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6-01047
郴政办发〔2016〕5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郴州市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郴州市抗旱工作需要,增强灾害防范意识,落实抗旱减灾措施,提高抗旱工作的计划性、主动性和应变能力,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抗旱工作中的职能,保证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科学合理地调配利用水资源,最大限度减轻干旱影响和灾害损失,为加快建设“实力郴州、创新郴州、开放郴州、生态郴州、人本郴州”提供更加可靠的抗旱安全保障,依法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原则
坚持创新,科学引领。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努力实现由被动抗旱到主动防旱,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抗旱现代化水平。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民生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供水安全放在首位;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抗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坚持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依法实施,科学调度。坚持依法抗旱和救灾,规范抗旱行为。按照统一部署,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加强基层,依靠群众。坚持抗旱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旱抗旱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和群众的防旱抗旱应对能力。
1.3 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2)技术标准:《抗旱预案编制导则》、《气象干旱等级》、《农业干旱等级》、《旱情等级标准》、《干旱灾害等级标准》、《土壤墒情评价指标》、《抗旱预案编制大纲》。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郴州全市范围内突发性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干旱包括因干旱引发的农作物减产和城市供水危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旱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城镇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抗旱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抗旱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行政村(城镇社区)设立抗旱工作组。
2.1组织指挥机构
郴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抗旱应急工作。
市防指由市委副书记任政委,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郴州军分区参谋长、市委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文体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郴州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郴州市支队、武警交通部队六支队一大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郴州水文局、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郴州分公司、郴电国际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防指职责
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抗旱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抗旱的演练;组织编制并实施抗旱预案,发布应急响应与终止指令,审定和批准重要江河供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库控运计划、抗旱应急供水方案,以及有关规定、规程、办法等;组织开展抗旱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抗旱的有关问题;组织会商全市的旱情;负责重要江河、水库、应急水源等抗旱应急供水调度;贯彻执行上级抗旱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组织指导监督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负责发布全市旱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紧急抗旱期。督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2.2.2市防办职责
负责市防指的日常管理事务;组织拟订全市抗旱工作的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等,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抗旱预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预案;协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干旱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上报和发布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动态;编制和发布旱情通告;向市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的建议;负责中央和省级抗旱补助费、市级抗旱经费、抗旱用电用油指标计划安排,市级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全市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抗旱服务组织、旱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2.2.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利局: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抗旱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抗旱工程建设;负责旱情的监测预报;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负责境内重要江河、大中型水库抗旱水量调度分配;协调处理跨县市区域抗旱用水纠纷;负责所辖抗旱工程的运行安全。