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6〕3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防汛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防汛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郴州市防讯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附图:
郴州市水系及大中型水库分布图
郴州市中心城区洪水淹没风险示意图
防汛应急工作流程图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因暴雨洪水引发的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不断提高防汛抗洪的现代化水平。
(4)坚持依法防汛抗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洪救灾工作。驻郴部队和武警官兵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5)坚持防汛抗旱并重,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公民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充分利用和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水和谐。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急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郴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市委副书记任政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郴州军分区参谋长、市委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文体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城投中心、郴州军分区作训处、武警郴州市支队、武警交通部队六支队一大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郴州水文局、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郴州分公司、郴电国际等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防指
领导、组织全市防汛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市防汛政策、制度和规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订江河洪水防御、城市防洪、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方案;组织、责令或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设障单位开展河道清障工作;及时掌握汛情、灾情,指挥抗洪抢险;负责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统一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防汛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市防办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市防汛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雨、水、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江河、水库防御洪水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预案;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制订并实施山洪和台风等灾害的防御预案;指导、督促有关防汛指挥部清除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科学合理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3 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水利局:负责防洪排涝工作的行业管理,提供雨情、水情、旱情、洪水预报通报;根据调度方案组织制定临时度汛方案,监督防洪排涝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防洪抢险工作,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防洪规划负责市中心城区防洪排涝工作;协助公安、交警维护好市内抗洪救灾现场的秩序,组织做好市内排水管网的畅通;监督、指导市政工程、城市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
市民政局:及时做好灾情统计工作;负责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工作,协调市防办搞好灾情发布、上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上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市委宣传部:组织市内新闻、宣传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汛减灾的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宣传防汛抗灾形势,负责作好对外、对上宣传,负责协调市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市城投中心:负责郴江河市中心城区段闸坝工程(包括已建未移交和在建)的管理和防汛抗灾抢险工作。
市气象局: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导、组织、调度灾区及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偷窃防汛物料、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防汛部门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解决灾区群众饮水困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并服从防洪需要;优先组织和提供防汛抢险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抢险急需和运输畅通;进入紧急防汛期,根据市防指命令,负责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郴州军分区作训处、武警郴州市支队、武警交通部队六支队一大队:根据防汛抗灾需要,及时组织军区官兵、驻郴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洪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援郴部队来郴开展抗洪抢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申报、筹集、安排防汛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配合市防办做好防汛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农委:协调农业洪涝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灾区的相关优惠政策,负责洪涝灾害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市文体广新局:负责全市农村广播系统建设工作,督促指导县级广电部门按照当地防汛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已建山洪灾害防御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中预警广播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预警广播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市住建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汛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防汛预案和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行业落实防汛预案和措施。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负责落实旅游系统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和各项防汛工作措施;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各旅游景点的人员紧急撤离和安全转移措施。
郴电国际:负责所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和防汛指挥部门防汛调度命令的实施;及时准确提供所辖水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指导、检查城市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督促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郴州水文局:做好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做好洪水预报及防灾预警。
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郴州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文监测站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灾、水文、气象通讯信息;落实防汛各项通讯优惠措施。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非常措施确保防汛抢险通信畅通。
2.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设雨水情监测系统,作为预防预警和指挥决策支撑平台。
3.1.2 各级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当地灾害性天气、洪涝山洪等灾害的监测预报,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消息。
3.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严格按照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以及险情登记、汇报制度等做好信息收集、判研、报告工作。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防汛抗旱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频次,及时上报测验结果。
3.2.2工程信息
(1)沿河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沿线各电站、河坝、堤防等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电站、河坝、堤防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当电站、河坝、堤防等工程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决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影响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部准确及时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由市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报、瞒报。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加强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3.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3.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当地防汛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水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作为抗洪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决策依据。
3.4.2 防御洪水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4.3雨水情监测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设雨水情监测系统,并作为防汛指挥决策的技术支持平台。
3.4.4防汛信息系统
