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培育企业科技创新典型,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郴科发〔2011〕19)和《关于印发〈郴州市2011年度县市区科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郴科发〔2011〕11)文件要求, 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度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以高新技术企业、产学研结合创新企业和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要对象,重点向传统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并符合《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1)文件要求。
二、申报方式
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采用以下方式申报推荐,企业提高申报材料,县市区所属企业由所属地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推荐;市直园区企业由市直园区负责推荐。每个县(市、区)原则上推荐1家企业,郴资桂“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市直园区可适当增加推荐名额。
三、申报要求
1、规范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表》、企业科技创新情况介绍材料(突出创新平台建设、研发团队建设,产学研结合创新及科技创新取得的成果、效益等情况)及附件。各申报单位用A4纸上报书面材料,胶装订成册一式3份,按时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至市科技局办公室,电子文档可从郴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www.czkj.gov.cn)下载。联系人:彭岳辉、曹永兵,手机:18975559096、13387359688,电话:0735-2884966,邮箱:czkj2884966@163.com。
2、严把推荐关。各县市区科技局从依靠科技创新、转变区域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出发,围绕本地区产业发展优势,秉着企业自愿的原则,积极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
3、各企业务必于
附件:
1、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二○
附件1:
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培育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标志性企业,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支撑创新型郴州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原则,创新工作机制,优化配置资源,切实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以科技创新为第一推动力,技术创新基础好、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的科技标志性企业。
第四条 培育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产学研结合创新企业和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要对象,重点向传统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
1、在郴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近3年内参与制定了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取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6项以上;
3、创新能力强。重视技术引进和自身研发能力的提高,研发机构健全,有较高的研发投入(要求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和稳定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优先推荐;
4、具有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
5、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近三年连续盈利增长30%以上,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额呈上升势头;
6、具有较好的创新机制,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企业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灵活有效的创新管理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7、具有良好企业形象,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环保事件。
第六条 申报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表,填报一式三份;
2、企业科技创新情况介绍材料(包括创新平台建设、产品开发研发机构、研发团队、产学研等情况);
3、附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证书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含审计材料、财务报表、缴税证明等)、有关创新管理制度或办法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园区进行初步审查和把关,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拟认定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授予“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郴州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直园区负责辖区内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科技工作年度考核主要内容。
第十条 对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的市科技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支持;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承担。优先推荐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型企业。
第十一条 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在产学研结合、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力引进、科技招商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实行动态管理,市科学技术局定期按本办法规定,对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复审评估。
第十三条 三年内全市重点培育并认定科技创新型企业不少于40家,原则上每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郴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如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歇业、迁移应当及时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