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工作回顾
为适应全省当前新的形势发展需要,2011年初,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计划重新修订《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此,省科技厅认真落实省政府的要求,成立专门班子,通过大量的实地调研、征求意见,起草了《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11月,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本条例非常必要,并提出了审议意见。会后,省人大法制委、省科技厅根据审议意见,先后到株洲、益阳、怀化进行调研,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多次修改。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情况说明
修订后的《条例》体例发生较大变化,将1997版的八章四十三条调整为七章五十六条,保持了与《科技进步法》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新《条例》在立法目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企业技术进步
新《条例》第二十条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中型企业提取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规定;并增加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2、关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新《条例》增加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政府和科研院所共建科研机构的规定,增加第三十条第二、三款,分别规范了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机构的职能。
3、关于科学技术人员
一是增加新《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政府、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科技人才发展方面的职责。二是增加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创新型人才提供便利条件,并规定建立科学技术关键岗位和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以及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引进制度。同时,增加第四十条,对科学技术人员的学术规范、职业道德等进行了规定,并设置了科技人员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的诚信档案制度。
4、关于保障措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科学技术投入体系。新《条例》第四十一条将原《条例》修改为:“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多层次科学技术投入体系。”
二是加大了财政科技投入及保障力度。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财政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增加第四十三条,规范了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范围;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的规定。
同时,为了有效监督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和使用,在新《条例》第五十二条中,进一步完善了对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进行绩效评价的制度,增加了绩效审计制度;增加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未履行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保障职责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问责制;在第五十五条增加了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规定。
三是加强金融和政府采购方面的支持。一是在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对条例修订草案关于知识产权担保、质押等融资服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二是在第四十八条,对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设置了政府优先购买的规定。
四是进一步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增加新《条例》第五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5、其他
一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新《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科教兴湘进程,建设创新型湖南”;
二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新《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职责;
三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在新《条例》第七条增加了关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规定;
四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关于农业科技创新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五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新《条例》增加了第十七条关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规定;
六是在新《条例》第二十七条增加了支持创新园区建设的规定;
七是在新《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设立创业投资风险引导基金的规定。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
三、修订条例的意义
新修订的《条例》准确把握《科技进步法》的立法精神,在深刻理解《科技进步法》确立的目标、原则和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着眼于推进科教兴湘进程、建设创新型湖南的奋斗目标,结合《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的实施,充分吸收了湖南省科技发展和改革的成功经验,针对当前制约湖南省科技进步的制度性问题,进行了一些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以科教兴湘、建设创新型湖南为主线,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二是明确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在推进科技进步中的职责;三是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四是完善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选拔、激励和保障等制度;五是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激励;六是鼓励共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推动公共科技资源的整合统筹和开放共享;七是增强科技进步保障措施的力度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