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办发【2010】3号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工作日
早午餐饮酒、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2010年3月8日)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录处分条列》、《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郴州市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实施意见》(郴发【2009】16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工作日早午餐饮酒、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并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国家公职人员凡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在学习、培训或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期间,在宾馆、酒店、茶楼等公共场所,与管理和服务对象进行赌博活动和以打麻将等各种形式进行输赢钱物的“带彩”娱乐活动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视为违纪,是领导干部的一侓先免职再依纪依法处理,是一般党员干部职工的一侓先待岗在再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条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日早午餐饮酒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早午餐饮酒(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此规定的,按照以下条款处理:
1、首次被查实违规饮酒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其所在单位发出书面警示函,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第二次被查实违规饮酒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违规者给予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对一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违规者,除按照第二款进行处理外,另责成违规者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以及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将处理结果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条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本规定所指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以结婚、去世、升迁、调动、升学、乔迁等为由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或借机敛财的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原则上只能限于亲属范围,操办宴席不得超过20桌。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以及以“礼尚往来”名义收受钱物。
2、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一侓不得使用公车,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按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如实向组织申报。市管干部及中省驻郴单位的处级干部,均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前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并须在操办后2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报送市领导干部廉洁自侓办公室。
4、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整改、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录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予以收缴。
第四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凡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发现1起,单位直接领导要向单位党委(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发现2起,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发现3起以上(含3起),取消该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凡对本规定落实不力,造成本单位赌博和工作日早午餐饮酒以及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之风屡禁不止的,或对其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违反本规定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其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纪检检察机关要经常牵头组织明察暗访活动,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监察检查成果运用到干部年度考核和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之中。
第六条 扩大社会参与面,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凡经查实国家公职人员赌博的举报,由财政部门依据“收支两条线”制度,按罚没赌资额的50%奖励举报人(举报电话:市作风办2871678,市公安局2220850);对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日早午餐饮酒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奖励举报人300元/次(举报电话:市作风办2871678,市直机关工委2871294)。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此件发至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