面布置一个8班160人的幼托所和一个18班的小学(生均用地14 m2/人),总用地为1. 9公顷。
规划将正在建设的白露塘医院(位于基地内,占地0.65公顷)作为本区主要医疗卫生设施。
规划在苏仙大道与林径二路的交叉口处布置文体活动中心,用地0.62公顷。
规划沿林邑路布置酒店、超市、商店、及服务业、农贸市场等用地,用地面积为2.55公顷,形成商业服务中心。
规划在居住用地内布置两处社区服务业用地,总用地面积0.22公顷。
规划在基地内配置邮电所,(用地0.15公顷)、开关站(用地0.3公顷)、公交首末站(用地0.32公顷,位于林纬四路南面,考虑与二期结合)。
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规划
因区内现状安置户有部分实际上已有住房,规划的安置住房部分用于出租,预计安置区内实际居住人口为0.5—0.7万人。实际需安排居住用地的人口为2.0-2.3万人,为此规划居住用地15.9公顷。
第十四条 村民安置用地规划
规划将村民安置用地布置在公共服务配套较为齐全的地带,用地面积9.8公顷。另外在林邑路边布置村庄产业发展用地0.5公顷,用于发展村民集体经济,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由村民集资建设为打工族出租的公寓
第十五条地块划分的原则
1.根据开发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需要划分地块,应尽量保证地块性质的单一
性。
2.尊重现有使用权边界,分析土地经济价值及区位级差,注重在规划实施
中进一步重组的可能性(小地块合并成大地块或大地块细分为小地块)。
3.地块划分应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对公共设施用地、市政设
施用地、公园绿地等应尽量单独划分,以保证优先建设。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依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规划指标控制原则
1、根据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区位条件、不同环境景观要求,以空间利用及
环境质量控制为依据,确定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控制指标。
2、以有利于片区良性开发和方便城市管理为目标,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
定土地的建设强度。
3、考虑建设过程中的某些不可预见因素,本规划增加了土地使用的兼容性
规定。
第十八条 土地开发建设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
制性指标执行。各项控制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第十九条 强制性指标
1、用地性质
各类用地性质原则上不宜互换。但根据规划区用地投资、建设的实际,规
划区内的临街居住用地可以兼容商业用地。应严格控制公共设施用地(特别是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和绿地,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
2、容积率
规划容积率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各地块的容积率以分图图则为
准。
3、建筑限高
建筑限高率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建筑限高作如下规定
林邑路中断的卡口周边规划为高层区,主楼建筑高度控制在50米以下;居住建筑以多层为主多层为辅,多层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
4、建筑密度
规划建筑密度为开发强度上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建筑密度作如下规定:
(1)居住用地 ≤40%
(2)村民安置用地 ≤45%
(3)公共设施用地 ≤35%
5、绿地率
规划绿地率为地块开发需满足的下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
(1)居住用地 ≥35%
(2)村民安置用地 ≥25%
(3)公共设施用地 ≥20%
6、禁止开口地段
地块内禁止车辆进出的地段,按地块分图图则中的规定执行。
7、停车泊位
各类用地停车泊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平方米计算,其中,机
动车停车场每车位用地占80%-90%,自行车停车场用地占10%-20%。公共停车场采用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一般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平方米计,地下停车场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8、建筑红线退让:
建筑红线退让距离为下限控制指标。
(1). 临主干道两侧各退让 ≥
(2). 临次干道退让 ≥
(3). 临支路退让 ≥
9、建筑间距控制:
任何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消防、卫生、管线埋设和建筑
设计规范的要求。
10、非盈利性公共设施:
对小学、托幼、及环卫设施等,规划进行定点、定界、定量控制,严禁改变其用地性质。
第二十条 出入口方位、数量
机动车出入口开设需符合以下规定:
1、距大中城市主干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m
2、距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出入口)边缘不应小于5m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第二十一条 绿线、黄线和蓝线控制
规划实行城市绿线、黄线和蓝线控制。
城市绿线: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的兼容性应以分图图则为准。
第四章 道路交通控制
第二十三条 道路红线控制
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道路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设施用地。
第二十四条 交通控制