市防指依托市防汛指挥系统,建设防汛信息系统,并作为山洪灾害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工作,重大洪涝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指挥协调。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洪涝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7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Ⅳ级响应
4.2.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Ⅳ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笼罩面积达到1-2千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将持续;
(2)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2-3千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将持续;
(3)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不构成严重威胁;
(4)城区控制断面水位逼近警戒水位,堤防等工程出现一般险情,且水文部门预报水位仍将继续上涨(即将发生小洪水时);
(5)人口集中区多点出现较大面积(5000—10000平方米)涝水,主要道路行车中断,成片居民区或机关事业单位、厂矿进水,水深超过1米,且有继续趋势;
(6)市气象部门预报,我市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等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山洪灾害;
(7)发生山洪灾害,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4.2.2 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向社会发布蓝色警示标志。
4.2.3 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和了解雨、水、工、险、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市防办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市水利、气象、水文、安监、国土资源、住建、城管和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旅游、城投、电力等部门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预警和对当前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3)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协助做好灾民安置、疾病预防控制和紧急及医疗救援等工作。必要时,市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联系县市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应急调度:各受灾县市区根据水情、工险灾情情况自行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
4.3 Ⅲ级响应
4.3.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局部地区(2-3千平方公里)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
(2)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3-5千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将持续;
(3)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可能构成严重威胁;
(4)城区控制断面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水文部门预报将逼近保证水位,县级或市级城市堤防等工程出现较大险情(即将发生中洪水时);
(5)县市区内人口集中区多点出现较大面积(10000—20000平方米)涝水,县市区内主要道路行车中断,成片居民区或机关事业单位、厂矿进水,水深超过1米,且有继续趋势;
(6)市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市部分县市区,并发出紧急警报;
(7)强热带风暴、台风直接影响我市;
(8)小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村庄安全;
(9)发生山洪灾害,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4.3.2 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向社会发布黄色警示标志。
4.3.3 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市防办副主任参与值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适当增加值班力量,密切关注雨、水、工、险、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市防办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军分区、武警、武警交通部队、财政、水利、气象、水文、电力、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和行政执法、农业、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运用水库、河坝、堤防等各类防汛工程,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情,提出处置意见,采取抗洪抢险各类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
(3)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抗旱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应急调度:市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水库等调度运用工作;郴州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武警交通部队六支队一大队通知预备役人员和抢险队集结待令。市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力准备。相关县市区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调用本级人、财、物,并搞好水库等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
4.4 Ⅱ级响应
4.4.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局部地区(3-5千平方公里)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
(2)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5-9千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将持续;
(3)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
(4)城区控制断面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水文部门预报仍将上涨,县级或市级城市堤防等工程发生溃堤(即将发生大洪水时);
(5)县市区内人口集中区多点出现较大面积(20000—30000平方米)涝水,县市区内主要道路行车中断,成片居民区或机关事业单位、厂矿进水,水深超过1米,且有继续趋势;
(6)市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城区,并发出红色预警;
(7)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公共安全;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
(8)发生山洪灾害,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50人以下;
(9)洪水造成境内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国道重要省道行车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4.2 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向社会发布橙色警示标志。
4.4.3 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市防办主任24小时带班,市防办副主任参与值班,按照大洪水值班要求,分设信息、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议,指挥长主持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或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含市应急办)、市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主要媒体及主要新闻单位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报告情况。市领导奔赴各自联系县市区指导抗洪救灾。可视汛情按流域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
(3)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并派出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或联系责任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汇报情况。郴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武警交通部队六支队一大队根据市防指要求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新闻单位不定期通过电视、广播等发布汛情通报。必要时,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市委宣传部搞好对外宣传协调工作。必要时由市防指发出动员命令,市红十字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4)应急调度:市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部队、武警、专业抢险队伍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财政部门搞好抗洪抢险救灾资金调度用于抢险救灾,交通运输部门开通抢险物资车辆免费专用通道。同时加强水库等防洪工程的调度,特别要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和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4.5 Ⅰ级响应
4.5.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Ⅰ级响应。
(1)局部地区(大于5千平方公里)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
(2)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大于9千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将持续;
(3)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将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
(4)城区控制断面水位将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且水文部门预报仍将上涨,县级或市级城市堤防等工程多处发生溃堤(即将发生特大洪水时);
(5)县市区内人口集中区多点出现较大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涝水,县市区内主要道路行车中断,成片居民区或机关事业单位、厂矿进水,水深超过1米,且有继续趋势;
(6)市级及以上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或台风或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明显的强降水过程,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在保证水位以上,且汛情紧急时;
(7)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严重威胁下游重要城镇安全;
(8)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9)发生山洪灾害,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0人以上;
(10)市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11)洪水造成境内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超过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5.2 启动程序
市防指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市防指指挥长报请市政府市长,由市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向社会发布红色警示标志。
