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加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单位资金支出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郴州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郴财库( 200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不得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将款项转入财会人员个人账户。
二、预算单位通过直接支付方式付给供货商个人账户的零星支出支付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5万元。单笔或当日累计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支付业务,单位除报送直接支付申请外,还必须提供《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见附件,单位可直接复印附件填报,也可从单位可直接从支付局服务网站的“软件下载”模块中下载或打印)、工程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三、预算单位通过直接支付方式付给同一收款单位单笔或当日累计支付金额在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支付业务,单位除报送直接支付申请外,还必须提供《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四、本通知自二○○九年三月十日起实施。
附件: 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