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6-01007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紧密结合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进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努力打造全省“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时限最短、审批流程最优、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好”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对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尽放”,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
(二)规范高效。切实精简项目审批(核准)前置要件,简化咨询评估,规范中介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积极推动各部门网上对接,项目基础信息、审批过程及结果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办事效率。
(三)放管结合。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同步承担监管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明确承接方的监管责任及监管措施。
(四)协同联动。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实施内容
(一)简化审批环节
1.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只限于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的立项审批,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报国、省立项审批的项目,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
2.精简审批(核准)前置条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各行政许可项目中设定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一律予以取消。(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直各审批部门)
3.合并立项前的规划审批事项。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蓝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定点蓝线图实行合并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业主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时,应同步办理选址蓝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定点蓝线图。(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
4.合并立项阶段的审批事项。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评估、招投标方式、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内容,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或核准)时,应对以上内容一并审查,一文办结。(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
5.合并初步设计阶段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报建图审查2个环节予以合并。项目单位初步设计文件(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连同规划报建图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发改、住建、城乡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和园林等部门同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牵头单位:市住建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
6.简化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由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审图机构负责,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审查。(牵头单位:市住建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
7.简化咨询评估环节。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图件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编制和提供有关项目文本、图件。除国家和省、市另有专项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外,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办理其他有关环节审批手续时,一律不得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事项,不得重复评估。建设项目审批中所涉及的评估论证或专家评审,一律由相应的审批职能部门承担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该项费用由同级财政在年初预算时单列。(牵头及责任单位:市直各审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8.规范中介服务。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企业可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市优化办、市编办,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审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优化审批程序
1.优化受理流程。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技术审查材料齐全、不影响先行审查行文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受理。对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先予技术审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各审批部门)
2.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审批部门即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各审批部门)
3.实施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对分离。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了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后置部门可以提前介入,采取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先期进行技术审查,待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即予批复。
(1)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后,发改部门可先予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待办妥相关前置审批或获取初步意见后,发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
(2)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主管部门先予以受理并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待申报材料按规定要求齐备后,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初步设计予以批复。
(3)其他因前后置审批关系有可能影响审批进度的,应按照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提前介入审批,或多个环节同时受理、同步办理,着力提高审批效率。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
4.建立在线审批平台。按照国家和省部署,积极对接全国和全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的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部共享的原则,各部门逐步实现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施网上在线并联审批,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建立异常项目信用记录和发布制度,对违法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异常项目信用记录,及时对项目单位予以提醒或警告。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除涉密项目外,将项目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通过在线平台发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各审批部门)
5.建立限时办结公开承诺机制。所有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承诺办结时限的通知》(郴政办函〔2014〕1号)要求,公开承诺审批时限,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办结的,经市优化办审核确认无正当理由的,由市优化办开具督办函,业主凭督办函可先行启动下阶段审批,被督办的审批部门必须按市优化办督办函的规定时间予以办结。(牵头单位:市优化办;责任单位:市直各审批部门)
(三)推行并联审批
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核准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核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明确牵头部门,推进并联审批。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分阶段由牵头部门邀请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审。
1.立项审批(核准)。审批(核准)内容及流程为:
(1)发改部门在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及时告知前置审批部门并开展项目审查评估,在前置审批部门完成审查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2)本环节前置审批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及根据法律法规需参与的其他部门。其中:
交通、水利项目还应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符合市专项规划的,按审批(核准)权限由同级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项目选址意见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由城乡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取消事后规划选址的审批。
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出具。符合建设用地预审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
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由环保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出具。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由地震管理部门出具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涉及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查的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3)本环节所涉及的所有前置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8个工作日内所有前置审批事项同步全部办结,并由前置审批部门将办结审批事项提交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在接收全部前置审批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不含可研报告修改时间)内作出批复,审批总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维稳办等市直相关部门)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审批的内容及流程为:
(1)住建部门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文件后(社会投资项目不需概算审批),应及时告知前置审批部门分别同步开展预审查,再召开联审会议组织审查。
(2)本环节参与审查的发改、住建、消防、人防、城乡规划、气象、园林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1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预审查意见(注明强制性意见及依据、建议性意见),书面提交联审会议。住建部门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在接收全部前置审批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不含设计文件修改时间)内作出批复。审批总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含公示)。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
3.施工图联合审查。审查的内容及流程为:
本环节由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审图机构审查,审批总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牵头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
4.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联办。联办的内容及流程为:
(1)项目单位组织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备案。其中非政府性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资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办结);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招标时间为5天,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备案;施工招标时间为20天,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备案。
(2)监理招投标手续(招标或直接发包)可与施工招投标手续(招标或直接发包)同期进行。中标通知书备案后,项目主体可同步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手续、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缴纳劳保基金、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项目主体按照合并收费规定核算、缴纳相关费用。
(3)以上所有事项完成后,对依法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受理后,及时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发放施工许可证。
(4)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用地批准手续(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书、施工图审查备案表、施工合同备案表、监理合同备案表、工程质量手续、安全监督手续、相关费用缴纳清单、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5)取消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登记表、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意外保险金证明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前置材料,改为日常监管内容。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郴州市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郴政办发〔2015〕13号)要求,全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由郴州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下设的投资审批改革专题组负责牵头推进。专题组组长由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抓好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部门要加强配合,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部门间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审批牵头部门要制定各审批环节具体实施流程,主动衔接征求其他审批职能部门意见。各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审批、取水许可、水土保持审批等手续。对于违规建设项目,要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对接,实现项目平台信息与统计信息相互衔接和共享。
(三)加强协同监管。发改部门要根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后续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商业原则独立审贷,不得违规发放贷款或仅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监管报告发布制度。
(四)严格审批责任。加强对贯彻落实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前置审批事项是否取消,审批环节是否简化,审批时间是否压缩,审批制度创新措施是否落实,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是否存在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等进行监督检查。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对审批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明改暗不改、违规违法审批以及效率低下、服务意识差等问题的,严格实行问责制度。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