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代建[2015]192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41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和《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湘发改招[2013]691号)有关要求,制订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办法》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审查备案办法》,现予印发实行。
附件:1、《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办法》
2、《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审查备案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2015年3月16日
附件1: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工作公平有序,规范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程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和《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湘发改招[2013]691号)的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全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省本级代建制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级立项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代建制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写
第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完成代建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后,于拟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应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申请报告,并填写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供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一式三份)。
第五条 备案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代建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2、招标文件编制依据;
3、招标方式;
4、招标公告拟发布时间、招标有效期、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
5、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程序与时限要求
第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将备案申请报告、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送备案机关。
第八条 备案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备案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申请。
第九条 受理备案申请后,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备案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中应明确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内容、形式和回复期限,同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符合备案要求的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应予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工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确因特殊原因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的理由。
第十二条 同意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备案结果及有关材料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不同意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备案申请人对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备案内容及效力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1、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制度;
2、是否符合申请备案的时限要求;
3、是否符合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格式(标准)文本;
4、是否存在歧视性、指向性或显失公平的条款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依据备案的招标文件依法依规发布招标公告,开展项目代建单位招标、评标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有效期3个月,自备案决定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启动代建单位招标的,应在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启动代建单位招标也未申请延期的,原备案的代建单位招标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如需对备案文件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机关报告。原备案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修改、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或撤销备案手续。发布招标公告后,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答疑、澄清和修改也需书面报备案机关同意后方可发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审查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通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启动代建单位招标的;
2、已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
3、已办理备案手续但在备案有效期内不启动代建单位招标且不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条 各级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机关应加强对本级代建制项目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核查,跟踪服务。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代建制项目,其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参照本办法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备案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申请表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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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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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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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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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拟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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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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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控制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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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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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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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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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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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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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服务计费方式及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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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履约保函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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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与格式文本相比较的修改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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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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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审查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健康、公平、有序开展,明晰代建各方主体权利与义务,规范代建合同备案程序,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41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和《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湘发改招[2013]691号)的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在代建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合同正式生效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代建合同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全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代建合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省本级代建制项目的代建合同备案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级立项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代建制项目的代建合同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写
第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会同代建单位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代建合同备案申请报告,填写好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申请备案的代建合同(一式十二份)。
第五条 备案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签订人及签订时间;
2、代建管理工作范围,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控制目标;
3、代建服务费合同金额及取费优惠率;
4、与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内容相比较发生变化的情况;
5、合同真实性承诺。
第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程序与时限
第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按时间要求将代建合同备案申请材料报送备案机关。
第八条 备案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备案申请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申请。
第九条 备案审查中,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备案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中应明确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内容、形式和回复期限,同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符合备案要求的代建合同应予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工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确因特殊原因难以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的理由。
第十二条 同意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备案结果及有关材料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不同意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备案申请人对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备案内容及效力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1、代建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制度;
2、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申请备案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是否存在增加或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或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代建合同经备案后方可正式生效。代建合同双方为平等关系,各自严格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已经备案的代建合同,如需签订补充协议,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机关报告。原备案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签订补充协议、要求修改完善补充协议或不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或经修改完善后同意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也应报原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留存;不同意签订补充协议的,其所签订补充协议无效。
第十七条 对应办理代建合同备案手续而未办理,或者虽然申请但未经备案确认的项目,代建合同无效,项目代建不得启动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审查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通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并申请备案,也未向备案机关说明理由的;
2、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启动项目后续实施的;
3、审查备案中发现有关问题、经备案机关指出而拒不进行整改的;
4、已办理备案手续后擅自对代建合同进行修改、未经报告原备案机关擅自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代建单位有上述情形的,纳入代建单位监管评价不良记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代建合同备案机关应加强对本级代建制项目代建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核查,跟踪服务。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代建制项目,其代建合同参照本办法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备案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备案申请表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备案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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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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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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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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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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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管理主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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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服务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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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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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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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服务费合同金额、取费优惠率及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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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项目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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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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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种类 及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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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履约保函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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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比较主要修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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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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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