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科学技术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工作的规范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和《省科技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严格自律和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以促进互相知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为目的,严肃认真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工作。
第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情况沟通的主要内容是:
(一)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重大活动了解到的中央、省、市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工作部署、要求及相关信息。
(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情况。
(三)分管部门、单位和分管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等情况。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监督教育情况,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群众信访举报情况,以及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情况,个人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礼金登记情况。
(八)其他需要沟通的情况。
第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情况沟通的形式主要有:
(一)会议通报。中央、省、市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要求;科技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市科技局重大项目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都要召开党组会或局务会进行通报。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针对领导班子成员和自身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会议通报。
(二)书面通报。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应当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局党组,需要事前请示的应当事前请示;个人财产、收受红包礼金、礼品等情况也应进行书面登记上报。
(三)个别谈话。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须以个别谈话的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情况、遇到的问题和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进行沟通的。
第五条 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应当遵守保密制度的规定,对沟通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
第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沟通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由纪检组组长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