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4-88012
郴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郴 州 市 科 技 局
郴财教〔2014〕30号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郴州市
科技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郴州市科技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科技局
2014年12月30日
郴州市科技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74号)和《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4〕3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郴州市科技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的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的中间试验和工程化验证,重大技术、装备、知识产权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结合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市科技局主要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分配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分配原则与支持方向
第四条 引导资金分配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突出重点和注重效益的原则,重点支持市本级和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湖区、苏仙区重点项目。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围绕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提升和形成,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的中间试验和工程化验证。
(二)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重大技术、装备、知识产权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通过产学研结合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三)各类主体组建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重大公共创新平台建设。
(四)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知识产权保护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助和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对国家、省级重点支持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补助,不以多种方式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
(一)拨款补助主要用于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的中间试验和工程化验证,重大技术、装备、知识产权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公共创新平台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等。
(二)奖励主要是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奖励政策,用于奖励在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项目。
第七条 项目后补助主要用于支持企业通过自行投入,解决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类项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产学研项目。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10%,不高于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引导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各单位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申报。
第九条 引导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五)产学研结合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在郴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均有先期投入,并出资与专项资金相配套。
(三)产学研结合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合理明确知识产权共享方案及各自权利与义务,确保技术成果在本地应用转化。
(四)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相关领域的创新人才优势。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县市区项目由各县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收集、初审、归口汇总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中央在郴企业项目直接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市属企业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等进行评审评估,对重大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意见。
(三)经专家组评审评估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额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郴州日报》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下拨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每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引导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引导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由市财政局收回已拨资金。
第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