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干旱期郴州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园林灌溉、供水安全和停水区域群众送水工作;监督指导城市(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风景名胜区抗旱有关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灾情勘察、核查,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协助市防办做好灾情统计、发布、上报工作;实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优先办理抗旱工程征地、抗旱救灾用地保障工作;监督、指导采矿等企业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抗旱宣传导向,及时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抗旱救灾新闻宣传报道。负责作好对外、对上宣传,负责协调市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负责对在郴江河中心城区段投资建设的已建未移交和在建闸坝的管理和抗旱调度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对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向市防指及市防办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实时气象信息及天气形势分析资料;根据旱情、气象条件和市防指指令,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减轻旱灾损失。
市卫生计生委: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保障运送抗旱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偷窃抗旱物料、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会同市水利局调处抗旱水事纠纷。
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解决灾区群众饮水困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本系统运力资源,组织抗旱救灾运输工具,优先运送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保障抗旱救灾运输畅通。进入抗旱紧急期,根据市防指命令,负责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
郴州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郴州市支队、武警交通部队六支队一大队:根据抗旱救灾需要,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抗旱救灾事宜,做好政府与执行抗旱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申报、筹集抗旱救灾资金,会同市防办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情况。
市农委:及时调查核实上报农业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安排市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
市文体广新局:负责全市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建设管理,把旱灾预警广播纳入农村“村村响”管理体系。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做好抗旱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动态。督促指导各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做好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广播“村村响”正常运行,并按照防汛抗旱部门的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广播“村村响”即时预警响应作用。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组织学校开展抗旱、节水、减灾知识教育。督促、指导教育系统各单位切实解决饮水困难问题。
市住建局:监督、指导城市(镇)旱灾防御及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旱救灾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负责落实旅游系统旱灾期安全生产检查和各项抗旱工作措施。
郴电国际:负责所辖发电厂(站)和电网的运行安全;贯彻落实市防指的抗旱调度命令;及时提供所辖发电厂(站)和电网运行信息,保障旱区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郴州水文局:负责提供雨情、水情、旱情通报;提供水文分析情况和水情预报。
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郴州分公司:负责各自所辖网络的管理与维护,确保通信和互联网通畅;优先保障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的通信畅通和传递抗旱、气象、水文信息。
2.3县市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旱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承担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4其他抗旱应急组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与落实抗旱责任制,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县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和预案,做好抗旱工作。行政村(城镇社区)设立防汛抗旱工作组,协助开展防旱抗旱与救灾的具体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城镇供水、园林绿化等有抗旱任务的单位和部门都应成立相应的专业抗旱部门或组织,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防旱抗旱工作。
各级防办建立旱情信息监测点,负责收集实时旱情,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 监测预警及信息报告
3.1旱情信息监测
3.1.1旱情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城乡生活、农村人畜饮用水、工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2旱情监测责任
气象部门负责雨情、土壤墒情、气温、蒸发量、天气等监测;水文部门负责河道、地下水等水位监测及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水利部门负责水库和湖泊等水位监测;环保部门负责水库、河道水、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农业、林业、工信、住建、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相关旱情信息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并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城镇缺水情况(即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供水量的3%—5%)持续10天,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2 预警行动
