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科学技术局党政领导班子与纪检组监察室工作通报制度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科技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与省纪委监察厅驻科技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通报制度》,建立市科技局党政领导班子与市纪委监察局驻科技局纪检组监察室工作通报制度。
一、建立和实行工作通报制度,将促进市科技局党政领导班子与市纪委监察局驻科技局纪检组监察室对有关工作互相知情、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有利于科技局党政领导班子对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领导,分级管理。纪检组监察室将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局党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协助局党组做好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并加强对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确保市科技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二、市科技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在工作中遇到下列情况,应向纪检组监察室进行通报,并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省、市重大工作部署,维护党风政纪方面的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情况。
(三)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奖惩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情况。
(四)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行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
(六)干部推荐、任免、考核、奖惩等方面的情况。
(七)研究制定全市科技方针政策以及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解决腐败的情况。
(八)科技和行政经费的预算及重大项目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以及监管、审计的情况。
(九)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纪检组监察室在工作中遇到下列情况,应当向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通报和反映,并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工作部署、要求、会议精神、决定以及上述部门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等有关情况。
(二)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三)协助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加强组织协调,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和完成情况,以及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
(四)信访举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初核情况。
(五)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开展专项清理检查情况。
(六)对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查的有关情况。
(七)对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工作调研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八)纪检监察专兼职干部廉政勤政以及业务培训、交流、考核、任免、奖惩等情况。
(九)纪检组监察室工作经费预算、使用和监督情况。
四、工作通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会议通报。即结合科技局党组会、局务会、局办公会、务虚会、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以及各种专题会议,互相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文件通报。互相发送含有通报事项的文件。
(三)个别通报。根据工作需要,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与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同志,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的工作通报。
(四)专项通报。即对具体工作、具体责任单位所发生的问题,责成有关人员向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局纪检组监察室进行通报。
五、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与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同志,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按本办法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通报工作。
对应当通报的事项不通报或不及时通报的,应当予以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党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