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统发[2011]81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
现将修订后的《郴州市乡镇(街道)经济主要指标》(郴统发[2009]36号)等统计报表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报表修改内容
(一)取消原《郴州市乡镇(街道)年末人口统计调查表》(郴州市农调01表)、《郴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郴州市农调02表)和《郴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基本情况季度调查表》(郴州市农调02 -1表)。
(二)原《郴州市乡镇经济主要指标》(郴州市农调05表)更名为《郴州市乡镇(街道)经济主要指标》,表号改为郴州市农调01表。表内增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粮食产量、牲猪出栏等指标,年末人口指标下方列“其中辖区内县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口”。
(三)增加《郴州市乡镇(街道)基本情况表》(郴州市农调02表)和《郴州市城镇居民家庭收支情况抽样调查汇总表》(郴州市农调04表)、《郴州市城镇居民家庭收支情况抽样调查表(户表)》(郴州市农调04—1表)、《郴州市城镇居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表(户累计表)》(郴州市农调04—2表)。
(四)原《郴州市乡镇生产总值(GDP)计算依据表》(郴州市农调05-1表),更名为《郴州市乡镇(街道)生产总值(GDP)计算依据表》,表号改为郴州市农调03表。
(五)原《郴州市农民家庭收支情况抽样调查上户登记表》(郴州市农调06表)和《郴州市农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汇总表》(郴州市农调07表)改为《郴州市农民家庭收支情况抽样调查汇总表》(郴州市农调05表)、《郴州市农民家庭收支情况抽样调查表(户表)》(郴州市农调05—1表)和《郴州市农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表(户累计表)》(郴州市农调05—2表)。
二、调查范围
统计调查范围为全市256个乡镇(街道)。
三、统计口径
除乡镇(街道)财政总收入和年末人口指标按所辖原则统计外,其余所列统计指标均按所属原则统计,即只包括乡镇(街道)及其以下,不包括中省、市、县(市区)四级和县以上园区内各单位数据。
四、数据来源
(一)财政收入。根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汇总各乡镇(街道)的全年财政总收入数据核实上报。
(二)年末人口数。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和公安部门统计的户籍人口数填报。
(三)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根据住户抽样调查登记的相关指标数据计算填报。住户抽样调查的数据采集方法如下:各乡镇(街道)依据辖区内全部家庭户高、中、低收入水平分别随机抽取10户共30户代表本乡镇(街道)进行记账登记。记账户每月记账一次,每季度由乡镇(街道)统计员负责根据记账户账本汇总计算出季度本乡镇(街道)的收入数据。半年和全年的本乡镇农民(城镇居民)收入汇总累计数,由本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负责上报至县市区统计局。其中,半年收入为上年12月至本年5月汇总数,全年收入为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汇总数。《郴州市农民(城镇居民)家庭收支情况抽样调查表(户表)》和《郴州市农民(城镇居民)家庭收支情况抽样调查表(户累计表)》不直接报送市、县统计局,由乡镇(街道)统计站收集整理归档,以备核查。
(四)其他指标的填报要求。其他指标由乡镇(街道)统计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全面核实并如实填报。
五、上报时间
(一)《郴州市乡镇经济主要指标》(郴州市农调01表)、《郴州市乡镇经济总产值(GDP)计算依据表》(农调03表)每半年报送一次,:于本年7月5日前,年报为次年1月5日前由县市区统计局分乡镇(街道)审定后录入传输上报。
(二)《郴州市乡镇(街道)基本情况表》(郴州市农调02表)每半年报送一次,于本年7月5日前,年报为次年1月5日前由县市区统计局分乡镇(街道)审定后录入传输上报。
(三)《郴州市农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汇总表》(农调05表),于次年1月5日前由县市区统计局分乡镇(街道)审定后录入传输上报。
(四)《郴州市城镇居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汇总表》(农调04表),于次年1月5日前由县市区统计局分乡镇(街道)审定后录入传输上报。
附件:1、郴统发[2011]81号 2、报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