按照“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防旱工作机制,落实防旱工作措施。
3.2.1做好防旱抗旱各项准备工作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抗旱预案、水利工程调度规程、城市应急供水方案等。建立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技术准备。组织短期的节水技术培训班和电视网络节水讲座,提高居民节水意识,传授城镇居民生活节水方法,传授农村居民科学灌溉技术和一些可操作的节水灌溉窍门,并积极鼓励农民因地制宜制作节水灌溉设备,提高农业抵抗干旱的能力。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蓄水设施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合理配置种类。
3.2.2做好蓄水保水工作
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全市水库、湖泊、山塘、集水池等蓄水工程,适时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调节水量。有抗旱任务的各类水利工程,及时制定和完善抗旱调度运用办法。
3.2.3做好水资源利用工作
利用好过境水资源。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时适量引用河流过境水资源。
利用好洪水资源。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经市防指批准,在洪水退水阶段可适时关闭水库泄洪设施、沿江沿河控制闸门,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尾梢,增加抗旱水源,改善抗旱水质。
利用好地下水资源。做好暗河、泉井和地下水源点勘测、水资源量论证工作,作为抗旱应急水源加以保护和利用。
3.2.4做好水源调度工作
各县市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抗旱供水方案,加强用水管理,合理优化调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市防指加强对中型水源工程调度,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当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保灌水位时,应当停止发电用水,确保群众生活供水和工农业灌溉用水。当城市供水水源水库水位达到保饮用水位时,应当停止灌溉和其他用水,确保居民生产生活供水和城市环境用水。大中型灌溉与城市饮用水源水库的保饮保灌水位如表3.2.4-1,表3.2.4-2。
表3.2.4-1 郴州市城市供水水库保饮用水位表
序号 |
水库名称 |
正常水位(米) |
死水位(米) |
保饮用水位(米) |
保饮用水量 (万立方米) |
备 注 |
1 |
仙岭水库 |
253.13 |
233.61 |
248.5 |
630 |
|
2 |
四清水库 |
306.14 |
285.94 |
298.04 |
612 |
|
3 |
肖家山水库 |
360.96 |
334.5 |
357.08 |
720 |
|
4 |
方元水库 |
353.24 |
335.2 |
345.44 |
540 |
|
5 |
龙潭水库 |
211.0 |
174.0 |
193.5 |
630 |
|
6 |
黄岑水库 |
540.2 |
510.0 |
524.7 |
414 |
|
7 |
长河水库 |
345.0 |
324.0 |
332.0 |
720 |
|
8 |
盘江水库 |
278.5 |
250.0 |
265.6 |
540 |
|
9 |
泮头水库 |
285.1 |
266.03 |
268.5 |
30 |
|
10 |
龙虎洞水库 |
708.0 |
677.0 |
686.5 |
396 |
|
11 |
沤菜水库 |
1065.0 |
1040.0 |
1048.0 |
180 |
|
12 |
大源水库 |
158.5 |
128.7 |
147.45 |
270 |
|
表3.2.4-2 郴州市大中型灌溉水库保灌溉水位表
序号 |
水库名称 |
正常水位(米) |
死水位(米) |
保灌溉水位(米) |
保灌溉水量 (万立方米) |
备 注 |
1 |
欧阳海水库 |
130.0 |
115.0 |
126.5 |
13742 |
|
2 |
青山垅水库 |
243.8 |
203.0灌溉死水位226.0 |
233.0 |
1756 |
两库联合调度 |
3 |
龙潭水库 |
211.0 |
187.5 |
195.0 |
926 |
|
4 |
仙岭水库 |
253.13 |
233.61 |
251.3 |
278 |
|
5 |
四清水库 |
306.14 |
285.94 |
298.68 |
100 |
|
6 |
江源水库 |
343.0 |
303.0 |
316.0 |
194 |
|
7 |
高峰水库 |
662.5 |
629.00 |
657.8 |
648 |
|
8 |
长青水库 |
219.0 |
195.00 |
200.7 |
96 |
|
9 |
大头垅水库 |
140.2 |
135.50 |
139.3 |
241 |
|
10 |
柳泉水库 |
175.55 |
114.80 |
168.7 |
497 |
|
11 |
杨洞水库 |
824.4 |
789.85 |
818.3 |
840 |
|
12 |
半垄水库 |
254.0 |
218.00 |
241.9 |
816 |
|
13 |
方元水库 |
353.24 |
335.20 |
349.1 |
444 |
|
14 |
莲塘水库 |
294.5 |
277.60 |
288.7 |
1206 |
|
15 |
肖家山水库 |
360.96 |
351.00 |
359.8 |
220 |
|
16 |
贤江水库 |
306.0 |
275.00 |
297.5 |
518 |
|
17 |
黄口堰水库 |
216.9 |
206.0 |
213.8 |
192 |
|
18 |
黄岑水库 |
540.2 |
510.00 |
538.5 |
718 |
|
19 |
黄沙溪水库 |
316.3 |
300.10 |
308.1 |
396 |
|
20 |
长河水库 |
345.0 |
324.00 |
341.0 |
1392 |
|
21 |
万水洞水库 |
486.3 |
469.0 |
478.0 |
288 |
|
22 |
盘江水库 |
278.5 |
250.00 |
273.35 |
1224 |
|
23 |
泮头水库 |
285.1 |
269.00 |
282.4 |
768 |
|
24 |
观音山水库 |
224.0 |
214.00 |
219.6 |
269 |
|
25 |
龙虎洞水库 |
708.0 |
677.00 |
703.45 |
1834 |
|
26 |
文明水库 |
525.0 |
492.30 |
500.0 |
178 |
|
27 |
沤菜水库 |
1065.0 |
1040.00 |
1056.3 |
240 |
|
28 |
茶安水库 |
207.2 |
180.47 |
200.2 |
3000 |
|
29 |
大源水库 |
158.5 |
128.70 |
147.15 |
672 |
|
30 |
大石水库 |
104.6 |
92.00 |
104.6 |
1008 |
|
3.3信息报告
3.3.1干旱信息报告与处置
(1)在遇轻度干旱时,雨情、天气预报应逐日上报;土壤含水量、气温、蒸发量及中长期天气预报应每周上报1次监测结果;当遇严重或特大干旱时应适当增加土壤含水量、蒸发量的测报频率,并将测报分析结果及时上报。
