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07〕14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郴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和《举报煤矿重大 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
(三)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采金属矿或者非金属矿的;
(四)其他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举报人举报的有关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受害者的投诉。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即为迟报。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举报受理;举报电话:2199110。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网络。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书信、传真、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三)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 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通讯联系方式。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负责举报受理的机构登记举报材料;
(二)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业务主管机 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对 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三)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或调查核实情况在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举报受理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
(四)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进行查处。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立即整改。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的7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奖励及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经查证属实的,对首次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具体 标准为:
(一)受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死亡事故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二)受理其他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死亡事故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举报奖励每半年评审一次,每年的一月和七月进行奖励评审工作,当月的最后一周颁发奖金。
第十六条 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财政部门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决定给予奖励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受理单位领取或提供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个人账号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举报受理单位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受理机构根据举报人在举报中所起的作用分配。
第二十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每月5日前,各受理单位就上月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及处理情况填报《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登记表》和《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处理统计表》 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登记表
2、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处理统计表
附件1
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登记表
受理单位(举报人)受理时限
举?报?类?型
举报事由:
附件2
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处理统计表
举报事由:
处理单位:
核实经办人:
处理结论: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通知
市人大各办委,市政协各办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17日印发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