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1-01019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郴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等媒体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按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共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安排能源消费统计人员,专职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费监测水平。
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逐级汇总编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年报和季报制度,年报于次年3月25日之前,季报于每季度第1个月25日之前,分别汇总向省一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市直机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三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1个月20日之前汇总上一季度能源消耗情况,向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三级以下的直属用能单位,执行能耗“月台账”报送。涉密单位采取政务网(内网)站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将本单位能耗状况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向上级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专人为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能耗数据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公共机构应当每年逐级上报,落实年度节能工作,完成节能目标、指标情况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消费状况等。年度超出能耗指标的,应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供超标情况的说明报告。
第十六条 各公共机构在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节能管理目标,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推行电子政务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水笔和茶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
(三)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防止能源浪费。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
(四)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可以不执行本条第三项规定,但应向市能源管理机构备案登记。
(五)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倡导办公场所3楼(含3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公共部位照明灯普通开关使用节能声控开关。
(七)设备机房、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八)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换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电表及龙头、冲洗阀、水箱等用水器具,防止“滴漏”和“跑冒”现象发生。
(九)公共机构对高能耗中央空调系统,通过系统诊断及节能综合效益分析,鼓励、支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和空气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及新型内外墙保温等节能先进技术、优质设备,对中央空调系统设施节能改造,提高空调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原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公共机构的公务车辆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国家车辆报废制度。
(一)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执行单车“公里、油耗、维修、安全、守纪”五公示制度。油耗用能单位执行月报,用能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和年报制度。
(二)公共机构应当推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会同本级能源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开展能源审计工作,重点用能单位或超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的情况。
(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
(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
(七)实施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
(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车辆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本级财政、质监、建设、审计、交通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各级公共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内容。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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