(2)遇中度干旱时,河道、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及水库、湖泊蓄水情况应每周上报2次监测结果;在遇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时,河道、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及水库、湖泊蓄水情况要逐日上报监测结果,并根据需要增加测报频率。
(3)在遇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时,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水质监测成果。当需要引水、蓄水时,要加密监测,提出符合水质要求的引水、蓄水建议;当出现水污染事件时,要每日上报水污染事件情况。
(4)各级防办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资料收集汇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市防办综合上述旱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防指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每周三上报省防办;启动Ⅲ和Ⅱ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每周一和周四上报省防办;启动Ι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上报省防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旱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5)旱情信息监测及报告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并向社会发布。未经审核或者授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6)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播发、刊登经市防指核发的抗旱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3.3.2 干旱预警发布
(1)干旱预警信息发布:由市防指负责干旱预警信息发布和宣布干旱预警解除。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干旱等级、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3)信息发布程序:旱情发生后,由市防指组织有关市防指成员单位和邀请有关专家会商,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当旱情达到轻度干旱(Ⅳ级)或以上时,发布干旱预警。
(4)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或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5)Ⅳ—Ⅰ级干旱预警的颜色为:Ⅳ级预警蓝色,Ⅲ级预警为黄色,Ⅱ级预警为橙色,Ⅰ级预警为红色。
4应急响应
4.1 旱情分级
参照国家水利部《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和《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根据连续无有效雨日数、降雨距平百分率、农田受旱面积、因旱饮水困难人数、城市干旱缺水率等,将旱情划分为特大干旱、严重干旱、中度干旱、轻度干旱四个级别。鉴于我市农业干旱、城市干旱几乎同时发生,将农业干旱、城市干旱等级合并考虑。
4.2响应分级
根据干旱范围和程度及可能发生的灾害,抗旱应急响应分为:轻度干旱(IV级)、中度干旱(III级)、严重干旱(II级)和特大干旱(I级)四个等级。
4.3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旱;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抗旱工作目标。
旱灾发生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供水调度工作,重大旱灾的救灾工作由市政府和市防指指挥协调。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指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负责组织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工信、住建、城管、环保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各级防办要加强各类信息的收集、报送与处理。
4.4 响应行动
市防指根据旱情、灾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抗旱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
4.4.1 Ⅳ级响应
4.4.1.1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
(1)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可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全市17—67万亩农田受旱;全市10—15万人发生饮水困难;1个及以上县城(市)缺水率5—10%。
(2)启动程序:市防办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4.1.2抗旱工作原则
坚持防汛抗旱并重,实行全面抗旱,确保城乡供水和农业丰收。
4.4.1.3工作会商
(1)会商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建立抗旱会商制度,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水利、气象、水文、农业、电力等有关成员(或委托相关人员)及市防办副主任参加。
(2)会商内容:明确抗旱工作开展程序,抗旱组织动员方式、动员对象、工作重点等,明确抗旱信息统计报送制度。
4.4.1.4工作部署
(1)市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区发出做好抗旱工作通知,派出抗旱检查组;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2)下达抗旱经费和农业抗灾用电用油指标;视情分配市级储备的流动抗旱机械设备。
(3)向省防指、市人民政府报告旱情;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抗旱信息;市防办及时掌握旱情、抗旱信息;每周三向省防办报送统计报表。
(4)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承担相应职责。
(5)受旱地区抗旱指挥机构按职责承担本辖区抗旱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
4.4.1.5应急行动
(1)受旱地区政府、防指发动群众,及时开展引水、输水渠道整治,确保水路畅通。开动固定泵站、架设临时抽水泵站,抢提外水,适时开展抗旱浇灌。特别是在夏种夏插、秋种期间,坚决克服靠天等雨思想,主动开展抗旱造墒、抗旱抢种、抗旱保苗、抗旱保栽插。
(2)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根据水源状况,制定用水计划,强化统一调度,扩大灌溉面积。
(3)加强蓄水管理。严格控制水库、塘坝放水,实行专人管理,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库蓄水在保灌水位及以下时,停止发电和生态调水。
