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6〕4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畜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生态畜牧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目标。抢抓全省畜禽养殖向湘南等低密度地区转移、珠三角调整畜牧产业布局、扶贫攻坚全面推进的发展机遇,转变生产方式,调优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助推精准扶贫,走出一条养殖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品质品牌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畜牧业现代化发展道路。到2020年,全市年出栏生猪稳定在600万头左右,年出栏(笼)肉牛27万头、肉羊61万只、家禽4000万羽,比2015年分别增长2.4%、68.7%、27.5%、26.3%,畜禽养殖及加工产值达到300亿元。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76%以上。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市年出栏(笼)生猪5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肉鸡50000只以上、蛋鸡1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全部建有配套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科学布局。根据各地产业基础及资源承载能力,以桂阳、安仁、嘉禾、宜章为优势生猪区,高标准建设桂阳天心国家级核心育种场、桂阳新湘农燕塘原种猪场及10个一级生猪扩繁场,发展温氏年出栏30万头生猪养殖基地;以北湖、资兴、临武、汝城、桂东、永兴、宜章为肉牛优势区,重点扶持北湖湘源、桂东哈哈牛、临武舜湘、汝城汉明等养殖企业;以永兴、临武、资兴等地为肉羊优势区,加快优质黑山羊扩繁选育,大力发展舍饲、半舍饲养殖方式;以宜章、永兴为肉鸡优势区,重点发展三黄鸡养殖;以汝城、桂阳、安仁、北湖、苏仙等地为蛋鸡优势区,重点发展标准化、规模化高产、高效蛋鸡养殖,支持金晋农牧做大做强;依托舜华鸭业公司,重点建设临武鸭资源保种场、2个父母代种鸭场;依托宜章福鹅养殖科技开发公司,重点建好种鹅场和鹅肥肝生产加工;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一湖两河三江”(东江湖,东西河、西水河,翠江、郴江和便江)流域内禁养区的规模养殖场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2018年底前,全面改造流域内适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设施,限养区严格控制新建规模养殖场数量。其它湘江支流、赣江支流、珠江支流等流域区域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加强生产规划布局和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养殖业精准扶贫工作,引导畜牧养殖根据环境承载力,向贫困山区、丘陵地带有序转移,实现畜牧业与林业、油茶、蔬菜种植等种养结合、种养平衡。
二、重点工作
(一)调优畜牧产业结构。深入推进养殖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牛羊禽增量发展、生猪稳量提质、壮大特色养殖。加快特色化、个性化、精品化进程。加大天然草地改良力度,加快推进北湖仰天湖、桂东李早田、汝城白云仙、永兴七甲、资兴八面山等万亩以上连片草场示范改造,建成一批集中连片现代草地畜牧业生产示范基地和基础母畜扩群示范场。加大人工种草力度,实现“种草养畜、草畜平衡”。扩大能繁母畜群体,资兴市、宜章县等草食牧业优势县加快建设基础母畜扩繁县。加大“湘南红牛”选育、扩群力度。2020年,草食牧业综合产值突破30亿元,提升占畜牧业产值比重。稳定生猪优势产区和适度规模养殖大户,加快养殖环境提质改造,提高养殖水平、质量安全水平,推广特色良种猪养殖,发展临武鸭、朗德鹅、黄郎鸡优势品种养殖。
(二)促进承接产业转移。对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市内或生猪优势产区引进1-2家高标准规模化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域内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物流、电商一条龙建设作为发展畜牧业工作重点,延伸产业链条,形成产业集聚。引进一批实力雄厚、工艺先进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肉牛或奶牛养殖企业,引进优势企业建设万亩以上连片综合牧场。对高标准规模化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按规定落实用电、用水、用地、收费、税收、金融、奖励等政策。鼓励企业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发展养殖业,养殖生产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计价,符合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可按设施农用地管理。
(三)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实施畜禽良种工程,稳步提升生猪良繁体系水平,加快牛羊禽良繁体系建设,减少跨区域调种现象。加强肉牛品改选育工作,重点引进红安格斯牛改良本地湘南黄牛,对肉牛养殖企业给予品改扶持奖励。建立肉牛繁育补贴制度,引导养殖户留蓄杂交二代以上的能繁母牛,尽快提升基础母牛品质。引导郴州穗丰黑山羊种羊基地等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生长繁殖效率高、适应性强、育肥性能好的黑山羊新品种,加大黑山羊种公羊推广力度。2020年,全市建设生猪国家级核心育种场1家,生猪原种场1家,生猪扩繁场12家;建设牛、羊原种场各1家。
(四)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和引导养殖户发展年出栏(笼)猪1000头、牛100头、羊300只、家禽10000羽左右的标准化适度规模家庭养殖场。引导大型养殖企业采取“多点布局、分场饲养”形式,根据养殖基地的环境承载能力和企业粪污治理水平合理确定单个养殖场的适养量,原则上单个新建规模猪场年出栏量不超过20000头。按照“小规模、大群体、小集中、大分散”原则连片发展牛羊养殖。积极开展国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进一步加大向上争资立项力度。
(五)构建现代畜牧业生产经营体系。鼓励引导专业合作社、畜牧养殖场与屠宰加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有效对接,采用合同约定、推行订单收购、合同收购,创建新型合作经营模式。大力扶持畜禽产品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提高市场流通效率。重点培育临武舜华鸭业、金晋农牧、北湖湘源、桂东哈哈牛、桂阳新湘农、宜章福鹅等有标准化养殖基地、有屠宰加工厂、有产品销售网络、有自有品牌、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产业化龙头企业,逐步建立一体化经营的产业体系。
(六)加强畜禽污染综合治理。健全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源头监管,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年出栏(笼)生猪5000头以上、肉牛1000头以上、奶牛1000头以上、肉羊5000只以上、家禽100000羽以上的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到养殖设施与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养殖场应按照环境评价要求做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做到达标排放。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处理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按照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总要求,坚持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贴、保险联动相结合,尽快建成以区域性公共处理设施为主体,养殖场、屠宰场自行处理为基础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到2017年生猪调出大县基本建成覆盖面广、运转高效、生态环保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鼓励采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模式,生猪调出大县以县为单位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集点;其他县按照“合理规划、联合建设”原则,建设规模适度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集点。大型养殖场、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农村散养户的病死畜禽,采用“定点收集、统一暂存、集中处理”的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实行种养结合、林牧结合、种养平衡,支持规模养殖企业流转与养殖粪污消纳相匹配的荒山荒地,栽种经济林消纳养殖粪污。加大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改造,组织开展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创建活动,积极推广农牧循环、沼气利用、有机肥加工等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措施,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促进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扶持养殖企业建设以养殖粪污为原料有机肥加工厂。