4.5.3 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市防指副指挥长24小时带班,市防办副主任坚守值班。按照非常洪水值班要求,分设信息、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必要时,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或市防办兼职副主任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市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含市应急办)、市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市防指专家组及市内主要新闻单位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迅速做好分蓄洪区启用准备工作;督促相关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报告情况。市政府及时向省委、省人大及省防指报告我市洪灾情况,争取资金、抢险、救生、物资器材等支持。市领导立即奔赴各自联系县市区指导抗洪救灾。市防指迅速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分蓄洪区启用、水库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市防指及时宣布全市或部分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指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在全市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市防指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必须增派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和核灾工作。市财政部门及时做好全市抗洪抢险救灾应急资金调配;市民政部门全力做好全市灾民救助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并与市防办搞好灾情发布、上报的衔接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做好灾区紧急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和防汛网络安全工作,协助防汛部门组织当地群众撤离和转移,市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交通管制工作,同时,市交通运输部门按市防指的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转工具,开通防汛免费专用通道;市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报工作;电力部门负责确保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宣传部门搞好新闻宣传综合协调工作;新闻单位不定期通过电视、广播等发布汛情通报。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等活动。
(4)应急调度:市防指根据灾、险、工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郴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武警交通部队六支队一大队按照各自的防洪应急预案要求,迅速组织兵力奔赴各灾区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向上级请求兵力或设备支援;市防指根据汛情、险情发展,果断及时加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调运力度;切实加强水库等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运用,尤其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和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随时组织专题会商,并由市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准备随时随地投入抢洪抢险。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4.6.1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各级防汛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加强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的密切联系。
4.6.2险情汇报、登记制度。各级防汛指挥部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务必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6.3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部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6.4垮坝汇报、登记制度。中型以上水库失事,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在出事后2小时内上报,小型水库在失事后24小时内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6.5市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并及时续报。
4.7 指挥和协调
4.7.1出现洪水灾害后,当地防汛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当地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8 应急处置
4.8.1水库、江河堤防、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防汛指挥部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垮渠等恶性事件发生。
4.8.2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各级防汛指挥部要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9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9.1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需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市防指从市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或向省防指请求调拨。
4.9.2大坝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指挥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山丘区防汛指挥部和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对转移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要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各级民政、卫生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驻郴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市防指提出申请,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武警交通部队六支队一大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10.2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指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1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防办会同市新闻主管部门,按照《郴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2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干流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防办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1.1市通信及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5.1.2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 应急物资保障
5.2.1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市县两级防指及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储备定额要求和本地区、本行业(工程)防洪抗灾任务足额储备应急物资。
5.2.2市级防汛应急物资由市防办(代储单位)储备管理,或委托县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储备,市防指统一调度。
5.2.3市级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先主后次,先近后远,满足急需。
5.2.4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5.3 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驻郴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市防汛机动抢险队及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紧急防汛期间,由市防指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5.4 交通运输和电力保障
市交通局运输及相关部门负责抗洪救灾运输保障工作。根据市防指命令负责组织调配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确保抗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通畅。
市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
5.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市城管执法局协助维护市城区秩序。
5.7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市防指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防指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市财政局、市防办提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实施。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市民政局、市农委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5.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市区要以村及自然村为单位,设立和标志好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等紧急避难场所。
5.9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防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防汛工作,依托市防汛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防汛技术信息系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汛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6.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1.1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分析评估
6.3.1市防办要对每一次洪水过程的雨水情、灾险情、抗洪行动等及时予以小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6.3.2各级防汛指挥部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部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要协助、指导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抢险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汛情灾情等信息,或在防汛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防办、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