(4)城市环境卫生、绿化浇灌、道路除尘等非生活用水,停止使用自来水水源,抽河水使用。
(5)充分发挥近年来新建或扩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作用。
(6)严格执行防污调度规定,防止城乡供水水源水质的下降。
(7)市、县级财政加大抗旱投入力度,保障抗旱急需资金。电力、石油部门保障抗旱用电、用油需要,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等。
(8)注意防范干旱次生衍生灾害。干旱发生时,可能引发火灾、供电短缺、航运船只有害物质泄漏、生态环境破坏等次生衍生灾害。各级防火指挥部要立即上岗到位,加强旱区森林防火工作;供电系统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因高温、水源不足引发的供电短缺;东江湖库区水位下降过程中,航运部门要提前落实过往船舶安全的保障措施,尤其要做好控制危险品的运输和安全工作,确保不出现污染事件;要在确保生活用水、农业用水的前提下,适当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造成生态恶化。
4.4.2 Ⅲ级响应
4.4.2.1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
(1)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可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全市67—100万亩农田受旱;全市15—25万人发生饮水困难;1个及以上县(市)城或郴州中心城区缺水率10—20%。
(2)启动程序:市防办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4.2.2抗旱工作原则
坚持全面抗旱、力争抗旱保人饮、夺丰收。
4.4.2.3工作会商
(1)会商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市防指组织会商,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或委托相关人员)及市防办主任、副主任参加。
(2)会商内容:明确抗旱工作开展程序,抗旱组织动员方式、动员对象、工作重点等,明确抗旱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审定大中型水库和抗旱应急水源的调度方案。
4.4.2.4工作部署
(1)市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组织指挥抗旱工作。
(2)市人民政府向受旱地区发出做好抗旱工作的紧急通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深入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3)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加强城市供水情况的监测;加强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
(5)市防指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向国家防总、财政部、水利部和省防指、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请中央特大抗旱经费和省级抗旱经费;请求市人民政府从市长预备金中安排下达必要的抗旱经费;下达省级安排的抗旱经费和农业抗灾用电、用油指标。
(6)向省防指、市人民政府报告旱情;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抗旱信息;市防办及时掌握旱情、抗旱信息;每周一和周四向省防办报送统计报表。
(7)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履行相应职责。
(8)严重干旱的县、乡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职责组织开展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
4.4.2.5应急行动
在IV级响应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将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放在抗旱调度的首位,通过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开展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开挖输水渠、应急性跨流域调水;具有城镇供水功能的水库留足生活用水水源,压缩农业灌溉用水。水库水位在保饮用水位及以下时,停止灌溉取水。
(2)组织受旱地区开展旱作物的抗旱浇灌。组织抗旱泵站、机井、小口井、各类抗旱流动机械,适时开展抗旱浇灌。
(3)引导农民走发展节水、高效、生态农业之路,变对抗性种植为适应性种植,积极推广使用农业抗旱新技术和新产品。
(4)限制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5)组织公安、消防、武警等力量对饮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
(6)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定期在媒体刊登或播发市防指《抗旱通报》。
4.4.3 Ⅱ级响应
4.4.3.1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
(1)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降雨时,可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全市100—134万亩农田受旱;全市25—35万人发生饮水困难;1个及以上县(市)城或郴州中心城区缺水率20—30%。
(2)启动程序:市防办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4.3.2抗旱工作原则
全面抗旱,保证重点。重点保障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种子田和高效经济作物关键生育期用水等。
4.4.3.3工作会商
(1)会商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及市防办主任、副主任参加。同时市防办每天组织会商,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
(2)会商内容:明确抗旱工作开展程序,抗旱组织动员方式、动员对象、工作重点等;明确抗旱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审定大中型水库和抗旱应急水源的调度方案;审定对工业耗水大户计划用水方案;审定城市应急供水方案等。
4.4.3.4工作部署
(1)市防指召开成员单位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
(2)市人民政府发出抗旱紧急通知,将抗旱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派出抗旱工作组、专家组,深入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旱情和抗旱行动情况。
(3)督促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加大抗旱服务力度。
(4)市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5)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建设临时应急供水工程;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6)加强城市供水情况的监测,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的监督。
