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中心城区村民公寓楼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 年一月十日
郴州市中心城区村民公寓楼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节约集约用地,按照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一建设、综合配套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市郊乡、万华岩镇和苏仙区白鹿洞镇、白露塘镇、塘溪乡所辖行政区域内属于《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105平方公里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寓楼安置,是指对被征地农民需要进行居住安置的,以及尚未被征地但符合村民建房规定条件、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不再批准个人单独选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设公寓楼住宅小区(项目)安置入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郴州市城中村改造村民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协管副秘书长和市监察、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管和行政执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审计等单位以及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村民公寓楼安置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寓楼安置办”),具体负责公寓楼安置、规划布局、资金调度以及公寓楼建设、分配、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苏仙区人民政府、北湖区人民政府和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寓楼小区(项目)建设。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在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领导下,按规定做好宣传、动员、教育工作,履行相关事项报批的前置审查、审核、协调,负责建设分配、优化环境、维护稳定,以及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的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村民公寓楼安置原则上按照“一小区一方案”编制建设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核,报市城中村改造村民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征地拆迁安置用地、生产生活预留地管理遵循“政府调控、统一规划、用地集中、有序建设、权益对等、面积分摊”的原则。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和公寓楼整体移交前的管理等工作,提供公寓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并为入住户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 公寓楼安置对象、标准与分配
第九条 公寓楼安置对象
(一)列入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简称“拆迁安置户”):
1.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迁房屋在征收土地范围之内;
2.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经审核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常住在土地被征收的村组;
3.只有一处宅基地或者有一处以上宅基地、本人申请本次拆迁享受一次公寓楼安置待遇,同时承诺其他宅基地退还的。
(二)尚未列入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范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简称“非拆迁安置户”):
1.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条件,且申请入住公寓楼;
2.现有住宅经鉴定为D级危房,退还现有宅基地申请入住公寓楼。
(三)列入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范围,符合分户条件但尚未分户的分支户,享受非拆迁安置户资格。
第十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公寓楼安置待遇。
第十一条 公寓楼安置面积标准
(一)属于拆迁安置户的,每户按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
(二)属于非拆迁安置户的,每户按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
(三)公寓楼建成后,实际建筑面积与安置对象可享有的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由建设单位与安置对象进行结算。超出安置标准的部分,按同区域同类商品房价由安置对象补交房款;低于安置标准的部分,按同区域同类商品房价与安置对象应付购房款的差价对安置对象进行补偿。
(四)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前,房屋有买卖行为的,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
1.买卖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整栋房屋转让且房屋和土地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的,符合建房条件的买方可享受拆迁安置户资格,卖方不予安置。买卖双方将部分房屋转让,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的,符合建房条件的买方和卖方,均只享受一次拆迁安置户资格。
2.卖方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买方为非农业户(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购地自建房者及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者)或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到买方名下(未过户的为无效买卖),只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买方进行征购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卖方将整栋房屋转让的,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 公寓楼安置资格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本人填写《公寓楼安置资格审核表》,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汇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申请安置对象情况在其所在村组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署审核意见。属于拆迁安置户的,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凭补偿支付凭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属于非拆迁安置户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对于符合本办法条件、资料齐全的安置对象,上报市公寓楼安置办核发《公寓楼安置证明》,并由市公寓楼安置办将公寓楼安置资格确认结果在安置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示5日。
第十三条 公寓楼入住程序
(一)安置对象凭《公寓楼安置证明》参加选房,选房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选房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适度照顾老弱、孤、残等特殊群体。选房工作结束后,选房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二)市公寓楼安置办根据选房结果,及时核发《公寓楼安置通知书》。
(三)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凭《公寓楼安置通知书》与安置户签订《公寓楼入住协议》,核发《公寓楼入住通知单》,并组织入住。
第三章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相对集中、方便生产生活且近期可具备公共基础设施条件的原则进行规划选址。选址工作及安置小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征询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且须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市人民政府安排一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给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用于建设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公寓楼项目用地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建设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项目规划设计审批、监理和施工招投标、报建施工等手续。
第十六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用地供地方式可以采取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等三种供地方式。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供地方案,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经批准的供地方案拟定为使用国有土地时,拟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出资,委托征地拆迁机构完成。
第十七条 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建筑密度,村内空闲地数量,周边环境等因素,可将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按照安置用地与开发用地各占一定比例,实行捆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得人须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十八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建设方案逐级上报市公寓楼安置办审定。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单位主体,依供地方案确定。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筹集和管理。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市公寓楼安置办统一调度,整体移交给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物业管理。建设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公寓楼安置房。
第十九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标准适度、经济适用”原则。市公寓楼安置办根据征地拆迁安置需要、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分支户、危房户入住公寓楼需求、小区区位等因素,综合统筹考虑后确定公寓楼小区(项目)建设模式、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外必要的水、电、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提前或与公寓楼同步建设,建设费用不纳入公寓楼建设成本。相关单位要根据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详细规划和建设要求,及时提供配套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寓楼建设资金来源
(一)应当支付给拆迁安置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
(二)入住公寓楼安置对象的购房款;
(三)其他用于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除按安置价购买公寓楼房屋(杂房)的拆迁安置户外,非拆迁安置户和分支户按建设成本价购买。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中应当支付给拆迁安置户的款项与公寓楼安置中拆迁安置户应当支付的购房费用分开结算。选择公寓楼安置的拆迁安置户,支付的拆迁补偿款项直接抵付其安置房的购房款;不需要公寓楼安置的拆迁安置户,由本人提出申请,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货币安置,执行征购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严格实行预、决(结)算评审制度。公寓楼建设要严格进行项目核算审计,分期建设的实行分期审计。公寓楼建设成本须经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核,并及时公布。财政部门要制定公寓楼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加大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力度
(一)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费必须按法规、政策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必须足额到位,统筹部分如有缺口,由区人民政府出具资金承诺计划后,分期缴纳到位。
(二)加大对劳动年龄段内安置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免费为适龄安置对象提供1次职业培训,所需资金按有关政策列支。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安置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就业困难的安置对象开展就业援助。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的安置对象,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安置对象就业。对就业困难的安置对象,可比照享受城镇低保,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三)对特殊困难的安置对象实行困难救助,按相关政策纳入城市低保;切实保障安置对象特困家庭的基本医疗需求,按政策开展医疗救助。安置对象是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烈士家属、残疾人的,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接受和符合公寓楼住房安置的拆迁安置户,其分得的公寓楼住房中,允许用于出租的可享受一套住宅免收改变用途应缴的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整栋联体的公寓楼经规划许可修建杂房的,安置对象可按其分得的公寓楼住房建筑面积分摊杂房,分配的杂房面积不计入其公寓楼安置的最高限额面积。
第二十七条 享受拆迁安置户资格的家庭,免收一套住宅公寓楼安置房的供电、供水开户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的,按户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公寓楼安置房可依法交易流转。
第三十条 成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实施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村组,可以按不高于征地总面积的8%预留给村组用于生产生活。
第三十一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涉及市、区两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市级重点工程项目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寓楼住房的个人,责令退还住房;因住房损坏无法退回的,按确定退还住房时间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齐购房款。对违规入住者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公寓楼安置审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安置价,是指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按照《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的农村房屋拆迁砖混一类房屋自拆自建补偿标准价。本办法中所称建设成本价,是指应当计入公寓楼建设成本的价格。
第三十五条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万华岩镇、华塘镇、石盖塘镇、坳上镇、许家洞镇、桥口镇、五里牌镇的规划建设区,以及上述7个组团以外的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相关要求,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可实行集中联建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