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4-01012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绿化通道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
郴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森林郴州”建设步伐,巩固城乡绿化通道建设成果,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绿色湖南建设纲要》等法律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行政区域内通道绿化管护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道绿化林带,是指全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农村公路、重要旅游道路及政府组织实施过绿化工程的其它道路的绿化林带。其范围为:
(一)高速公路、铁路红线外政府统一规划实施的绿化林带、片林;
(二)国道、省道、农村公路红线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的林带、片林;
(三)在主要干线公路重点区域、出入口等节点建造的景观林;
(四)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及其它主要道路路肩、边坡由政府或政府部门栽植的树木。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通道绿化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通道绿化建设和管护以及本辖区内通道绿化实施细则的制定、实施。
(一)县级林业部门负责辖区内通道绿化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监管以及高速公路、铁路和国、省道公路及重要旅游道路红线外的绿化林带建设和管护工作。会同财政、交通、公路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通道绿化年度管护任务计划下达、检查验收和考核;
(二)交通、公路部门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重要旅游道路公路红线以内的绿化林带管护,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他通道绿化林带的建设及管护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通道绿化占地补偿费、苗木补植费和管理管护费用的统筹安排,加强资金监管;
(四)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种苗质量和造林质量监管以及森林资源保护执法工作,查处毁坏、滥伐、盗伐通道绿化和毁坏、侵占林地等非法行为;
(五)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县、乡、村道)通道绿化的管护工作。
第四条 管护标准与内容
(一)绿化林带内树木保存率达到95%以上,林木生长健康旺盛,林带整齐美观,林带内没有间作农作物,没有偷砍滥伐和毁坏林地等现象;
(二)管护内容包括:日常巡查、补植、浇水、除草、松土、施肥、修剪和防病虫害等工作。在干旱季节应及时进行人工浇水。在植物生长旺盛季节对树木进行除草、松土,可适时进行施肥和防治病虫害,树苗缺株应补植同类原种植苗木且规格与现保有苗木相当。第四年开始,应对树木的枯枝、病枝或畸形枝、过密枝以及已侵入公路建筑界限、遮挡交通标志、影响视距的枝条进行修剪。每年年底,在树干上距地面1.2米处刷白。
第五条 管护措施
(一)通道绿化林带建设期间(一般为3年),施工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管护责任;
(二)通道绿化林带建设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林业部门及时发放林权证,持证者负有林木管护责任;
(三)管护人员应当严格保护责任区范围内的树木,发现偷砍、滥伐林木和毁坏树木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在造林林带内随意搭建违章建筑和堆放垃圾等杂物,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在通道绿化林带开山采石、挖土、挖沙等毁坏苗木和林地的行为。管护人员应当协助乡村开展好护林防火工作;
(四)因公路改扩建或其他原因(如林木衰老)需砍伐通道林木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申报审批,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通道林木。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对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林木损毁的,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二)对林带内放牧、毁林、占地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随意堆放垃圾或进行开山采石、挖土、 挖沙等毁坏林地的必须限期恢复原貌,毁坏的林木应按现有规格进行补植补造;
(四)对恶意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管护职责,按照规定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上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管护人员,按照情节进行处理。对因工作失职、管护不力造成苗木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需补植苗木的费用并依法予以处分。未按时完成管护任务的,根据检查考核情况扣减其相应的管护补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更换。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护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