(7)市防指在向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申请特大抗旱经费的同时,请求市人民政府从市财政增补抗旱资金,重点支持受旱严重地区的抗旱减灾工作;下达抗旱经费和农业抗灾用电、用油指标。
(8)市防办及时掌握旱情、抗旱信息;每周一和周四向省防办报送统计报表。
(9)向省防指、市人民政府报告旱情;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抗旱信息;
(10)严重干旱的县、乡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职责组织开展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
4.4.3.5应急行动
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抗旱工作力度:
(1)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旱情采取开源节水应急措施: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在保证水工程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限制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施划片区划时段轮流供应。
(2)要确保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供水水量不满足人饮需求的区域,要寻找新水源,建设临时水厂。部分地区因地表水源干枯,采取打井取地下水,截潜流等解决供水水源问题。城镇供水水库蓄水在保饮用水位及以下时,停止除生活用水外一切其他供水。对农村村边水塘要划出1-2口人畜饮用水专用塘,确保人畜饮水需要。对饮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
(3)全面启动各项应急调水方案。
(4)气象部门全日程跟踪天气变化,捕捉战机,全力开展火箭炮、飞机人工增雨作业。全市人工增雨设备可以调剂使用,向干旱地区增援。
(5)视旱情发展情况,各级财政加大抗旱投入力度,保障抗旱急需。电力、石油部门保障抗旱用电、用油需要。公安部门配合水利部门及时调解水事纠纷等。
(6)加大改种补种、结构调整力度。农业部门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制定具体应对方案。对无水源、无抗旱设施的水利死角地区,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对有水栽插的补栽旱稻或晚粳稻、无水栽插或旱死田块,及早做好种子、技术、物资等各项准备,因地制宜及时改种玉米、红薯、油菜等旱作物。
(7)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后,可依法征用社会上的抗旱物资、设备,用于紧急抗旱救灾。
4.4.4 Ι级响应
4.4.4.1 Ι级应急响应启动
(1)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降雨时,可宣布启动Ι级应急响应:全市134万亩及以上农田受旱;全市35万人及以上发生饮水困难;1个及以上县(市)城或郴州中心城区缺水率30%及以上。
(2)启动程序:市防办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市防指指挥长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4.4.2抗旱工作原则
实行“重点抗旱与保重点”的工作原则,重点保障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
4.4.4.3工作会商
(1)会商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在省防指的指导下,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和市防办主任、副主任参加;市防指指挥长每天组织一次会商,分析研究形势,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
(2)会商内容:明确抗旱工作开展程序,抗旱组织动员方式、动员对象、工作重点等;明确抗旱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审定大中型水库和抗旱应急水源的调度方案;审定对工业耗水大户停水方案;审定城市应急供水方案;审定跨流域调水和建设临时大中型引水工程方案等。
4.4.4.4工作部署
(1)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抗旱紧急会议,发出抗旱紧急通知,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把抗旱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严明抗旱纪律,严守岗位职责,确保政令畅通。一般不召开与抗旱无关的会议,参加抗旱的领导外出要请假,集中主要精力抓抗旱。
(2)市人民政府派出抗旱检查组、督查组,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向灾区人民发出慰问电;向省人民政府、国家防总汇报旱情旱灾和抗旱救灾情况。
(3)督促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加大抗旱服务力度。
(4)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面进入紧急抗旱期运转状态。
(5)市防指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加大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力度。
(6)市防指动员全市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送水服务。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应急送水,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7)市人民政府向国家申请特大抗旱经费,市防指请求省人民政府追加下达省级抗旱资金,重点支持受灾特别严重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和重点水源调度补助;追加下达农业抗灾用电、用油指标。
(8)市防办紧急采购、调拨抗旱流动机械设备和物资,并接受社会捐助,统一用于抗旱减灾。
(9)市防办及时掌握旱情、抗旱信息;每日向省防办报送统计报表。
4.4.4.5应急行动
在II级响应的基础上,以人为本,把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强化各项应急措施。
(1)进一步广开供水水源。所有提水设施,抓住时机,抢提外水。泵站引水渠道淤积严重的地方,要及时发动群众清淤疏浚,确保引水畅通。因外河湖水位低,引不到水的地方,要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的作用,组织移动机械提水。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加强临时引调水工程建设。适当利用大中型水库死库容,在具体实施时,要妥善处理供水与养殖之间的矛盾。
