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4-01015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规范政府投资BT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规范政府投资BT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6月
郴州市规范政府投资BT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监管机制,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BT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BT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Build—Transfer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融资模式,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
第三条 采用BT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含5000万元)。
(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实行BT模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成立郴州市城市基础设施BT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住建、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和行政执法、环保、城投中心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BT项目协调调度等日常具体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BT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及竣工验收等行业监管工作,负责组建郴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BT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核准、组织项目建设稽查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政府债务台账、统筹安排BT项目回购资金、编制年度回购资金计划、资金拨付审核、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等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BT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及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等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BT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城管和行政执法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范项目投资决策
第五条 BT项目决策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BT项目建设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采取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方式控制工程投资。
(三)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年度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制定相应的年度BT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不在审定通过的年度BT项目建设计划中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测算市本级BT项目年度建设投资总规模、项目前期经费、项目回购资金总量,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拨付项目前期经费、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回购资金的依据。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BT项目投资单位,BT项目投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
(二)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单位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0%,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投资单位自有资金不得低于30%,并能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和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施工企业为项目投资单位的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相应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能力,且3年内无建筑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四)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市财政指定的建设单位管理专户足额存入履约保证金。BT项目预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BT项目投资单位按预算投资额的10-15%存入履约保证金;项目预算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按5-10%存入履约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批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规范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BT项目按以下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审批权限报发改部门审查后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部门申报,规划部门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及房产部门按其职责依法依规分别办理项目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续。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权属手续完善后,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相关批复文件资料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报市住建部门及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一般不得突破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的10%。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应严格执行,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规模或建设标准的,由市住建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论证后,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发改部门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项目完工之后再提出调整申请的,不是特殊情况不予调整。
(五)工程初步设计经市住建部门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经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审查,报市住建部门备查,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市财政部门评审。
(六)市财政部门对BT项目预算评审可与BT项目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同步进行,不影响项目实施。财政评审预算造价应当作为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
(七)BT项目应实依法实行公开招标,BT项目的评标应采用综合评标法。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按郴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T项目)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签定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依法可采用邀请招标的BT项目,按有关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八)BT项目投资施工单位在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施工手续后,由市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BT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征地拆迁安置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筹集。
第四章 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BT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为:
(一)按照规定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监督。
(三)监督BT项目投资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四)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监督BT项目投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五)协同相关部门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协调施工环境等工作。
(六)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管理和造价控制等工作。
(七)组织工程交工验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回购、移交等工作。
第十二条 BT项目投资施工单位的职责为:
(一)组建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明确专职负责人,按要求配备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
(三)按相关部门要求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交完整的工程验收、结算资料;负责工程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的保修、维护工作。
(四)切实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自检,严把质量、安全关,杜绝不合格工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并按规定对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编制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报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每月25日将项目施工进度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建设单位。
(六)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以及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项目建设单位对BT项目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核实工程量,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BT项目工程计价按《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及相应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工程相关费率按相应配套文件计取,人工工资单价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上限与下限中间值计取。
第十五条 设备及材料采购、定价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限额范围内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期限公开招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外无特殊要求的不得指定厂商、品牌,有特殊要求的须提供3家以上的供货厂商,通过性价比采取竞价方式确定供货厂商。
(二)主要材料、花卉、苗木及半成品材料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材料预算价格。对没有发布价的材料,施工单位须提供材料采购合同、采购原始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经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证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材料价格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BT项目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采用未经过审查备案的设计图纸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增加投资,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现场签证须严格执行《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规定》和《郴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函〔2013〕202号)。未按规定程序核准的新增工程量,财政、审计部门不得进行预算评审和结算审计。
(一)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函,经专家委员会技术审查论证确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同意后实施,并将新增预算报市财政部门评审。
(三)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函,经专家委员会技术审查论证确认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程序实施,并将新增预算报市财政部门评审。
(四)建设项目现场急需采取必要抢险措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采取抢险措施,并在险情缓解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函,市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以上规定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BT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责。
质量保修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九条 BT项目完工后按照《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交工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BT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市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统一接收,按管理权限交由相关部门或北湖区、苏仙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0〕13号)对BT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建立BT项目竣工结算初审制度。除合同另有约定的,施工单位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报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具体按照《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2〕47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BT项目参建各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工程资料,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归档备案。
第五章 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城投中心统筹安排BT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征地拆迁安置资金,并依据BT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分批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BT项目专账专户,依据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征地拆迁安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BT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审计部门出具竣工结算报告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BT项目,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措施。凡属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费用参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郴政发〔2013〕6号)执行。
第六章 规范项目回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考虑BT项目投资施工单位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条件、回购款支付方式和回购期。
第二十七条 BT项目回购期为3年,自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回购款项分3年付清,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当年内支付竣工结算初审报告确定工程造价的40%;第2年支付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确定工程造价的30%;第3年再支付余款(处于工程质保期内的项目预留工程回购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若BT项目未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或综合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支付第2年回购款。
回购款总额以市审计部门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为准。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建设期不计投资利息。履约保证金利息从保证金打入财政专户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项目总投资从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息,以当年支付回购款后的余额为计息基数;回购期第1年支付的回购款不计投资利息;回购期第2-3年的投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支付回购余款的利率上浮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
第二十九条 BT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市住建部门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与BT项目投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文件逐项核查、点验与认定,交工验收合格后,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合同约定予以回购。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回购款,应由BT项目投资施工单位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因整改导致延长建设期部分的投资利息不得计取。
因BT项目投资施工单位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未及时提交审计结算资料,无法进行结算审计或施工单位拖延审计时间,导致无法按时予以回购的,期间不计投资利息。
回购期内,BT项目投资施工单位不得影响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BT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BT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郴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为BT项目投资施工单位提供融资担保。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建设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BT项目投资施工单位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资金到位和使用、转包分包、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项目投融资建设权,并由BT项目投资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得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暗箱操作”等行为,BT项目投资施工单位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利益,违者,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BT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对相关部门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施工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应急抢险工程建设按市有关规定另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