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提高旅游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市旅游外事侨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局机关各科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旅游外事侨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由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提供网络技术层面的支持。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必须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务信息公开联络人,具体负责本科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落实,解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公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第七条 政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属性。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简介、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旅游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旅游政策;
(三)旅游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旅游信息统计数据;
(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国家公务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系统综合表彰奖励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务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务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务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内部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
(五)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在公开信息前,局机关各科室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郴州市旅游外事侨务保密工作制度》进行保密审查。已经解密的政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在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单位提出定性的建议,主办单位最后确定发文的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单位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单位。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公开程序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郴州旅游网;
(二)新闻发布会;
(三)市内主要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务信息的形式。
其中,郴州旅游网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务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务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务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务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务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务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主管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郴州市旅游外事侨务局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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