各街坊、地块周边道路网系统、交通设施、配建停车、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干道系统
规划区内干道网形式为方格网状,并呈“田”字形构成新城区(一期)的骨架。
本次规划基本维持原道路系统不变,只是将相山东路的林经二路至林邑路段往南移30米,道路断面和线型不变。
第二十六条 社会停车场
规划在林邑大道北端、苏仙大道西端和相山东路中段设置三处社会停车场,面积分别为0.25 公顷左右。
第二十七条 公交首末站
规划在林经二路和林纬四路交叉处设置公交首末站一处,面积0.33公顷。
第二十八条 道路绿化控制
规划城市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175-97)对道路绿地率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停车位控制
各街坊、各地段配建停车位应符合下表规定。
配建停车场(库)车位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
单位 |
车位数 | ||
自行车 |
机动车 | |||
住宅 |
一类住宅 |
车位/户 |
1.5 |
0.7 |
二类住宅 |
车位/户 |
1.0 |
0.5 | |
市级办公 |
车位/ |
3.0 |
0.8 | |
商业金融 |
车位/ |
5.0 |
0.8 | |
文化娱乐 |
车位/ |
5.0 |
1.0 | |
集贸市场 |
车位/ |
3.0 |
0.6 |
因建设需要,地块性质或建筑容量需进行调整时,配建停车位也需作相应变动。
第三十条 整体竖向设计
规划区内整体的竖向设计应尽可能保持基地原有的山地丘陵地貌特征,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外围山体环境的融合。
第三十一条 道路竖向设计
规划道路高程基本顺应场地坡度,道路坡度在3‰—8%之间。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防洪排涝、街坊排水和工程管网的布线要求。
第三十二条 无障碍设计
公共活动场所、人行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必须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五章 绿地、空间景观控制及城市设计导则
第三十三条 绿地控制
规划图纸中所示的公共绿地要必须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时严禁侵占。
本规划地段内各类用地的绿地率均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绿地系统规划的原则
按照显山露水的原则,绿地系统的规划布局突出四个结合:即城市周边大环境绿地与区内中小型绿地相结合;绿色廊道与块状公园绿地建设相结合;自然山水保护与绿地建设相结合;景观特色与生态绿地建设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绿地系统规划布局
规划形成“一面、两轴、三点、多线”的绿地系统,规划绿地面积3公顷。
一面:廖家岭公园,虽不在本次规划范围内,但可服务本区居民。
两轴:林邑大道和苏仙大道两条道路上的大型绿化带。
三点:指分别临林经二路、苏仙大道、相山东路的三个小游园。
多线:指其余道路上的行道树绿化。
第三十六条 空间景观规划
规划全区的空间景观结构为“两轴一广场”,“两轴”分别是林邑大道景观轴和苏仙大道景观轴,“一广场”指林邑大道与苏仙大道的交叉口广场。
林邑大道与苏仙大道作为公建景观轴将会重点体现新城区现代化建设的新气息,建筑布置综合考虑景观通道上动态与静态的视觉感受,以塑造变化丰富、收放有致的街景空间。
第三十七条 道路绿化建设
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第三十八条 环境景观控制
1、本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应与周边地块、城市道路景观需求等有机结合,用地周边严禁设置围墙建筑,应设置园林式栏杆、绿篱等
2、道路两侧绿化应根据街景需要并考虑周围用地功能进行设计,并保
持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
3、人行道的铺装应舒适、美观、防滑,并与沿街建筑的室外铺装相协调,建议采用冷、暖两种色调来区分南北向不同的人行道铺装。
4、规划在地块景观环境建设过程中,建议通过土方处理,塑造地形景观,使室外空间环境富于变化,具有层次感。
5、通过透气式地面铺装方式装饰裸露地面,避免天气干燥时尘土对城市的影响,改善视觉景观效果。
6、街道小品和家具,如街头雕塑、花坛、喷水池、椅凳、服务亭、交通标志、栏杆、路灯等应根据区位条件和功能要求区别对待,经过广泛的民意调查和相应设计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十九条 建筑风貌控制
1、本规划确定沿街建筑色彩基本以亲切、柔和、淡雅为主,沿街建筑基本
以现代风格为主。
2、本规划确定建筑高度分布的原则以多层为主,低、高层相结合。
第六章 市政设施控制
第四十条 管线布置
各类工程管线一般应沿道路地埋敷设,工程管线的布置走向应满足各专业规划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给水规划
规划区水源来自林邑路给水管,给水主管结合主、次干道布局,形成环状,以保证用水可靠性。
第四十二条 排水规划
规划全区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雨水结合自然地形,近期排放至林经二路与白露大道间的渠道内,远期依据《郴州市新城区河流管线专项规划》全区雨水经白露大道雨水干管收集后,排入西河。
污水排放以重力自流为原则,近期与中期污水按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控制排放,排入林经二路与白露大道间的渠道内,待出口加工区污水可纳入有色金属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各单位排水按污水厂进水水质设计要求控制排放。
第四十三在进行开发建设时,必须同步建成排水系统,尤其是污水收集系统。
第四十四含特殊成分的工业废水必须由企业自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水系统或直接排入河道。
第四十五条 电力规划
苏仙区电力有限公司在出口加工区二期的南面和办公生活配套区的南面各配套一个开关站,进线电源由珠江桥变电站和虎形山变电站提供,开关站的转供容量为15000kva。开关站采用地埋式电缆进线和出线。
规划区10kv供电线路采用电力电缆直埋敷设,布置在道路的东南面。
路灯采用独立供电系统。
第四十六条 电信规划
