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1-01015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合理引导商品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投资,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郴政办发〔2009〕2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五)项、第二条第(六)项,其他条款继续有效。《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8号)继续有效。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企业税收和个人购买商品房、转让已购住房税收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以建为主、以收促建”方针,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设计审核要求,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监管比例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
四、规范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阶段,由市规划局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测算房屋建筑面积;竣工验收阶段,由市房产局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湘建房〔2010〕295号)有关规定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阶段,市规划局应当向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分别征求该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防空地下室设计等级要求、防雷装置设计等级要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等级要求。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局提供书面审核意见。市规划局应当将上述要求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并下达。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中将上述要求一次性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原则上应并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的施工图审查环节一并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对达到国家、省相关强制性条件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人出具承诺函的基础上,可先行予以批复;需局部调整更改的,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人按承诺要求在项目建筑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完善。
七、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收费一票制。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环节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财政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收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免任何收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人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凭市财政局收费票据领取项目建设行政许可证件。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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