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1-010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郴州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
统一保险工作方案
自2007年我市开展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以下简称农房统保)工作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累计承担了全市314万户农户的灾害风险,保障金额达189亿元,有效化解了农户的灾害风险,维护了农村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房统保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投保范围及协议签订
1.凡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其合法所有坐落于本村组且一直有人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均可作为保险标的参与投保。被保险人有多座房屋的,仅承担其生活居住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
2.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协议统保的承保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县市区直相关部门,按照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末当地农户总数,代表县市区所有农户分别与当地承保公司签订《郴州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协议》(以下简称《农房统保协议》),严格执行“五个统一”,即执行统一保险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保险期限(每一年度为一个保险期限)、统一保险责任、统一赔偿方式。
二、投保标准和资金筹措
1.保险费为每户农户11元,其中住房保险费10元、灾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险费1元;保险金额为每户农户8000元,其中住房保险金额7000元、灾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险金额1000元。
2.保险费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80%,由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农房统保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于《农户统保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拨付给承保公司(市级财政所承担的20%保险费可由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农房统保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这一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市金融证券办负责协调全市农房统保工作政策制定与组织实施,对《农房统保协议》的签订、保费缴纳、财政补贴等进行督促及实施年度责任考核。统计部门负责按《农房统保协议》的要求,向民政、财政部门提供上年末的当地农户数。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房统保资金划转工作,根据补贴标准,组织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并监管农房统保保费补贴资金,检查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农房统保查勘、理赔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农房统保宣传工作。
(二)规范运作。农房保险工作仍然按照“政府统筹、财政出资、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模式,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郴政发〔2007〕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房统保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函〔2008〕100号)精神,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金融证券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保险协议签订一定3年。
(三)优质服务。各县市区人保财险公司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延伸和完善保险服务网点,方便农民群众就近参保理赔;认真搞好承保理赔服务,特别是在发生灾害损失时,要及时做好查勘、理赔,将保险赔款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直接转账至受灾农户“一卡通”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确保受灾农户利益;认真做好农房统保统计工作,于每季度最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报送农房统保基本数据。
(四)强化督查。农房统保工作已列入市政府“民生100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督导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对不按期落实工作责任和擅自变更承保主体或承保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市级财政20%保费补贴;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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