(七)加大畜牧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养殖业推广体系,加大科技培训力度,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企业、个人在养殖业科技研究与推广应用的主体作用,逐步实现科技推广服务社会化。积极与高校畜牧科研专业研究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畜禽养殖技术,推广适销对路的优良畜禽品种。以市水产科学研究所为基础,组建市畜牧水产科学研究所。加大投入,支持市畜牧水产科学研究所开展种畜禽性能测定等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工作,进行畜牧兽医科学技术普及、人才培训等技术服务。调动市县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扩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并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推广经费,切实解决规模养殖企业技术短缺问题。
(八)全面提升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全面提升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县、乡政府与村级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养殖、屠宰和经营业主的防疫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推进动物防疫公益性社会化服务,探索建立动物防疫与项目扶持挂钩机制,确保防疫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规范职责配置,明确工作任务,探索防疫、检疫分离,建立专职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加强兽医建设,提升兽医队伍素质与动物卫生监督能力。强化检疫监管工作,加强对养殖、屠宰、畜禽批发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全面推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力争全市产地检疫受理率和屠宰检疫率100%。强化跨省引进动物监管,防控疫情传播。完善疫情监测、预警、应急反应处置机制,不断提升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加强对动物卫生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力度,依法兴牧,依法防疫。
(九)全面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健全追溯体系建设。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检测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2020年全市主要养殖产品合格率达到97%以上,基本实现养殖产品产出安全。落实主体责任。养殖企业、养殖场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推行养殖企业、养殖场项目申报与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挂钩制度,不落实质量安全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和工作措施的,在项目安排、产业扶持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建立购销台帐,做到“记录如实完整、质量安全可追溯”。加大整治力度。开展一线兽用抗菌药、生猪屠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瘦肉精”、养殖业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工作。强化检测抽检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制定监测计划,扩大监测品种和范围。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大要案督办、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对“瘦肉精”案件,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即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十)强化畜禽屠宰环节监管。推动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产品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开展屠宰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创建,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企业屠宰经营资质和动物防疫条件,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完善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和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瘦肉精”自检制度,消毒、无害化处理制度,问题产品、病害猪及产品召回制度,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大私屠滥宰打击力度,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注药肉品、病害肉品等不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重点排查清理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地、主要交通道路周边、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重点区域,重点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注药肉品黑窝点、黑作坊及不法商户,依法查处向违法分子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畜牧等部门参与的畜牧业发展协调机制,将畜牧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富民产业来抓。要加强动物防疫、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高考核权重。要加强畜牧业工作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县财政要积极支持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按有关政策要求配套安排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各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发信贷产品、创新信贷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加大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力度。进一步完善小额信用贷款和养殖户联保贷款制度,对养殖户开通信用贷款绿色通道,支持养殖户发展畜禽养殖。保险机构要探索商业保险新体制、新机制,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创新畜牧业保险品种,提高畜牧业保险覆盖面,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畜牧业生产用地、用水、用电优惠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优质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沼气发电上网电价按国家有关电价政策和补贴规定执行。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三)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乡镇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其队伍结构老化、人员不足的现状。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必要屠宰监管人员和必需工作经费。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兽医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全面达到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标准。切实按中省相关规定,开展相关检测项目,填补饲料检测空白。提升一线动物防疫人员防护用品等级,落实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津贴。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