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1-01021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郴州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管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是在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力量,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规模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审核确定,报同级政府审定,原则上按600:1的比例配置(不足600人的配1名),根据流动人口分布情况将名额分配给乡镇(街道),落实到社区居(村)委会,由乡镇(街道)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章 人员选用
第四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选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
(三)本人自愿从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责任心强,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
(五)本市常住人口或已办理《居住证》暂住年满3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年龄为男性18-45周岁、女性18-40周岁;
(六)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癫痫、精神病和严重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的疾病。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大学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有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五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选用程序:
(一)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二)选用工作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依程序进行。
第六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用工单位为乡镇(街道),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凡符合条件的,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确认,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至用工单位。
第三章 管理培训
第七条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协商一致后确定,劳务派遣协议合同期限原则为2年,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期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用工单位需继续留用的,可以续签合同。
第八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流动人口协管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二)流动人口协管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缺额时,应当在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补员。
第十条 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流动人口协管员履行工作职责;社区居(村)委会负责流动人口协管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和考勤。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二)工作时间应着装整洁,佩带统一标志;
(三)全面采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忠实履行工作职责;
(四)工作中做到语言文明、依法管理、热情服务;
(五)工作期间严禁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严禁违规向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收取费用;严禁向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实施索、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六)保守工作秘密,遵守保密纪律。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安全知识;
(二)协助公安、房产部门登记、采集、录入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基本信息,办理居住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了解掌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的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身份不明的人员和其他可疑情况;
(三)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税务、工商、消防等部门做好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
(四)督促辖区房屋租赁出租人、用工单位签订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落实服务和管理职责。掌握出租房屋经营情况,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综合税费征收工作;
(五)会同综治专干、社区民警、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干等相关人员开展流动人口清查与出租房屋的核查登记工作。协助社区开展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及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六)收集上报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信息和建议,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岗位实行轮班、轮休制度,每周工作5日、轮休2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工资实行基础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工资待遇与社区其他岗位基本一致。
第六章 奖惩考核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的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社区居(村)委会负责日常考勤。
第十六条 对流动人口协管员的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其工作职责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考核分为月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具体考核标准和分值由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结果按所得分值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本县市区参加年度考核协管员总人数的25%。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社区居(村)委会每周对流动人口协管员本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点评,每月底对当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初评,经社区居(村)委会主要领导签字认可后上报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公室。
(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公室对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作实行月评月审,评审结果反馈给本人签字认可,流动人口协管员认为月考评不公正的,可以向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查。复查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答复复查申请人。
(三)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流动人口协管员进行半年和年终考核,考核时应逐人填表、逐级审核、建立档案。
(四)对具有突出表现和特殊贡献的流动人口协管员报请立功或嘉奖的,由社区居(村)委会推荐,乡镇(街道)初审,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流动人口协管员的日常考核和工作表现情况进行奖惩。奖励的种类分为通报表扬、增发绩效工资、授予荣誉称号等三种。惩处的种类分为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工资、辞退等三种。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条 凡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一)忠于职守,文明履职,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的;
(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率达到95%以上,准确率达100%,信息更新率达100%,出租房屋登记率达95%以上,工作成绩突出,服务态度好并受到群众一致好评的;
(三)在抢险救灾、预防犯罪和治安管理、自然灾害事故中,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工作失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二)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被依法劳动教养或判处有期徒刑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3号)精神,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资、装备、福利、培训、奖励、交通等日常办公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财政统一拨付,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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