规划区内电信电缆沿道路直埋敷设,有线电视、宽带传输网及电信线等共沟分管设置,埋深不小于0.7m。每户住宅及部分公建内预留有线电视出线盒及宽带网接口。电信线路采用电缆pvc管φ110埋地敷设。
第四十七条 燃气规划
规划以液化天然气为气源,在城市道路上预留管道位置。
第四十八条 管线建设
各类地下管线的设置应按编制的管线规划确定,并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范》(gbj50289—98)的规定。
各类地下管线的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不能同步建设的管线应预留位置,其他管线不得占用。
第七章 环保环卫控制
第四十九条 环境空气质量分区
规划区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的要求全部执行二类标准。
第五十条 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分区
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执行区域环境噪声4类标准,商业中心区执行区域环境噪声2类标准,其他居住、文教区执行1类标准。
第五十一条 能源引导
规划区内严禁兴建燃煤锅炉,大量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十二条 环卫设施
规划区内设公厕3座,每座建筑面积不小于
第八章 防灾控制
第五十三条 消防
依据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总体规划中消防站的布置,本规划区内不需布置消防站。消防给水与生产生活合用给水管网,消防给水管径不应小于
第五十四条 山洪
为利于规划区南廖家岭山体的排洪,规划沿周围开挖后的山体修建截洪沟,并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雨水顺应地势相对集中后就近排入道路的雨水管沟。
第五十五条 防雷电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构)筑物的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进行设计。
第五十六条 防震
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五十七条 人防
规划片区的防空指挥由郴州市人防指挥中心统一指挥。
确定该片区的重点防护目标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单位,其防护方案(平时和战时)必须由郴州市人防指挥中心和重点目标、易燃易爆有关单位共同拟定。
规划在中心区、廖家山公园及居住中心区设置地下人防设施建设。
第五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
应采取措施防止廖家岭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九章 规划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划批准后,有关规划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本规划,严
格按本规划进行规划设计及建设管理。
第六十条在本规划指导下,进行下一阶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和管
理,对重要景观地段、景观节点等应进行城市设计。
第六十一条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以经济杠杆和改革调控来推动本规划区的
建设和实施。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产业化经营的途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法进行本规划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本规划的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分图图则、规划说明书四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图纸和分图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六十四条 强制性条文
本文本中加黑部分为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进行实施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章 附录
附录一.各词解释
1、街坊:由城市道路或自然界线围合的城市用地。
2、地块:指街坊内被街坊道路或由用地权属划分的城市用地。
3、用地红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线。
4、建筑红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则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邻街面的界线一般应后退道路红线。
5、建筑限高: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6、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7、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8、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用地总面积占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附录二: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细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的:正面高速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招待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附录三:土地使用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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