(2)进一步加强水源调度。中小型水库根据蓄水量,放弃农田灌溉,适量动用水库的死库容,确保对城区和农村安全供水;城区适度超采地下水以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部门的生产;城区动用备用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企业生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用水。对饮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及时组织消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部门实施临时送水。
(3)进一步强化节水限水措施。在Ⅱ级响应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加大限制用水力度。各级政府可相机采取下列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全面实施应急供水方案。国家特大抗旱经费和省级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用油指标重点支持受灾特别严重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和重点水源调度补助;
(5)对人畜饮水特别困难地区,组织开展大牲畜异地安置工作,减轻损失。
4.5供水危机抗御对策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发生供水危机时,由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止群众抢购商品、商贩哄抬物价。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停止用水,控制好水资源。启用应急水源和自备水源,调集矿泉水、纯净水,保障居民生活水供给。必要时,实行学校临时放假,减轻供水压力。调集车辆,保证医院等重要行业用水不断档。市防指根据供水危机情况,加强供水工程调度,缓解供水压力。
表4.5-1 城市应急供水工程汇总表
序号 |
行政区 |
工程名称 |
供水范围 |
供水能力 (万吨/天) |
应急可供水人口(万人) |
水源地 |
备 注 |
1 |
北湖区 |
南湖水厂 |
郴州中心城区 |
0.66 |
6 |
南湖地下水 |
|
2 |
北湖区 |
海泉水厂 |
郴州中心城区 |
2.0 |
20 |
槐树下地下水 |
|
3 |
北湖区 |
同心水厂 |
郴州中心城区 |
5.0 |
50 |
同心河地表水 |
长青水库引水,同心河两江口段抽水 |
4 |
桂阳县 |
县城三水厂 |
桂阳县城 |
2.4 |
24 |
西河地表水 |
西河沙坪段抽水 |
5 |
永兴县 |
县城一水厂 |
永兴县城 |
1.0 |
10 |
便江地表水 |
永兴一级电站库区抽水 |
6 |
嘉禾县 |
泮头水厂 |
城乡一体化 |
1.2 |
12 |
泮头水库、岛石泉地下水 |
|
7 |
嘉禾县 |
邹山水厂 |
城乡一体化 |
0.5 |
5 |
马峰泉地下水 |
|
8 |
汝城县 |
桂枝岭水厂 |
汝城县城 |
1.3 |
13 |
浙水河地表水 |
|
9 |
安仁县 |
县城二水厂 |
安仁县城 |
3.0 |
30 |
永乐江地表水 |
大石水库供水,松山电站库区抽水 |
4.6信息发布
市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有关媒体发布《旱情通报》,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4.7应急结束
当旱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解除,由市防办提出结束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建议,报请市防指或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结束紧急抗旱期,解除临时限制取水等应急管理措施。
5 后期处置
5.1灾后恢复
(1)依照规定,紧急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已使用的物资按灾前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2)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及时清除紧急状态下实施的河道、渠道临时拦水设施,恢复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原有功能。
(3)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灾救助工作,指导旱灾地区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调配医务卫生力量,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5)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两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同级防办及时补充消耗的抗旱物资。
5.2工作评价
(1)应急响应结束后,县级以上防指和民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农业、林业、经信、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本系统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按照“实事求是、现场测算、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将核查评估成果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2)市民政局和市防办共同做好干旱灾害损失复核、汇总,并按各自上报途径及时上报。
(3)应急响应结束后,县级以上防指应及时组织各抗旱部门针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利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并将总结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6应急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1)抗旱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旱情预防。遇严重旱情,由市、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抗旱经费,用于抗旱指挥机构运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抗旱机械购置维修、抗旱服务组织补助;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抗旱工作。
城镇应急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由城镇所在地人民政府筹集。
(2)根据旱情,可适时动用市长、县市区长预备金或其它资金,保证抗旱需要。
(3)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拨的特大抗旱补助费和省级抗旱经费,由市防办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安排用于旱灾严重的地区和部门,做到专款专用。
6.2物资保障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两级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储备必要的抗旱救灾物资,并安排一定的储备管理费用,实行规范管理。
(2)按照制订的抗旱物资储备及经费管理办法,对储备的抗旱物资,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并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抗旱物资的调用,由本级防指根据需要负责调用。调用物资品种与数量由本级防办建议,分管物资管理副指挥长批准。
