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交办、督办案件、复杂案件或涉及金额较大案件等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坚持上报和集体讨论制度。
二、具体办案人员应及时上报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对重要行政执法程序,如查封、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行政行为等必须先请示、后执行,不得擅自作主。
三、重大案件的讨论由执法局领导、办案人员参加,办案人员介绍案情查处及处理建议,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四、参与重大案件讨论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表明个人态度,并对自己所持有的意见和态度负责。
五、集体讨论案件应当作好讨论记录,记录应交参与讨论人员审核无误后分别签名。
六、对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研究,由领导批准决定,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但可保留不同意见。
七、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结果记录备案,在案件执行中如果出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被上级主管部门中止或撤销其行政行为的,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集体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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