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07〕8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好市城区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郴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郴政办发〔2003〕95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66元/月·人提高到186元/月·人。其他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郴州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各办委,市政协各办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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