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合理配置和使用各项资金,确保机关工作正常高效运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正职监督、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财务运行机制,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本局分管财务的领导,由分管领导按照分管权限、管理程序行使相关职权、分管财务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项目建设工作,分管财务的领导原则上实行三年一轮换。分管财务的领导为单位财务直接责任人,党政一把手仍然是第一责任人。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按照“统一、规范、节俭、效能”的要求,局机关所有收支均实行统一收支,集中管理,规范核算,严禁各科室私设帐户或小钱柜自行收支,不准巧立名目到挂靠协会等自行发放福利。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项目单位收取或报销任何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定的各项收支项目和标准。
3、坚持财务支出“一支笔”审批。所有支出经费实行分管的财务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办公室要做好机关经费的日常核算管理和收支平衡,做到帐务日清月结,按时报送有关财务资料。
4、实行层级审核审批把关制度。对差旅费和各类支出票据的报帐,一般应在经手人签字的基础上,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对票据进行实审,科室负责人经手的票据由分管领导进行实审。实审票据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挂靠机关的协会及条件中心的票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局级领导经手的票据应有证明人和财务人员的签字分管财务的领导才能审批;分管财务领导的经手票据按以上程序由主要领导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财务人员不得报帐。
5、规范管理挂靠协会的经费。原挂靠在各科室的协会帐户全部集中到局财务统一管理,维持原有收支渠道,分户记帐。鼓励各科室在法律政策范围内争取上级和有关方面的资金支持,所得资金记入财务指定帐户,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和业务拓展相关的工作费用。但财政年度追加、省科技厅正常安排给市州科技局的项目、省科技切块经费拨款不列入此范围。
6、实行适当分流的制度。对参加各类研讨会、培训班、学习考察等活动以及对口接待省厅处室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口接待县(市、区)联系工作等发生的费用,原则上按惯例分流解决。对赴长到京,汇报项目、成果鉴定等主要为项目承担单位服务的工作发生的费用,可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商相关单位合理解决。
7、进一步增强财务工作的计划性。工作人员出差、公务接待、参加各种会议和外出学习考察等,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凡未经批准发生的费用,由经办人自理并依规处理。添置办公用品、召开相关会议、组织有关活动及使用大额工作经费(5000元以上)须提前一个星期向财务室报计划,以便统一调度。所有开支应在工作完成30天内办结清楚;逾期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应当说明理由。
8、严格控制经费过高支出。厉行节约,控制差旅费、接待费、办公电话费、办公用品费、打印费、会议费、培训费、小车运行费等开支,逐步推行出差(下乡)集合并车、网络办公、电子政务等以节约工作成本。上述费用明显超出规定标准或正常额度以及有关票据不符合财务管理法规的,财务人员和审核人员应及时报请主管财务的领导处理。
9、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办公室要将局机关每月财务收支和运行情况报告主要领导,每半年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10、加强监督。局机关财务工作要主动接受三项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三项工作监督小组可根据需要对局财务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现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没有明确开支标准且超过2000元的开支,需向主要领导汇报,5万元以上的支出要报局党组集体研究。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过错的,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11、科技局所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直属二级机构2000元以上、现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没有明确标准的开支,在审批报帐前需向分管领导汇报。
12、本暂行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机关原有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