(3)抗旱减灾结束后,针对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
6.3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1)为确保城市生活用水安全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要建立抗旱应急水源保障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市生活用水水源保饮用水控制水位,划定城市应急水源点。
(2)当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农村人畜饮用水困难的地方,县市区防指要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控制或暂停取用水库、塘坝、泉井等水源用于农业灌溉,留足必要的水源,确保人畜饮用水安全。
6.4应急队伍保障
(1)加强现有抗旱服务组织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组织的服务机制和生存发展体制。同时,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调动各级抗旱服务组织主动为社会服务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2)确保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投入和扶助。市、县市区财政按年度定量拨付抗旱设备购置经费和工作经费,明确抗旱服务组织需要配备的流动机械和送水设备的最低保有量,以保障旱情发生时及时投入抗旱服务。
(3)抗旱期间,市、县市区防指应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深入旱情严重的地区,为农村群众提供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流动灌溉、维修抗旱机具、租赁抗旱设备、销售抗旱物资和抗旱技术咨询、推广抗旱新技术、承担应急供水等任务。
(4)各级防指要督促本辖区内城乡供水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对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落实和保护好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5)抗旱期间,各地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旱救灾的责任。
6.5技术保障
(1)依托全市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以现行的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2)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抗旱专家库。专家由水利、气象、水文、环保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旱灾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完善和整合全市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旱通信畅通。
6.7其他保障
(1)全民动员抗旱。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抗旱的责任。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旱灾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2)部门认真履职。在严重旱灾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开展社会救助。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后,社会各界、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物资等由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接收、管理,用于全市救灾。捐赠给地方的资金和物资等,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慈善总会接收、管理,报市民政局备案,用于当地救灾。
(4)全面旱灾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旱灾保险制度,分区域农村居民经济状况,实行政府、集体和个人投保等形式。灾情发生后,各保险公司应尽快深入灾区现场查勘理赔。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培训
(1)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2)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抗旱业务培训。市防办负责县市区防办和市级抗旱服务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县市区级防办分别负责乡镇防办和本级抗旱服务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2抗旱演练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抗旱应急能力,强化队伍建设,熟识抗旱救灾工作程序,在抗旱期间及时解决工程设备问题,全市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抗旱演练。利用水利工程施工时间和场地,结合实际,开展抗旱演练。主要参加人员由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抗旱服务队和当地城乡居民,通过演练,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不足,并及时增添、维护抗旱设备,确保抗旱工作取得实效。
8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编制,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省防指备案。在实施预案过程中,市防办应及时总结,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原则上3-5年修订一次。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并按照程序申请追认为烈士。对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4名词术语定义
农田受旱:即耕地受旱,是作物受旱与水田缺水(或旱地缺墒)两者之和,其中,作物主要指水稻、玉米、蔬菜、棉花等,不包括经果林。
土壤墒情:田间作物根系层土壤中含水量的多寡情况。
无有效降雨:夏季6~8月份日雨量小于5毫米的降雨,其他季节日雨量小于3毫米的降雨。
透墒雨:本市范围三日雨量大于25毫米。
城市干旱缺水率:计算公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100%。
因旱饮水困难:干旱导致人、畜饮水的取水地点被迫改变或基本生活用水量低于35升/人·天,且持续15天以上。
降雨距平百分率: 某一时段内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差占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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